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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闻网
   14起涉及施光南、王洛宾、关牧村等名人著作权、表演者权利的官司,已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开庭审理。其中,有6起刚刚审理完毕,另有8起近日择期裁定。因3名原告的特殊身份,以及此次诉讼案件数量之多,该类案件从法院受理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去年12月24日——

  一天受理14起名人官司

  去年12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同类型一批共14起案件。原告方分别为洪如丁、王海成、关牧村。

  洪如丁是已故著名作曲家施光南的夫人,王海成系已故音乐人王洛宾之子。而关牧村则是中国著名的女中音歌唱家。他们是该批14起名人官司的原告。

  我市扬子江音像公司、中国唱片成都公司、扬州广德信息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北京中联光碟有限公司、山东文化出版社、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四川莹山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国内多家单位,成为了被告。

  诉讼缘由——

  侵犯歌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利

  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居永和,一人负责代理这14起官司。去年下半年,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居永和在扬州扬子江音像公司购买了8盒CD光盘。

  8盒光盘中,其中标有“中国歌曲70年代”字样的一盒内有两张光盘,其中一张是《70年代经典歌曲(下)》,该光盘内存有的《吐鲁番的葡萄熟了》、《月光下的凤尾竹》、《假如你要认识我》3首歌曲,系未经原唱者关牧村许可的录音制品复制品。该光盘的出版方是中唱成都公司,生产方是广德信息公司,销售方是扬子江音像公司。关牧村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扬子江音像公司因销售涉案光盘,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元;中国唱片成都公司因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制品,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0元及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广德信息公司因生产涉案光盘,与被告中国唱片成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盒CD光盘中,其中一盒内有“中国歌曲70年代风云变幻的岁月(上、下)”(以下简称《岁月》)两张光盘共计歌曲32首,其中《打起手鼓唱起歌》、《祝酒歌》、《吐鲁番的葡萄熟了》、《月光下的凤尾竹》、《洁白的羽毛寄深情》和《假如你要认识我》,是施光南创作的同名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复制品。该光盘的出版方是中唱成都公司,生产方是广德信息公司,销售方是扬子江音像公司。

  施光南于1990年5月2日辞世,其妻子洪如丁继承了上述6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中国唱片成都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制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音制品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广德公司在接受成都公司委托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要求成都公司提供原告的授权书,存在间接的侵权故意,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扬子江公司因其销售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一、扬子江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二、成都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和合理费用3549.5元,广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是在这8盒CD中,其中一盒包装上的标志性文字是“发烧民歌”,内有三张光盘,其中《发烧民歌B》存储的第3首录音制品《在银色的月光下》、第7首《在那遥远的地方》和第13首《可爱的一朵玫瑰花》,以及《发烧民歌C》存储的第10首《青春舞曲》和第18首《掀起你的盖头来》共5首录音制品,是对王洛宾创作的5首同名音乐作品进行演唱、制作录音制品并对录音制品进行复制而成的复制品。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扬子江音像公司未经著名权所有人王海成的许可,私自生产、发行、销售上述作品,都成了这场官司的被告。

  到目前为止——

  6起案件先期有了处理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14起案件后,案情发生了一些变化。

  先是关牧村撤销了对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北京中联光碟有限公司等被告的起诉。然后,又有3起案件,原告方洪如丁、王海成与被告方达成了庭外和解,随即也作了撤诉处理。

  今年6月20日,市中级法院分别对其中的两起案件作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牧村是涉案歌曲《吐鲁番的葡萄熟了》、《月光下的凤尾竹》、《假如你要认识我》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表演者的各项权利。被告中唱成都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原告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前述权利。广德信息公司在接受被告中唱成都公司委托复制涉案光盘时,未审查中唱成都公司有无合法授权,亦即未尽到审查义务,故其复制加工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利,其应与被告中唱成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下判决:中唱成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发行涉案光盘,赔偿关牧村6000元;广德信息公司与被告中唱成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另一起对施光南作品被侵权的案件中,《岁月》光盘中的涉案6首歌曲是施光南作曲的同名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复制品。同样是被中唱成都公司和广德公司违法发行和生产。法院判决这两个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侵害,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复制和发行《岁月》光盘。中唱成都公司一次性赔偿洪如丁经济损失12000元。广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扬子江音像公司作为涉案光盘的销售方,主观上并无侵犯原告相关权利的故意,客观上也无法审查其合法经销的光盘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法院驳回了两位原告对要求其支付1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据悉,到目前为止,已有上述6起案件先期有了处理结果。剩下的8起案件,市中级法院近日将作出裁定。

  汶川大地震后——

  撤销对什邡震区一被告诉讼

  在这14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中的被告名单中有四川莹山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四川省什邡市——此次汶川大地震的重灾区。

  在今年的4月份,莹山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专门派人来到扬州,对所涉及的侵权案件进行先期处理。6月11日,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批其他案件时,代理律师居永和现场说,“此时此刻,灾区人民遭遇到了这么大的灾难,如果再去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我们良心上过不去。”居永和当即将莹山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被告名单中划去了。但是,对于其他侵权者,居永和是据理力争,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连线——

  老歌为何屡遭疯狂侵权?

  昨天下午,记者通过电话与在北京的居永和取得联系。他在电话中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居永和所在的大嘉律师事务所,其主要业务是负责代理知识产权案件。居永和从2001年开始涉足知识产权案件的代理。在这7年时间内,他接触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类案件,对此类案件有着非常多的感慨。

  居永和告诉记者,侵犯老歌著作权、表演者权利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极其普遍。其手中代理的此类案件在全国已有近300起,江苏省内达到了50起。老歌为何遭到如此疯狂侵权?他分析了几个原因:首先,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91年才开始颁布的。此前,已经耳熟能详的老歌被人们所传唱,被发行和复制,不承担任何承担。即使到了《著作权法》实施之后,无偿使用的惯性意识依然存在。其次,著名的音乐家、歌唱家们,或者是他们的继承人,有时对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并不是太清楚,或者对作品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认识不够。第三,经典老歌由于其传唱时间较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有着很大的消费空间。上述这些因素,纵容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侵权行为。

  法官说案——

  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

  参加该批案件审理的市中级法院李志平法官则认为,打击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的案件,任重而道远。因为从这些案件看来,涉及的侵权者比较广,环节也比较多。

  因此,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从生产、发行、销售等各个环节上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虽然目前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比较强,虽然法院对一些案件的判决会对侵权者起到一定的惩处作用,但是,对于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知识产权类社会秩序,还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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