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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转让人因资格受限无法恢复股东资格时其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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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裁判要旨】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转让人因不符合商业银行股东条件而不能重新取得银行股东身份,但其在该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却应依法予以保护,其可通过申请拍卖案涉股份而以其价款折价补偿。2.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依据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并取得的分红款系作为股东对公司投资和参与经营决策所得的收益,该项收益在受让人具备股东身份期间应归属于受让股东,不因嗣后股权转让合同被解除而应予返还。
【案例索引】《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642号】
【争议焦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转让人因资格受限无法取得股东资格的其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明达意航公司主张为抚顺银行股东并要求办理股东名册、章程等变更登记应否支持的问题。明达意航公司为抚顺银行发起人股东,持股占比逾7%,抚顺银行向其颁发的《股权证》上记载“股权变更和股份转让时必须到本公司办理过户”等字样。(2018)辽民终648号、(2017)辽01民初1173号生效民事判决分别认定明达意航公司与亿丰公司、金信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明达意航公司同意股权转让并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此后经辽宁银保监局批复同意变更亿丰公司、金信公司为抚顺银行股东并记载于该行股东名册及章程。据此,亿丰公司、金信公司经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行政机关审批作为股东记载于抚顺银行股东名册之时,即成为抚顺银行股东,明达意航公司同时丧失抚顺银行股东身份。抚顺银行是否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案涉股权转让的效力。对于明达意航公司主张执行异议之诉的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亿丰、金信两家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自始不发生股权取得的效力问题,该民事判决书仅是驳回亿丰公司、金信公司在该诉讼中以善意取得股权为由排除执行的主张,并未从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商事法律关系方面认定股权变动的效力,故不能径直据以排除对已完成案涉股权转让的认定。
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人通过受让股权继受取得股东资格后,即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监督公司经营以及获得分配等权利。股东基于身份关系实施的决策、参与公司管理等行为,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与公司交易的不特定第三方的交易关系,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即便股权转让合同嗣后被解除,股权受让人在作为股东期间依法行使的各项权利通常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亦应因股东投资以及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而向其分配股息和红利。易言之,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通常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并非溯及既往的导致合同根本消灭。因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解除前,亿丰公司、金信公司的股东身份及基于股东对公司投资而获得的分红收益仍然有效。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基于该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明达意航公司并不能自然恢复股东资格,而需要通过重新办理股权变更程序才能再次成为抚顺银行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规定,案涉股权占比逾7%,明达意航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要重新成为抚顺银行股东,除应履行公司内部的股东变更程序外,还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明达意航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显然不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的成为商业银行股东的条件,辽宁银保监局亦在向本院回函中明确指出明达意航公司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故明达意航公司主张其为抚顺银行股东并要求变更登记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明达意航公司因不符合商业银行股东条件而不能重新取得抚顺银行股东身份,但其在该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却应依法予以保护,明达意航公司可通过申请拍卖案涉股份而以其价款折价补偿。故一审判决关于明达意航公司对案涉股权享有所有权但不具有抚顺银行股东资格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明达意航公司主张抚顺银行、亿丰公司、金信公司连带支付2012年至2018年的股权分红款及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案涉股权转让后,亿丰公司与金信公司依据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并取得2012年至2016年期间案涉股权的分红款,该款项系两家公司作为股东期间对公司投资和参与经营决策所得的收益,该项收益在受让人具备股东身份期间应归属于受让股东,不因嗣后股权转让合同被解除而应予返还。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明达意航公司因未经审批及记载于股东名册而尚未取得抚顺银行股东资格,其也无权就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的分红款主张权利。故明达意航公司关于抚顺银行、亿丰公司及金信公司连带支付2012年至2018年分红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抚顺银行是否有权扣划2.4亿元股权转让款,抚顺银行及亿丰公司、金信公司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明达意航公司担保的浙江恒润建设有限公司等企业与抚顺银行望花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0.1条约定: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第12.1条约定: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第12.2条约定: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5)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明达意航公司与抚顺银行望花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人授权,债务人或保证人有到期应付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划保证人在抚顺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2012年6月起,抚顺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先后向明达意航公司发出《抚顺银行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通知其担保的沈阳首创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恒润建设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授信业务已经发生欠息,应及时督促筹措资金偿还;该行有权随时宣布授信业务提前到期,并要求明达意航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偿授信本息。2012年7月4日抚顺银行从明达意航公司账户扣划案涉转让款用于偿还明达意航公司所担保的到期借款本息,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且明达意航公司对抚顺银行扣划转让款前后的《资产负债表》均盖章确认,亦通过在抚顺银行同年11月出具的《银企对账单对公》上签字盖章确认了被扣款账户的对账情况。据此,明达意航公司当时应当知晓其账户中转让款被扣划事宜,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当时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明达意航公司关于抚顺银行擅自扣划转让款造成其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前述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及亿丰公司、金信公司向明达意航公司履行了支付对价的义务,抚顺银行在明达意航公司账户收到转让款后再予扣划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与亿丰公司、金信公司无关,明达意航公司主张该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请求权基础和法律依据。故此,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明达意航公司关于抚顺银行、亿丰公司、金信公司连带赔偿因股权转让获利2.4亿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金信公司与明达意航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未就股权转让款利息进行处理,金信公司虽在本案一审中撤回主张股权转让款利息的反诉,但在明达意航公司主张返还分红款时,仍以明达意航公司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占用利息进行抵销作为抗辩,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3条关于“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但明达意航公司是否应赔偿亿丰公司、金信公司损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直接予以认定并作为驳回明达意航公司返还分红款诉请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此外,对于明达意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禁止抚顺银行向亿丰公司、金信公司发放自2017年起的股东分红款的问题。股权查封主要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股息或红利及处分股权,防止股权收益不当流失。现案涉股权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封,抚顺银行无法进行处置及分红,且抚顺银行在作出派发2017、2018年度分红款的股东大会决议后未实际向亿丰、金信两家公司分红,也未就以后年度分红作出决议,不存在向该两家公司发放2017年及以后年度分红款的风险,加之明达意航公司因不具备抚顺银行股东资格而无权就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抚顺银行的分红主张权利,故本院对明达意航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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