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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三十二)

日薄西山,却又焕发童颜,蓄势无穷!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是一种特殊的物。而后是物权变动四篇(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小区居住三篇(十九、二十、二十一),共有规则两篇(二十二、二十三),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两篇(二十四、二十五),第二十六篇给第二分编所有权编收了个尾,写了主物从物孳息添附的事,第二十七篇解决了用益物权的几个前提性的问题,第二十八篇写了尴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九篇写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篇写了影响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三十一篇写了历久弥新的居住权。

接下来的地役权,只纠结写还是不写,就耗去了不少时间。最初觉得地役权没有复杂的知识,生活实践中也不多见,打算绕过不谈。

但后来想到一句话,大意是我们相较于为了做过什么而后悔,更多的是因为没做过什么而后悔,所以还是不跳过去了。

更何况地役权必须写,还有另外的重要原因^_^

地役权,是非常古老的一项权利,如今已显得有些边缘,然而看冒的几个方面的苗头,感觉这个老权利又有要隐隐迸发出新生机与活力的趋势。

在遥远而神秘的古罗马早期,土地属于氏族、部落宗族公有,整个氏族的人们,在大家公有的一大片土地上一起耕种,一起劳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在公元前六世纪左右,氏族制逐渐瓦解,分化成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单元。

原本属于整个氏族公有的一大片土地,也就慢慢形成一小片一小片的属于家庭私有的土地。

这样一搞,问题就来了:

以前土地是公有的,全氏族的人们都可以在上面通行、采水、排水、饮畜等等,但公有的大片土地分成私有的小片土地之后,此户人家的通行便可能用到彼户人家的土地,彼户人家的采水也可能用到此户人家的土地······

屡屡协调,争端不断!

聪明的古罗马人为了顺利、方便地利用土地进行耕种、劳作,便创造了允许有限度地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这便是最早的“地役权雏形”

1804年《法国民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后来的《德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在立法上将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区分开来。

2007年我国物权法通过,揭开了地役权在我国生根、成长的崭新篇章,如今写进了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中,相邻关系放在了所有权编,地役权则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进行规定。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都以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基础,调整的是不同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牵连,都包括通行、采水、排水、通风等内容,地役权还可以包括绿化、放牧、排污,以及采光、眺望、观海等“高层次”的内容。

在我国民法典中,相邻关系处理的,是相互临近或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之间,一方在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时候,必须对他方权利的行使带来某种限制,或要他承受某种负担的情形。

上面说必须,就是不能不,因为那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必要的、基本的需求

例如我在我家地上种庄稼,我这片地又全部处于你家土地的包围之中,我就必须要从你家的地上通过,你也必须让我走,不用商量!

也没得商量!

地役权呢,就是还是有条路能让我到我家地里去的,但是有点绕。我若从你家地里走,会更方便一点。

那咱俩就商量一下,我给你点钱或别的好处,你在你家的地里给我设个地役权:开条小路让我从你家地里走。

我家必须要采水,不然就没水用,或者我必须要从你家地上走,不然就过不去,而采水、通行,不可避免要用到你家的不动产(土地或建筑)。

这个由相邻关系调整。

我想要眺望远方,或者看海,希望你不要盖高楼挡我视线,或者我想在你家草地上放个羊,或者想用你家的地排个污。

这些需求并非必要,层次也显得较高。咱俩就商量,我出点钱或者给你别的好处,你满足我的需求。

这个由地役权调整。

相邻关系处理的,是基本的、不能没有的需求。不满足,不动产权利就不能正常行使。

地役权处理的,是非基本的、“高层次”的需求。满足了更好,不满足貌似也无大碍。

对相邻关系的调整,多是根据法律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关系不大。

地役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多管。

这是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最显著的不同点之一。

然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这对难兄难弟,在当今生活实践中的出现远没有预料的多。

在城市,不管是盖楼、修路,还是修建其他设施,只要涉及土地利用,都有严格的公法管制,都有详细的规范与标准,开工前都要经过周密地规划,详细地设计和严谨地审批。

环保问题、通行问题、采水排水问题、涉及到采光的楼间距问题、通风问题,在规划中都会经过足够地论证和详尽地考虑。

所以城市里面一般很少出现需要利用别人的不动产的情况,日常生活所需,在建设前规划的时候就已经考虑的很充分了

即使在小区里面要用到不属于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来调整一般也就够了。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城市几乎已无用武之地。

在农村,相邻关系的价值还是有的,相邻的承包地要通行、耕作,邻里的住宅要排水、修缮,难免需要对方的容忍或配合。

但地役权在农村就非常不容易见到了。

一来我国农民大多艰苦朴素,一般不愿付出财力去追求不必要的“高层次”便利。

二来设立地役权需签订书面合同,对很多法律意识淡薄到借钱时打欠条都显得不合时宜的农村人而言,更不可能煞有介事地去签一份设立地役权的书面合同。

粗糙地说,相邻关系尚能蜷缩在农村发挥一点作用,地役权这项老制度却已日薄西山,日趋边缘。我粗略检索过某个省级单位近十年来案由为地役权纠纷的案件数,都不够两位数。

地役权,貌似已经没什么用了!

然而,我在兴致勃勃地关注着一些关于地役权新适用的研究与实践,感觉这项老权利隐隐要焕发童颜,迸发出强劲的生机与活力,而且蓄势无穷!

从一个例子看起:

在丰饶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有一处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那里是钱塘江的源头,有大面积原生常绿阔叶林,全球稀有,风景优美,秀色可餐。

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共有约34万亩林地,然而,其中有27万多亩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占比超过80%。那里有4个乡镇,约20个行政村,70个自然村,数万人靠林吃林,以伐木、狩猎为生。

因为大量的地是集体所有,又承包给了农民,国家、政府、公园管委会(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想要对林地进行必要的管理与保护,有极大的不便利甚至困难。

怎么办?

征收吗?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征收集体土地,交公园管委会管护。

这条路,至少有三不可行:

第一,管护林地是否构成征收的理由尚需商榷,公权力强势介入,强制解除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承包合同,无视私主体意思自治,难堵悠悠众口。

第二,征收后,农民丧失土地,也就失去了生活来源,政府要付出巨大代价进行安置,万一不慎,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引起动荡。

第三,征收后,公园管委会将以既是管护人,又是经营人的身份,独占极大面积的土地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是否可行以及收益处理,都不易定论。

租赁吗?公园管委会找包地的农民,把林地租过来,进行管护。

这条路,也至少有三不可行:

第一,租赁要尊重包地农民的意思自治,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进行,有农民同意租,有农民不同意租,无法妥处,而且租赁权不能摆脱债权性质,不能对抗第三人,稳定性不够

第二,租赁后便排除了农民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几乎压制了农民在自己承包地上能取得的全部利益,相关单位应当给农民必要的补偿,耗资可能极大;

第三,即使保留了集体的所有权和农民的承包权,在出租后,公园管委会也排他性地独占林地的使用权,殊无必要,颇显浪费。

怎么办?

地役权!

2016年,钱江源国家公园开展了集体林地地役权改革,这是成功运用地役权的典型范例。

我们一起看一下这个已实现的天才般的构想:

第一步,村委会履行基层自治组织职责,担负起动员与解释说明任务,与作为公园改革所涉土地承包人的所有村民,签订授权委托书,取得本村村民的委托代理权。

第二步,作为村民代理人的各个村委会,分别与公园管委会签订地役权合同。

合同双方主体是:各村的村委会代理的本村村民为供役地人,公园管委会为需役地人。

合同客体是:钱江源国家公园规划中的所有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合同中要明确每片供役地的位置、面积、现状等情况。

合同内容是:供役地人在不妨碍国家公园建设的前提下,享有正常使用土地的权利,并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不损害钱江源国家公园环境的义务;公园管委会作为地役权人,应支付供役地人一定的费用,同时有权按照公园建设的要求,对土地的日常使用进行监督。

村民作为土地的承包人,其享有的承包权益几乎不受影响,只需配合公园管委会的管理即可,还能得到一笔补偿。

政府与公园管委会需要支出的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其需求原也只是能实现管护即可,以设立地役权的方式,恰能得到满足。

共赢,完美^_^

钱江源国家公园的例子,说的是公园建设,大概属于环境保护领域。另外在农业保护领域、地域特色风格保护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等等,地役权都可以有广泛的适用空间,而且具备无可比拟的优势:

例如,你有一片地要用来种庄稼或种菜,我只是需要在你的这片地上架个电线送电,或者顺条管道运石油,或者铺条路通行。

征收、租赁、赎买、置换等用地的方式,或过刚,或偏柔,或浪费,各有各的不恰当。

设立一个地役权,不是非常合适吗?土地的权属关系不用变,使用权还是你的,你该怎么用还怎么用。我的需求很简单,本也用不着独占你的地,我的需求满足了,你也能得到一笔钱,这不就是标准的互利共赢吗?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要慢慢步入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

地役权这项制度让人感觉隐隐有崛起趋势,是因为他提供了一种制度路径:

人们可以更精细、更具体地需求鉴别出来,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划分财产的各类使用价值,从而实现更精准、更高效的资源分配

关于物权的立法理念,在慢慢从“所有”向“利用”转移,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价值观正慢慢形成,使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越来越常见(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貌似是个好例子)。

再进一步,一项财产,你在用,同时我还能这样用,他还能那样用,大家同时一起用,这项财产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价值

例如同一片土地,你有承包经营权,在上面种草,我可以设一个放牧地役权,A公司可以设一个输油管道地役权,B镇政府可以设一个草地保护地役权,C公司可以设一个采水地役权······

地役权不但要崛起,而且蓄势无穷!

当然,已经滑向边缘的老权利要崛起,难免会出现新因子,目前对具体操作的研究还不多,对实践中困难的关注也不够,对司法实务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剖析也较少,需要探索的还有很多:

例如是不是可以允许某些地役权不必有具体的需役地人(公共利益需役);

例如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与其他用益物权之间的冲突协调问题(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或其他地役权);

例如地役权的内容可以无限丰富多彩(我曾读到需役地人的义务之一是为供役地人提供工作岗位^_^

等等······

对知识的探索,本就充满乐趣,若能通过思考,为财产价值的充分发挥,为社会的发展,为人民的福祉提供助力,不是更有成就感的事吗?!

法学知识的星辰大海,在等着我们!

更新虽慢,但绝不会停,请持续关注^_^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附:

这篇笔记,80%的内容是在过去十几个早上的五点到七点之间敲的。艰难,不适宜为外人道,自己的担子自己挑,以后争取更新的快一点^_^

截止到今天这篇,用益物权就都写完了,这几项权利,好像没一个省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六大尴尬,建设用地使用权有补丁要打,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与生活实践有偏差,居住权与地役权历久弥新,更需要大量的探索。

接下来要写担保物权了,担保物权在生活实践中非常活跃,相关制度对营商环境有重大影响,也更有探讨乐趣,欢迎持续关注,大家一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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