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意志以股东会(股东)决议为准,股东会(股东)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
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
——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纠纷案
本案要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法定
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
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公司因拟制人格而产生的意志表达由两部分组成,即意思的形
成和意思的表示。当意思形成和意思表示一致时,以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意志代表人;但
当意思形成和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则涉及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问题。故当公司意思形
成和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形成机关即股东会(股东)或者其授权的董事会的决议
来确定公司意志代表人。公司意志应以股东会(股东)决议为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
于公司意志的变更,股东会(股东)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
案号:(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