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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案例解读 | 借款本金和利息分开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甲针对被告乙拖欠借款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到期借款。案件终结后,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被告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本金时未主张利息,视为放弃利息。第二次单独针对利息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原告第一次起诉没有主张利息,是否视为对利息的放弃?第二次单独针对利息提起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两个问题成为法院审理的焦点。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原告第一次起诉没有主张利息,不等于放弃利息请求权

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本金、偿还期限及利息,原告作为债权人基于该合同约定享有对借款本金和利息归还请求权。虽然原告基于同一借款合同提起两次诉讼,但是两起案件诉讼客体不同,第一个案件的诉讼客体是借款本金,第二个案件的诉讼客体是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是基于借款本金而产生的孳息,利息和本金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系两个可分之诉,原告既可以合并主张也可以分开起诉。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仅对借款本金提起诉讼,但其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主张利息的权利,不能必然推定原告第一次起诉没有主张利息就视为其放弃主张利息权利。

此种观点也有判例支持,如笔者从无讼案例查询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锡林郭勒盟隆基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锡盟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在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太行一分公司诉讼的客体是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它和支付欠付工程款本金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可分之诉。利息与本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物,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本案在前案中没有对利息提出请求,是对利息的归还请求权保留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本案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纠纷一案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在该案诉讼中,被申请人没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这是对利息的放弃,现单独提起利息诉讼不能支持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锡林郭勒盟隆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原告单独主张利息的基础事实清楚,没有争议

原告和被告的借款基础事实在原告提起的第一次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审查,双方对借贷本金数额、债务承担主体、利息约定等基础事实没有争议,并且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这一事实。原告在借贷基础事实确定的情形下提起支付利息诉讼,符合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民诉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即(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及理由具体,且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符合法院受理范围。

三、原告单独起诉利息不违背 “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为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原则。“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请求,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同一法院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不同的裁决,违背判决的既判力。就本案而言,原告第一次起诉只对本金提起诉讼,第二次对利息提起诉讼,两次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完全不同的。原告先起诉本金保留了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表示放弃利息债权,法院的判决仅处理了本金争端,没有涉及利息问题,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原告仍可以就利息提起诉讼, “一事不再理” 不适用本案。李留庚与保定市光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中,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前诉中未主张逾期利息,但原告并不因此丧失继续主张的实体权利,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主张逾期利息,系新的实体权利请求,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

反之,如果原告曾经主张过利息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请求后再次起诉,则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志丹县永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志丹县丰宇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中认为:永鑫公司于2011年12月起诉丰宇公司,要求丰宇公司支付测经费45875元,并要求丰宇公司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该案经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由丰宇公司支付永鑫公司测井费458757元,驳回了永鑫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生效后,2013年永鑫公司又单独依据双方之间的测井合同书,要求丰宇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测井费的利息。因永鑫公司已经在另案中就其双方的测井费以及利息主张了权利,永鑫公司在另案判决生效后,就法院未支持的利息再次提起诉讼,属于“一事不二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永鑫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白俊苗、康榜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件中,法院也认为:康榜慈在2014年6月25日以李平均、白俊苗为被告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00万本金及利息,并经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该判决生效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康榜慈再次以同一被告、同一诉讼标的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孳息,与前诉构成了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康榜慈起诉。

上述观点表明,排除重复起诉之外,当事人可以针对借款本息一并起诉,也可以将本金和利息分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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