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摘自《纪检监察文书格式》,凤凰网、北京青年网。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留置决定书和解除留置决定书文书
制 作 说 明
一、留置决定书制作依据、程序及要点
1.依据: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制作,为监察机关决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时使用。
2.程序: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根据被留置人的具体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被留置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被留置人系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程序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且省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委备案,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审批。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制作本文书,并向被留置人宣布留置决定。
3.要点:(1)本文书第一联中“执行机关”填写受委托实施留置措施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单位名称;“批准人”填写审批决定采取措施的领导同志姓名;“批准时间”填写领导同志审批决定采取措施的日期;“承办人”填写负责具体实施措施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人”填写负责制发文书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时间”填写制发文书的日期;(2)本文书第二联中落款日期填写领导同志审批决定采取措施的日期,同第一联中“批准时间”一致;(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相应本文书第二联“经报监委批准”仅适用于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4)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本文书第二联法律依据部分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5)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本文书第二联法律依据部分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二、解除留置决定书制作依据、程序及要点
1.依据: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制作,为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员解除留置措施时使用。
2.程序:监察机关拟解除留置措施的,按程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本文书,并向被留置人员宣布。
3.要点:(1)本文书第一联中“批准人”填写审批决定解除留置措施的领导同志姓名;“批准时间”填写领导同志审批决定解除留置措施的日期;“承办人”填写负责具体实施解除措施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人”填写负责制发文书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时间”填写制发文书的日期。(2)本文书第二联中落款日期填写领导同志审批决定解除留置措施的日期,同第一联中“批准时间”一致。(3)本文书第二联中解除留置原因部分可填写为“留置期限届满”“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没有继续留置必要”。(4)监察机关经报其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后采取留置措施或者延长留置时间的,可以直接解除留置,不需要报请其上一级监察机关审批。(5)被调查人被留置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调查人先行拘留的,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不需要制作本文书和解除留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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