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申文波律师说:“不少当事人及家属认为认罪认罚态度好一些、认得早一些,就能获得很具有优惠性的刑期。恰恰相反,手里无筹码就没有资格坐到谈判桌上,甚至就不存在谈判这回事,而是单方告知刑期,认就是这么多了,不认就更重。”
我认为,就那些对结果有较高要求的当事人而言,其实认罪认罚制度推广并没有让事情变得更简单。认罪认罚制度出来后检察院的手是“松”了一点,但当事人的预期可不是只高了“一点”。很多以前奔着缓刑去的,现在都奔着不起诉去了。有些甚至觉得只要认罪认罚,不起诉是很简单的事情。
但在很多地区,不起诉仍然并不容易,即便是认罪认罚不起诉,也大都没有想象中简单。(《认罪认罚是个“很大的优势”吗》)
某案,检察官A跟当事人说准备起诉。当事人急忙找到我,说自己想争取不起诉,但自己反复表达了意见,检察院都不同意,近期要起诉了。我说我要先阅卷。
当事人说会不会你上午接受了委托下午就移送到法院了啊?那还能阅卷吗?还能争取不起诉吗?我说有这个可能。所以我们特地在合同里约定,如果检察院就阅卷事宜回复之日案件尚未起诉且律师仍可到检察院阅卷,这就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律师履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义务;如果申请阅卷后检察院回复案件已到法院,则律师履行一审阶段的辩护义务。
律师阅卷后,发现案卷证据存在较大问题,遂撰写不起诉辩护意见提交检察院,经办该案的检察官A收到辩护意见后没有就相关意见作出什么具体表态,只是说还要审查。而后适逢检察官A休假,案件移交给检察官C处理。检察官C也没有就证据问题和我的辩护意见直接回复,态度倒是一直很缓和。每次我打电话过去,检察官C都说你有什么意见啊,好,你的意见我知道了,我会审查的。诸如此类。
又过了段时间,该案经检委会讨论及请示上级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我如实跟当事人说这个案件的证据是有问题的,我们还可以继续打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不一定要接受认罪认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结果。当然,她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个结果,律师会尊重她的选择。当事人说:“算了,折腾太久了,能不起诉已经很好,不想再在这件事上纠结了。谢谢你,林律师,你做的已经够多了。”
一方面,当事人这样选择确实有好处,因为如果打证据不足不起诉,控辩双方的矛盾确实是会明显些,可能还要讨论几轮,认罪认罚不起诉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控辩双方的矛盾;另一方面,规避矛盾也意味着没有直面问题,部分原本可能证据不足的案件最后仍然被认定为存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确实也是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也属于广义的无罪案件。)我认为这是认罪认罚制度推行过程中的一个较大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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