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用案例说话 | 检察官:你代表谁,想干啥?


2016年7月11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2016)琼02刑终28号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故而宣告其无罪。

 

看了本案,笔者不禁为一审、二审的法官的公正执法竖起拇指。但与此同时,笔者也有一个困惑缠绕着,久久挥之不去。那就是:本案的两级检察机关为何一味坚持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案件事实不清楚吗?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吗?非也!让我们先浏览一下本案查明的事实: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和其老婆孙XX等水泥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处吃饭,被害人容浪(殁年19岁)、周世烈、纪亚练和周世明、容X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其中容浪、周世烈、纪亚练三人喝了一瓶500毫升装的二锅头白酒。陈天杰和孙XX吃饭完后就去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22时许,周世烈、容X、容浪和纪亚练吃饭喝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XX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XX。陈天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看到周世烈、容浪、纪亚练等人站在孙XX的身边,便问孙XX是怎么回事,孙XX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天杰。陈天杰便生气地叫容浪等人离开,但容浪等人不理会陈天杰。周世烈看到陈天杰的手推车已装满混凝土,便叫陈天杰把车推走,但陈天杰站在孙XX身边,不去推车。容浪等人还对陈天杰说”你让你老婆干那么重的活啊。”陈天杰不予理会。周世烈觉得陈天杰在这碍事,为引开陈天杰,便将手推车推到工地里面。周世烈返回后,用手摸了一下孙XX的大腿。纪亚练问陈天杰想干什么,陈天杰没有说话。周世烈也问陈天杰想干嘛,是不是想打架。陈天杰遂与周世烈等人发生争吵。争吵中容浪等人中有一人对陈天杰说”你今天走不了了!”周世烈冲上去要打陈天杰,陈天杰也冲上去要打周世烈,孙XX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增荣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周世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天杰,但被孙XX拦住,周世烈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孙XX在劝架时被周世烈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天杰准备上前去扶孙XX时,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三人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陈天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容浪、纪亚练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m,空心,直径约4cm)冲上去打陈天杰,期间纪亚练被刘增荣抱着,但纪亚练一直挣扎往前冲,当他和刘增荣挪动到陈天杰身旁时,纪亚练将刘增荣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天杰的头部打去,因陈天杰头部戴着一个黄色安全帽,那根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天杰的左上臂。在这过程中,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XX,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浪、周世杰、纪亚练、刘增荣受伤。水泥工刘XX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天杰砸过来。容浪被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容浪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世烈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其伤势为轻伤二级;纪亚练呈左腹股沟区裂创痕,刘增荣呈右大腿远端前侧裂创痕,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陈天杰被打后呈左头顶部浅表挫裂伤,其伤势为轻微伤”。

 

看完本案的裁决书,列位看官怎么看?反正笔者的感觉非常清晰,按照法律术语那就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被告人的行为无疑构成正当防卫。

 

那么,既然没有任何的问题,两级检察机关为何要对一个敢于依法维权的公民穷追不舍呢?笔者想指出的是:公诉人的职责是代表国家,而不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于这个屁股,不仅笔者清楚,法律人都知道,而本案的两级检察院,想必更是心知肚明。但是,实践中,怎么就变了味呢?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本案二审裁定书的部分精彩内容!看一看二审法院酣畅淋漓、逻辑清晰的事实分析和法理论述。

 



(从裁定书的“本院认为”开始刊载)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在被被害人容浪、周世烈、纪亚练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浪死亡,致周世烈轻伤,纪亚练、刘增荣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以正当防卫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天杰无罪正确。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是否属于互殴行为的问题。

 

所谓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时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在主观上,互殴双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互殴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所以,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而在本案中,陈天杰在其妻子孙XX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要打其的周世烈,陈天杰也欲还击,被孙XX和刘增荣拦开。陈天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XX时,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浪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因此,陈天杰是被羞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陈天杰的行为不属于互殴,不能认定陈天杰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二)关于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的问题

 

”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抗诉机关认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X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陈天杰捅刺的对象看,容X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院认为,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第一,不管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案发当时容浪等人当时调戏了陈天杰的妻子,先后拳脚、持械围殴陈天杰,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第二,容浪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轻微伤。首先,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其次,陈天杰在当时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不可能知道容浪等人是否有选择性的击打其戴安全帽的头部以及强度。容浪、纪亚练所持的是钢管,周世杰所持的是铁铲,均是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孙XX、刘增荣、容X都曾阻拦,但孙XX阻拦周世烈、刘增荣阻拦纪亚练时均被甩倒,容X阻拦周世烈时被挣脱。第三,纪亚练持钢管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虽戴着安全帽,仍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如陈天杰没有安全帽的保护,必然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第四,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孙XX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第五,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亚练,但容浪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属于不法侵害人,陈天杰可对其实施防卫。误伤刘增荣,纯属意外,不能说陈天杰对刘增荣实施防卫,只能说明当时陈天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故容浪等人是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使陈天杰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此时,陈天杰为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浪死亡,周世烈轻伤,纪亚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依据第一款认定陈天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据第三款认定陈天杰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原判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第三款并无不当。“刑法库”公众号

 

综上,正当防卫制度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公民的防卫权,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积极、充分行使防卫权,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本案中,被害人容浪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陈天杰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浪死亡,周世烈轻伤,纪亚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准确,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力

 

审判员胡录耀

 

审判员付春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郝蓓蓓

 



感觉文章不错,请点拇指和广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丈夫刺死辱妻者致一死三伤,法院为何判无罪?
法院判决:妻子遭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属正当防卫!无罪
在被威胁生命的情况下反抗并致对方死亡不构成防卫过当(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志言|说好的“疑罪从无”原则呢?
故意伤害无罪案例:行为人持刀挥刺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反击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一般正当防卫...
未成年人因被害人威胁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否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袁龙、范选东、张文龙、袁增召、李文博故意伤害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