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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鉴定意见的采信度 ——司法证明应坚持系统性和有机性的原则
文 / 刘峰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曦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名不分先后,按照姓氏拼音排列。


疑难问题
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是否一定大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的证明力?

难点解析
鉴定意见,作为行业专家对案件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往往被赋予了极高的证明力,甚至可以据此否定其他证据。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迷信鉴定意见的趋势,甚至将鉴定意见奉为新的“证据之王”,这极大的干扰了审判机关对真相的发现。那么,在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时,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是否一定大于被告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审理思路及考量因素

鉴定意见,特别是DNA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可复制性决定了其在大多数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强奸被害人体内的精液,杀人现场遗留的烟蒂等,其鉴定意见往往具有决定意义。但是,任何证据本身只是还原事实真相的基础,每一份证据只有在证据群的系统内才有其价值(即证明力),单一的、孤立的证据不能支撑起事实的大厦。各种类型的证据均应结合其在整个证据群中的地位大小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远近综合判断其证明力。因此,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不必然大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
【案例】

【眉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审被告人祝建忠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吴国平犯伪证罪上诉案【(2013)眉刑终字第9号】中认为,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肇事车辆驾驶位上安全气囊进行的检测中,发现了原审被告人吴国平的DNA物质,不能就此认定吴国平是肇事司机。具体理由如下:

(1)吴国平关于DNA物质形成原因的供述最早出现在2010年8月23日,而该份鉴定意见出具于2010年9月13日。吴国平关于其隐匿真实驾驶人祝建忠的上述供述先于鉴定意见,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后,其供述具有较强证明力。

(2)发生交通事故时,在狭小空间内,密闭环境中,不能完全排除车内其他乘员的DNA物质附着于驾驶位安全气囊的可能性。因此该鉴定意见虽然客观真实,但仍需其他证据辅证才能证明“谁是驾驶员”这一基本事实。

所以,不能仅凭此得出“吴国平是肇事司机”的结论。

本案中车辆乘员仅有上诉人祝建忠与原审被告人吴国平。事故发生时,两人中必有一人是肇事司机。本案能证实“谁是肇事司机”的直接证据仅有上诉人祝建忠与原审被告人吴国平的供述。在二人互相指证对方为肇事司机的情况下,就需要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对其供述进行综合判断,以还原事实。虽然驾驶位检测出原审被告人吴国平的DNA物质,但因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辅证,故仅能得出“吴国平曾触碰过该气囊”的结论。反之,祝建忠虽从未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系肇事司机,但若干证人,特别是作为专业人员的兰佳平、张永二人均证实其于事故现场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并积极协助扣缴其相关证件;证人何利明、沈健全等亦证实受害人亲属与之发生抓扯,这均符合交通事故的现场常态。证人证言与原审被告人吴国平的供述之间亦能相互印证,且与眉公交重认字[2012]第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一致。故本院对原审被告人吴国平指认上诉人祝建忠是肇事司机的供述予以采信,据此认定上诉人祝建忠系肇事司机。


【考量因素】

确定上述审理思路的考量因素主要是如何结合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尤其是若干直接证据之间相互对立的情况下,怎样依靠间接证据佐证其中某个直接证据的真实性,进而还原事实真相。

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就是车内乘员的供述(证言)。在车内仅有的两名乘员互相指证对方为肇事者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应当相等。但就言辞证据本身而言,本案中乘员吴国平因其供述多次反复,导致其供述证明力的降低,而另一乘员祝建忠一直供述稳定,证明力较高。再加上驾驶位安全气囊检测出吴国平DNA物质的鉴定意见佐证,认定祝建忠供述为真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案件诸多疑问不能解决,如吴国平为什么多次翻供,为什么诸多证人均证实祝建忠在现场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回到案件本身,支持祝建忠供述的主要证据有吴国平的自认和DNA鉴定意见。因为吴国平的自认被其否定,其证明力有待商榷,DNA鉴定意见佐证祝建忠供述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证明过程是一项系统科学,任何一项单一证据都不能支持客观事实,支持事实的常常是一组证据群,而一组证据群是一个有机、系统的整体,所以判断一项证据的证明力时不应该只关注其所属类别。本案中,汽车安全气囊收纳于密封环境内,普通驾驶者根本没有直接接触的机会,因此可以通过鉴定弹出气囊上的DNA物质来还原案发时的情况。但是,也应当注意到该证据证明力的局限性。车内空间狭小、事发时环境急速改变、科学仪器程序设定等因素都可能使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产生裂缝。因此,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撑的情况下,DNA鉴定意见证明“谁是驾驶员”这一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就大打折扣。

相反的,吴国平指证祝建忠是肇事者的供述得到了大量证人证言的支撑,特别是有交通警察身份的两位证人兰佳平和张永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的处置具有专业性,二人关于事故现场的询问、控制等内容的证言证明力就远远大于普通人。加之其他普通证人的证言与该二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这些证据对吴国平的供述形成了强有力的支撑。

本案中对驾驶位安全气囊上的DNA鉴定虽客观、真实,但其与待证事实之间无法无缝衔接。换言之,具有较强客观性的DNA鉴定意见在某种情况下同样需要其他证据的辅证,否则同样可能被具有主观性的言辞证据推翻。因此在利用证据还原事实时,应当坚持司法证明的系统性和有机性,不能将“证据证明力”简单相加,不然就可能得出违背事实的结论。本案的处理正是坚持了这一原则,在两名涉案人员供述相互对立时,系统运用证明法则,得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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