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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代理


认罪态度好合理赔偿  轻伤害判拘役五个月

 

【辩护效果】从轻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

起诉罪名:故意伤害(轻伤)罪

被告人:潘某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水山、崔金峰,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阶段:一审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7日21时左右,被告人潘某在老城区教育学院停放摩托车时与被害人王某的妻子邢某发生纠纷,引发王某与潘某撕打。潘某用不锈钢锁将王某致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王某系洛阳师范学院教师,受伤后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29天,花费医疗费7686.2元,住院期间支出交通费150元,鉴定费260元,2010年7月8日至7月13日需两人陪护,同年7月14日至8月5日需一人陪护。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1、以故意伤害罪给予潘某刑事处罚

2、赔偿各种损失20000元。

 

【法庭辩护】

 辩护思路:从轻辩护

辩护要点:

1、本案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2、被告人潘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严重后果。

3、潘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好,且有悔改表现。

4、潘某愿意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合理赔偿

5、建议对潘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1、刑事部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潘某拘役五个月 。

2、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各种损失11461.2元。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本案是潘某因停放摩托车与受害人王某的妻子邢某发生口角,导致撕打最终造成王某轻伤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我们接受潘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看守所会见了潘某,了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通过做工作,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同时愿意赔偿受害人的合理损失,结合此情况和卷宗材料,我们以潘某认罪态度好且愿意合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为由进行从轻辩护,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另外,在诉讼的过程中,我们也接受潘某的委托,去看望王某夫妇,并表达了潘的歉意。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我们针对对方的误工费问题,提出因王某系退休教师,有固定收入,且在受伤住院其间工资并没有实际减少,因此不存在误工费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便获得了委托人的满意。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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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朝阳

法律顾问:张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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