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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如何认定

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  持  人:本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

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如何界定与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如何量刑?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

  被告人乔某,系国网甘肃电力公司嘉峪关供电公司营业及电费室原主管,因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7年 9月期间,被告人乔某在担任国网甘肃电力公司嘉峪关供电公司营业及电费室主管期间,在明知嘉峪关市俱进矿业有限公司已产生巨额欠费且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具有电费回收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照单位规定向主管领导汇报,未能落实电费回收风险防控措施及时止损,在应对行业电费回收指标考核中,通过营销系统中虚做收费和预收电费抵顶等方式进行账务处理,长期隐瞒该公司拖欠巨额电费的情况。至案发时,该公司累计拖欠国家电网电费1.47亿余元无法收回。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何谓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吴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所谓“严重不负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能够履行职责,但却不履行;第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虽然履行了一定职责,但却不尽心尽力,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就上述案例而言,被告人乔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有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主持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如何认定?

  吴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本罪为结果犯,要求具有两个危害结果:一是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二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这些单位(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遭受严重损失,本身就意味着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持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如何量刑?

  吴君: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应当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因此,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务必做好本职工作,尽心尽责,以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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