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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GP基金备案有哪些好的方法

导读

关于双GP或者双管理人到底要怎么备案?

一、首先区别双GP以及双管理人的概念

很多管理人都会把双GP备案理解成双管理人备案。

因为大家多多少少都能听到双管理人不能备案了,协会系统不能提交了!

的确在系统界面早就已经取消了双管理人的登记。但是不代表双管理人不能登记哦。

我们先来看下管理人和GP的定义: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GP(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管理人和GP的概念是在不同的情形下的,一个是对管理机构一个是对合伙企业。
双GP协会是一直能备案的。目前情况是如果两个GP都为管理人,目前协会在备案的时候,只能选择一个管理人机构作为基金的管理者,另一个管理人机构则只能作为GP存在而非管理机构。
二、双GP备案的情况分析

1、双GP都为管理人以及双GP单管理人,均由管理人备案

这种情况是最正常的,目前备案也没有什么限制,只要合理说明双GP的分工即可。

在双GP中,一个为管理人另一个为机构A,机构A与管理人也是不需要存在关联关系的。

管理费:由管理人收取;

业绩报酬:另一个GP可以适当收取

2、双GP均不为管理以及双GP单管理人,均不由管理人备案

这种情况下,需要委托管理的方式给管理人管理,同时GP要和管理人要有强关联关系。

①GP和管理人存在股权交叉40%以及1/3以上

②管理人的高管以及团队成立有限合伙担任基金的GP(有限合伙的认缴资金要在1%以上,以及人员要是管理人的人员)。

管理费:GP和管理人有关联也能拿管理费,但是目前协会备案通过最多的还是管理人收取;

业绩报酬:另一个GP可以适当收取。

三、双GP操作模式图解
1. 双GP,GP1为管理人

在该模式下,至少GP1是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同时GP1需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GP2可以是已登记管理人,也可以是未登记机构,可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不担任执行事务人而仅为普通合伙人。

本架构安排的核心点在于管理人与基金相互“绑定”,管理人出资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要求:

(1)GP2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当GP2同属已登记私募机构时,GP2是否应满足认缴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要求,目前存在不确定性。

(2)若GP2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需注意GP2的职责权限范围不得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事宜,否则存在“架空”GP1的嫌疑。

GP2仅可执行普通的合伙事务或非基金事务,例如工商登记、变更、聘请中介机构、监督资金流向等。

2. 双GP,委托第三方管理人管理
细分模式一:
细分模式二:

上述两种细分模式的核心点在于,管理人并未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未与基金“绑定”,为独立第三方。

(1)在委托外部第三方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内部均不存在“管理人或员工跟投”情形,故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需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2)根据现行监管要求,若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不一致,需上传委托管理协议并证明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综上
①双管理人可以备案,无非是不会显示两个管理人;
②双GP备案根据备案主体不同,所需要才来也不同;
③在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上的收取,最好是由管理人收取,当然目前也存在关联GP收取现象。

来源:恒都法律研究院、宁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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