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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问题解答2

1、试述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法律思想。

朱熹作为封建阶级的思想家,他对后世贡献,是把包括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内的封建正统思想,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他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学体系的基础上,对以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新加工和完善。

(1) 因时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朱熹用区分“天理”、“人欲”的方法来裁判历史,任务夏、商、周三代是“天理流行”的时代,三代以下是“利欲之私”泛滥的时代。他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行。在变法的指导原则上,他指出封建的纲常名教是本,法律制度是末,不能本末倒置。在朱熹看来,变法不过改变人心的一个条件。改革时弊的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要尽除人们的私欲,光靠法律制度是不够的。他任务三代以下“心术”不正的原因是“尊君卑臣”。要采取措施限制君主的专断之权。朱熹看到极端尊君的弊病并设法改良,是可取的。但他又坚持“君为臣纲”的神圣原则,使自己陷于矛盾之中?

(2) “德礼政刑”,“相为始终”。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点,而是进行了新的阐发。第一,关于“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政、礼、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德礼”为“本”,“政刑”为“末”,而在“德礼”之中,又以“德”为“本”,“礼”为“末”,“政刑”并列为治国的工具。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区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在“德礼”与“政刑”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方法和工具,而目的又都是“存天理,灭人欲”。第三,“德礼”和“政刑”不是同一物。“政刑”必须以“德礼”为指导,并且以“政刑”的实施来保证“德礼”的贯彻。“政刑”不能取代“德礼”,但在人们完全效法君主、自觉服从教化特定情况下,“德礼”可以取代“政刑”。因此,治理国家要把“德礼”放在首位。

(3) “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出于镇压农民起义和整顿统治阶级内部秩序的实际需要,基于“刑罚”是“德”、“礼”、“政”、“刑”循环运动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的见解,朱熹强烈要求执法从严、从速、以提高统治效率。从严、从速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法律目的所在。但从严不等于滥刑,他十分强调慎刑。朱熹执法从严的原则在刑罚手段上的反映,就是主张恢复使用“肉刑”;在诉讼程序上的反映,就是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以及把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直接灌输到审判中去。

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的要求,因此,它被奉为官方御用哲学,并成为封建社会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等上层建筑的指导思想。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又为统治阶级提供了达到上述目标的方法和手段,这正是朱熹被后世封建统治阶级所推崇的主要原因。

2、试述王安石变法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

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他立志变法,崇尚法治。他的法律思想和他的变法实践融为一体。

(1)“三不足”的变法理论。王安石的哲学思想基本上是唯物主义的。他认为,万物的根源来自脱离人们意志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界。他还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认为事物处在矛盾对立之中,这是万物得以发展变化的本因。这些构成了王安石变法思想的哲学基础。他提出变法的口号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天变不足畏”指的是天人了不相关,各有其道。自然界的灾异与人类社会的动乱同时发生,是偶然的巧合,二者没有因果联系。“祖宗不足法”是针对司马光一再要求的“谨守祖宗之成法”而提出的。王安石认为,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宋朝建立法律制度的宗旨应该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为了摒弃流俗异论,王安石提出“人言不足恤”。国家立法不能受“人言’左右,应以国民长远利益为标准;如果以人言为恤,则不能制定善法。王安石的”三不足“的变法理论,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和升华。

(2)“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经历了变法实践,王安石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方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淘汰守旧平庸的官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

(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这一思想几点:君主应当知法、守法;执法应“刑平而公”;“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3、试评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1)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黄宗羲经历了家、国之变,感到君主专制是明代倾覆的直接原因,而且是升华向前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他将专制君主称为”天下之大害”,将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称为“一家之法”,对此进行了揭露。

首先,黄宗羲明确反动“家天下”制度。他指出,天下属于天下所有人,君主凭借权力,将天下据为私有,作为自己的家产。而且将本属于天下的东西,传给自己的子孙。?

其次,他以上下几千年的理论上事实为据,指出君主制度是造成天下混乱、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黄宗羲批判了君主的独断与专横,不仅使天下百姓深受其害,而且给禁止自己和家族带来覆灭性的灾难。

第四,他指责封建法律是“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他认为只体现君主和家族利益的法律是“非法之法”,势必引起天下大乱?

黄宗羲不是仅对某个君主的抨击,而是对整个封建制度的揭露;也不是对明王朝的抨击,而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黄宗羲的揭露和批判,清算了封建专制主义“法治”的罪恶,吹响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号角。

(1)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

首先,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黄宗羲国家法律起源论的核心是“公利”说,即为了防止由于自私自利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形成的,它属于升华全体成员,而国家和法律,是适应统一协调“公利”和“私利”的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天下之法”要为民除害,应该严禁任何为专制君主谋私利的行为。他主张废除封建土地国有制和重赋政策、主张“工商皆本”、主张不分贫富,实行全民普及教育?

其次,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他认为,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黄宗羲把几千年来“君为天下之主”的传统颠倒过来,宣布“以天下为主”,不仅在于反对封建纲常,更在于提出了一种新国家的新政体,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所初级形式。从“天下为主”出发,他主义统治者必须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必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

第三,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黄宗羲认为,君主集立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是“一家之法”的主义弊端,他主张以“天下之法”来减少、限制君主的专制权力,核心是变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具体办法:一是恢复资明初废除的宰相制。二是实行地方分治,地方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从而限制君主的权力。

第四,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治法”的定立和实行。法即“天下之法”,代表天下人利益的平等的法律。君主、宰相公卿、士大夫直到庶民百姓,都阳遵守法律。黄宗羲的“法治”论,不仅要求君臣上下遵守法律,而且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为“天下之人”和法律的平等。这种“法治”观点,渗入到法律本质,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特征。

综上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民主性精华,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

4、对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应如何评价。

(1)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

首先,沈家本对法的性质和作用的论述。法律是特征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物万事的一种客观标准。法律的性质和意义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是一致的,“用甚重而其义至精”。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他的思想己经超过了历史上法家法学家所能达到境界。

其次,法随时变,“会通中外”。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不能简单袭用。

第三,在适用法律是必须统一、平等。

第四,教化为先,以刑辅之。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的思想。立法、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资产阶级新法学,是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为基础的法学,它和法家专制时代的旧法学,是两种法律思潮,两类性质不同的法统,不能混为一谈。

(2)“平恕”为审断之本。 法律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的的关键在于用法“平恕”,执法“得中”。他用度量衡的客观、公正性比喻用法必须公平。要想做到公平执法,需要有仁恕之心。他提出反动严刑重罚,要求用法从宽。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他以资产阶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严厉批判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比附援引制度。沈家本代表的资产阶级轻刑主义法律思想,较之封建重刑主义法律思想,是一个历史进步。他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比附援引旧制,功不可没?

(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指出用人之法在于:一所有关键官吏,都应知法;二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学识,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三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

(4)法学盛衰说。沈家本专门撰写了《法学盛衰说》,剖析了中国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首先指出,法理学对于立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他痛切地批判清代不重视法理的现象,认为在法理虚无重要影响下,人们轻视法理和法学,从而导致法学日衰。其次指出,政治决定法理,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

沈家本法律思想主流是民主、科学的,具有一定的人民性,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理与法学的进步思想性质。他的论著,是我们研究中国法理制度和法理思想史的一份宝贵的学术遗产。

5、试评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它希望通过”五权宪法”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

(1)”五权宪法”的内容。

l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又称“权能分治”。

l 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

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与此相应,中央政府实行五院制,分别是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试院、监察院。

l 五院的组织法是:人民投票选举总统;总统组织行政院;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

人民投票选举代议士组织立法院,立法院对国民大会负责。

总统经过立法院的同意,委任其他三院的院长;其他三院院长不对 总统和立法院负责,对国民大会负责。

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失职的各院人员;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罢免。

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宪法制定和修改。

考试院审核考察其他四院和国民大会的职员资格。

(2)”五权宪法”的由来。

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演变为帝国主义,“三权分立”的虚伪性暴露无遗。孙中山指出它的缺点:一是代议制度变成了“议会专制”,没有“直接民权”;二是官员的产生不是普遍选举。因此,欧美宪法不适应中国国情。他认真研究历史和外国法律,从“三权分立”中分割出考试权,从议会的立法权中独立出监察权,创立了五权宪法。

(3)”五权宪法”的精华。

”五权宪法”是“直接民权”。选举权和创制权推行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和复决权推行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权。

孙中山希望,增加监察、考试两权,弥补三权分立的不足,克服代议制的缺点,矫正西方选举制聘任制的弊病,从而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义国家。

(2)对”五权宪法”的评价。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主观的空想。首先,国家权力是一个整体,国家机关的分工不等于分权。其次,他明显地把“政权”和“治权”分给人民和国家,实际上是不相信人民的能力。这是由于资产阶级脱离人民所造成的阶级局限性和唯心的历史观。最后,孙中山不能明确认识近代中国社会的矛盾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企图超越革命阶段,幻想建立“万能的政府”、“全民国家”,实现“全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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