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约谈通知书。对国家、省和州委、州政府以及州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对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对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谎报、隐瞒安全事故等情形,由州安办发出《约谈通知书》,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和同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是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州安办工作组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及企业检查、督查、巡查、考核中发现的隐患问题、举报查实的隐患问题及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州安办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实行限期整改。整改通知书明确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州安办,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作为约谈条件进行约谈或启动问责。
三是提醒敦促函。针对县(市)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辖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问题,县(市)或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较大的,州安办直接向有关安全监管人员或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和同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其企业抓好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自《提醒敦促函》发出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州安办,对逾期未开展提醒敦促整改或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作为约谈条件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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