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为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费用是指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对被征收人补偿与安置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需补偿安置的其他费用。
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第五条 征收补偿费用施行分级管理。
由市、区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担保书。
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的90%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管,10%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管。
第六条 征收补偿费用监管分直接监管和协议监管两种形式。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费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直接监管: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区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将征收补偿费用存入指定专户。
协议监管:征收补偿费用的10%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议监管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融资单位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监管协议中应明确职责,保证专款专用。
征收补偿费用的90%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议监管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自行制定监管形式,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或项目单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证明。
第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使用市征收部门监管的征收补偿费用时,应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申请;
2.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汇总表;
3.安置房期房建设工程进度;
4.安置房现房购置合同;
5.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6.征收项目工作总结;
7.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根据核实情况,待征收与补偿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3个月内,无遗留问题后,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意见,将征收补偿费用的10%全额拨付,向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拨款通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拨款通知额度,解冻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郑征办【2012】3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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