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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刘XX,女,汉族,户籍地湖北武汉,1935117出生,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巷7 
被申请人:彭XX(申请人之女),女,汉族,户籍地湖北武汉, 197057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常福里47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彭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彭XX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李XX结婚后,孩子出生不到两年,李XX离家出走。为了生计,被申请人四处打工,常期的生活压力及感情压抑导致被申请人精神崩溃,精神残疾二级。被申请人经常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平常由女儿和妈妈照顾。
经武汉市经神病医院诊断:被申请人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及精神分裂症。2011130日,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被申请人总智商42分。
依据相关法律规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彭XX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彭XX监护人。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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