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常见问题2
65.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办法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案情】

  朱某是某国有汽修厂的工人,退休后回到农村老家同妻子儿女一起生活。由于村子临近国道,来往的车辆很多,朱某决定在国道旁边开一个修理厂。修理厂一开张生意就非常红火,为了进货方便,朱某买了一辆小货车。一天,朱某的儿子小朱来到修理厂发现爸爸不在,院子里停着自己一直想练练手的小货车,于是就偷偷地把车开出了院子,开到国道上。小朱一高兴车速就上了100公里/小时,恰巧路上有个小水坑,小朱没有控制好车辆,结果刮擦了恰好从此经过的一辆面包车。值勤交警询问情况后,当场扣留了肇事车辆,并通知小朱听候处理。一周后,小朱到交警队接受处理,发现要交3000元罚款才能把车提出来,否则不但不能把车提走,还得吊销小朱的驾照。这下把小朱急坏了,他想知道,法律关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是这样规定的吗?

  【点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规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四种:一是警告,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是罚款,是一种适用比较广泛的处罚,但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罚款的幅度应当在5元至2000元之间。三是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章的驾驶人员。四是拘留,主要适用于极其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上四种处罚种类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有着严格区分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重罚,也不能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轻微处罚,更不能不同种类处罚相互换算,相互替代。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小朱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3000元的处罚,处罚幅度超出了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因此是不合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小朱提出如不按时交罚款就要吊销小朱的驾照,混淆了各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也是不合法的。小朱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检举、控告,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

  66.骑自行车闯红灯怎么处罚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案情】王某(男)与李某(女)是某郊区农民,二人是高中同学,现在正在热恋之中。一天李某请求王某陪自己到市里逛逛,王某欣然同意。于是两人骑上自行车一路上说说笑笑就来到了城市,不知不觉到了一个路口,交通信号灯显示是红灯,但是二人只顾聊天没有注意到,结果两人一同闯了红灯。正在此执勤的交警注意到他们,于是等到绿灯的时候示意他们过去。交警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开具了每人各20元的罚单。王某、李某承认自己违反交通规则,但是却拒不缴纳罚款,最后交警扣留了二人的自行车。

  【点评】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则,不仅会影响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会造成危险。因此,法律对行人、乘车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行为,规定了可以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0元以上的处罚,应当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同时,为了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赋予了执法人员对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人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的权力。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因为聊天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实清楚,交警依法进行处理,其行为是合法的。对王某和李某各罚款20元,并要求当场收缴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而王某和李某却予以拒绝,交警有权扣留他们二人的自行车,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0.田地里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案情】孙某在村里开了一个小超市,生意非常红火,没过两年孙某就将自己的超市扩大了规模,为了满足超市的商品供应,孙某还买了一辆客货两用汽车。一天,孙某开车去地里收秋,到了以后往车上装满已经用麻袋盛好的粮食,高高兴兴往回走。走了不多远,看见附近田地里开来一辆拖拉机,孙某觉得田地里没有路,怎么也不会撞到一起就没在意,继续往前开。结果没想到,开拖拉机的毛头小伙正好开车撞在了孙某的客货两用车上,这下可把孙某给心疼坏了。孙某同毛头小伙理论,双方争执不下,还差点动了手。正不知道怎么解决这事的时候,刚从镇里下班回村的王某路过,看到双方吵得脸红脖子粗,上前询问发生了什么事,在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后,王某告诉他们这种情况也算交通事故,应该由交警来处理。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法定的“道路”上的。在道路以外也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如本案中的田地里或者在居民小区、工厂等地方,由于不是在道路上发生的,有时候人们就不太明白应该由哪个部门来处理。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对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样规定,有利于发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妥善处理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孙某和毛头小伙是在田地里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来妥善处理。

  71.超速行驶驾照被吊销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案情】

  周某是某村无业游民,整天开着一辆破轿车四处闲逛。一天,周某开车拉几个朋友到县城吃饭,为了显示自己车技出众,在国道上玩起了飚车游戏,在最高限速80公里的路段,以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超过了一辆又一辆汽车。周某的朋友们不但没有责怪周某开车太快,反而对他的技术佩服得不得了。正当一行人得意洋洋时,突然,前面出现了一辆正在执行道路维修任务的工程救险车,虽然周某紧急刹车,但还是撞在了工程救险车上,车上几个人倒是没什么大碍,可是正在执行维修任务的几名工程维修人员却不同程度地受了伤。交警来到现场进行调查后,对周某依法做出了处以2000元罚款,并吊销周某的驾驶证的处罚。

  【点评】

  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飚车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同时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超速行驶历来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般情况下,超速驾驶的人都对自己的驾驶技术相当自信,经常开斗气车、威风车,把交通法规忘到脑后,在遇到突发紧急情况后往往来不及采取措施,就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给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50%的构成严重超速。对严重的超速行为应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具体行为情节的严重性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即剥夺严重超速驾驶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本案中,周某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路段以130公里的时速飚车,已经构成严重超速,并且由于其超速行驶,撞上了正在执行道路维修任务的工程救险车,导致工程维修人员受伤的严重后果,因此,警察对周某的作出的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驾照处罚是合法并且合理的。

  72.肇事逃逸后果重,终生不得再驾车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情】

  张某是个农村青年,最近交了个女朋友谢某。为了讨女朋友欢心,张某经常骑摩托车带谢某兜风。一天晚上张某带谢某回家,当他沿着公路行驶的时候由于车速太快,在拐弯的路口撞伤了行人赵某。谢某催促张某应该赶快救人,然而张某犹豫了一下认为该路段行人稀少,况且也没有被人看见,于是不但没有报案和采取救助措施,反而驾车逃逸。赵某虽然被撞但是神志依然清醒,记下了张某的车牌号。这时孙某路过此地发现了被撞的赵某,就救下了赵某并打电话报了警。接到报案的警察很快将张某缉拿归案,经过调查认定张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应赔偿谢某的损失,并被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再重新取得驾驶证。

  【点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所以这样严厉规定,主要是因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反映出行为人不具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有必要终生剥夺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和减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现象。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虽然张某交通肇事的行为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张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被依法吊销驾驶证并终身禁驾。

  67.王某违章驾驶摩托车怎么处罚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案情】

  王某在村里经常用摩托车当交通工具,从来也没有带过头盔,开车时打电话更是常有的事。一次,王某开摩托车到城里办事,临行前妻子嘱咐他戴上头盔,但是王某对此置之不理。进了县城以后,忽然王某听到手机在响,于是一边开车一边掏出手机接电话。此时正在执勤的交警胡某看到王某的这些举动就将其拦下,以开车不戴头盔和开车时打手机为由对王某罚款200元。王某不服,认为自己虽然应该被处罚但是也不应罚这么多。

  【点评】

  由于机动车属于高速交通工具,本身速度和动能都比较大,造成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了损失也比较严重。因此,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就要比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处罚更重一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一般的违法行为,应该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交警胡某对王某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中对驾驶员的交通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因为,两轮摩托车的车体上没有有效的防护装置,而且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容易将人甩出,造成伤亡事故,戴安全头盔可以在行车中发生意外时有效保护头部不受损伤,从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对于开车打手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王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接听手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因此,胡某对王某罚款200元,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也是正确的。

  54.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案情】

  王某高中毕业时只差几分没有考上大学,家庭负担比较重,于是王某只好回家务农,放弃了自己的大学梦。在村里,王某凭着一股韧劲很快脱贫致富。生活好了以后,王某带领大家跑运输,共同走上致富的道路。一次,王某带领车队到外地拉玉米,途经某地时由于领头的司机李某对当地路况不熟悉,再加上下着小雨路面湿滑,与一辆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小轿车的司机赵某受伤昏迷过去。李某当时被吓呆了,回过神来以后受车队其他人的怂恿想逃之夭夭,王某当即喝斥众人并教育大家要勇于承担责任。王某打发其他车辆先走,自己与李某留下来处理事故。王某首先让李某保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然后根据自己知道的急救措施救助轿车司机赵某,并打电话报警。等警察赶到以后,赵某也缓缓苏醒过来,原来赵某是受惊吓而昏迷的,身上只是擦破皮而已,轿车也只是刮了点漆并无大碍。经过调解,事故双方协商确定了损害赔偿事宜。经过这次事故,李某非常感激王某说:“要是当时没有听你的话,我就是肇事逃逸了,那后果可就严重了。”

  【点评】

  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关系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关系到保障交通畅通和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时,也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不得即行撤离现场,而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本案中,王某让大家保护了现场并及时抢救伤者,报警也比较及时,其做法是非常正确的。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大,事故双方在交警的协调下协商损害赔偿也是完全正确的做法。

  55.目击证人有举报的义务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案情】

  张某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唯一目击证人,但是张某为人谨小慎微,一直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原则,因此没有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但是这起事故的受害人家属经过多方询证之后得知张某是唯一的目击证人,于是就找到张某请求他出来进行举报。张某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终于向公安部门举报了这起交通事故,交通部门接到举报后,对肇事司机进行了调查,发现举报属实,并对肇事司机进行了处理。事后张某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应该得到奖励。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为张某是目击证人本来就有义务举报,然而经过受害人的请求并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举报,这种行为本身不值得提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给予张某奖励,无疑就助长了知情不报的行为,因此决定不给予张某奖励。

  【点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在增加,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给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身心也带来了无法治愈的创伤,此类案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现行刑法专门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为了使交通肇事逃逸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如事故现场目击人员的举报和其他知情人员的举报,帮助公安机关及时将交通肇事逃逸者绳之以法。因此法律规定,在发生逃逸的交通事故后,目击证人负有举报义务。举报后,一经查证属实,就应当给予目击证人一定的奖励,而不能以举报人是在履行义务,或者由于没有及时举报为由,不予奖励。本案中,张某是本起案件的目击证人,虽然一开始张某没有及时举报肇事者,但是最终张某还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给予张某奖励,交通管理部门不能

  56.案例一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有规定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案情】

  小袁是某农村青年,从部队转业后被安置到交通大队工作。在一次处理交通事故中,小袁被派往现场。小袁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以后,发现路上已经堵了上百辆车,司机们的抱怨声、怒骂声此起彼伏。鉴于这种情况,小袁首先开始指挥交通,等到道路通畅后,小袁就开始救助伤员。但是由于伤员救治不及时,落下了终身残疾。小袁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后,为了确保证据不会进一步灭失,决定扣留事故肇事车辆,肇事司机李某表示同意。后来,由于交警大队执行任务缺少车辆,小袁就临时将扣留的李某的车辆开出去执行任务,等到李某按照法定时间来提车时发现自己的车已经破烂不堪濒临报废了。

  【点评】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及时出现在现场,对于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依法处理事故和防止矛盾激化都有非常大的帮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也不是可以任意处理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交警在赶赴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伤员,然后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对事故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能挪作他用。本案中,交警小袁在赶赴现场后没有首先抢救伤员,而是指挥车辆恢复交通,因而延误了伤者的抢救时间导致其终身残疾,小袁的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另外,对现场进行勘验后交警为了保护证据,而采取扣留事故车辆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在扣留了事故车辆后应该对事故车辆妥善保管,然而小袁却在交警大队缺少车辆的情况下使用扣留的车辆执行任务,最后导致车辆濒临报废。这是一种行政不当行

  案例二 对肇事司机的鉴定应由专门机构做出

  【案情】

  孙某是某村村民,这几年家里日子越过越好,于是就买了一辆二手车并考取了驾照。孙某的儿子小孙今年已经18岁了,孙某只有这一个孩子,对她非常疼爱。买回汽车以后,孙某就时常到村里的空地教小孙开车,小孙很快就学会了并顺利考取了驾照。一天,小孙要开车去邻村买东西,孙某没有同意,但是小孙趁孙某不注意将车开了出来。刚出村口上了大路,小孙就将路人万某撞伤。万某家人找到孙家要求赔偿,孙某事后得知,小孙在驾驶汽车的时候突发间歇性精神病,所以他不同意赔偿万某受伤的损失。由于争执不下,双方一致同意交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此事。

  【点评】

  本案涉及到小孙精神状况的鉴定问题。这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争议的问题。鉴定对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确定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具有重要作用。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直接影响到事故起因的认定和责任的分担。因此,为了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保证鉴定的证据效力和真实性。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委托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如果小孙在肇事时确是突发间歇性精神病,是没有意识的,作为其监护人孙某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当时小孙的神智是清楚的而且是故意的,那么应当追究小孙的责任。

  57.肇事司机有权得到交通事故认定书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案情】李某是某村村民,自己有一辆二手夏利轿车,李某时常用这辆轿车拉脚挣点外快。一天李某又开车出去,刚上公路不一会儿,就与王某驾驶的普桑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二人争执不下,最后决定报警。警察赶到现场以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并做了分析。现场道路是东西方向沥青路面,路面状况良好。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身的一些划痕做了比较细致的检查,最后认为:李某驾驶的是不合格的二手夏利轿车,由于当天刚刚下过雨路面比较湿滑,李某仍然以80多公里的时速行驶,在遇到王某驾驶的普桑轿车正常拐弯时,李某虽然采取制动措施但是仍然与王某的汽车发生追尾,因此李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完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此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进行了认定,但是没有说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并且以李某为交通肇事者为由拒绝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李某。

  【点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成是否做到客观、公正、真实,是判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案水平、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因此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对交通事故作了比较详细地认定和勘验,但是办案人员却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的形成原因等问题做出说明,因此在内容和格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将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李某作 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李某是交通肇事者而拒绝向他送达事故认定书,违反了法律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性要求,因而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

  58.调解书生效后能反悔吗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

  村民张某是家中独子,父母对其非常溺爱。这两年张父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于是买了一辆高级轿车给儿子开。等父亲将车买回来以后,张某迫不及待地开上车兜风去了,父亲的嘱咐早就抛在了脑后。在村里的路上,张某横冲直撞,行人见了他都躲得远远的。村民袁某正在街上溜达,忽然看见张某开车朝自己开来,一时间吓得动弹不得。等张某发现袁某时采取制动措施已经来不及了,最后袁某被撞成重伤。交警赶到现场后进行了勘验,认定张某应当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针对这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觉得都是乡里乡亲不愿伤了和气,于是张家和袁家在交警队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交警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在上面签了字。调解书生效后,袁某家人认为获得的赔偿太少,当时没有认真考虑就在调解书上签了字,想要撕毁调解书。

  【点评】

  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同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从而有助于双方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实践证明,这种制度的设立方便了人民群众,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压力。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制作调解书。但这种调解书仅仅是一种民事性质的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最终裁判的效力。因此,调解在达成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59.案例一 交通事故很难免,谁有责任谁赔钱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王某是村里的养鸡专业户,为了运输方便,他买了一辆客货两用车。一天,王某到城里买饲料,中午回来的路上与李某开的小轿车相撞。经交警现场勘查并分析后认定,王某的车由于严重超载,以致于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有效地采取制动措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部分责任;李某中午参加了饭局,并喝了酒,属于酒后驾车,并且李某驾车逆行,车速也超过了当地路段限速的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由于二人的车辆都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部分,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迅速、明确;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有利于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符合国际通用的交通事故理赔原则。考虑到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度,可能会出现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规 定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过错的大小来确定损失承担的比例,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这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机动车发生了碰撞,王某是车辆超载,李某是醉酒驾车、逆行、超速,交警认定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交通警察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部分,决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做法是正确的.

案例二 车撞人,车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案情】

项某是某郊区农村青年,家中只有一位80岁的老奶奶。这几天奶奶身体不适,项某非常着急,后来听说市里大医院有专家门诊,于是带着奶奶去看病。下了出租车,项某背上奶奶往医院门口走。此时医院门口已经挤满了前来看病的人,为了能给奶奶挂上专家号,项某三步并做两步走,也不顾什么交通规则了,这时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被突然闯出来的项某搞得措手不及,最后撞了项某,造成其腿部骨折,项某的奶奶只受了点轻伤。交警赶到现场经过勘查分析,认定项某是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轿车司机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但也要为这起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轿车司机不服,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乱闯马路的问题。这里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某些地区交通设施并不十分齐全,没有设置过街天桥、人行横道、红绿灯等设施;第二是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淡薄,没有意识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我们知道,机动车与行人相比,机动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而行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因此,法律在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驾驶人即使对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同时,考虑到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神,法律也规定了有条件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项某怕耽搁了给奶奶看病的时间,就背起奶奶冲向医院,忘记了交通规则,虽然项某有过失,但是轿车司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轿车司机没有过错,那么只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记分已达到12分,即使未被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也属于无证驾...
摩托车司机醉驾被吊销驾照 不服处罚起诉交管局
非机动车与汽车相撞 汽车车主能否要求非机动车车主赔偿?
非机动车闯红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案件中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