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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

  “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

  今日论衡

  之拍案说法

  报载,近日一位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据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围绕着这块狗头金的归属,在媒体上引发轩然大波,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

  在一些网站上,支持狗头金应当归牧民所有的网民占了大多数。一块狗头金虽然事小,但是,它揭示的问题却事关重大,就像之前许多地方农民发现“乌木”的报道一样,它动了网民心中的“奶酪”。网民不仅从现行法律上进行质疑,甚至希望能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实现“藏(宝)富于民”。

  如果狗头金属于文物,或者矿产,那么,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狗头金就属于国家所有。问题在于,狗头金已经排除了文物属性。当地文物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基本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其次,狗头金也不应属于矿产。《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正如有学者指出,所谓矿,是指具有一定储藏规模并可能具有大规模开发价值的资源集聚形态,它是可探明并具有开采可能的。但拾“狗头金”不是采矿行为,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不过,《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是,很明显的是,狗头金是由牧民从地表偶然捡得,这狗头金并不是属于埋藏物、隐藏物,那么,就不能将狗头金视为国家所有。更不能说,牧民拒绝将此狗头金交给国家,就涉嫌非法侵占罪。

  从狗头金归属的争议再联系起之前大量存在的农民发现“乌木”归属的争议,其实质在于,到底允许不允许每个公民能心存一个捡到从天而降“大宝贝”的梦想,有关“藏宝(富)于国”还是“藏宝(富)于民”的争议。不让公民不劳而获,让所有的文物、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所有公民发现的宝贝都属于国家,满足了一些人的“家国情结”,但并非“藏宝(富)于国”一律就好,就像我们当初搞“人民公社”,人民生活并不好。

  许多国家都规定,埋藏物、隐藏物可以归发现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所有。例如,在英国,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同一人时,埋藏物全部归发现者所有,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不同的人时,埋藏物由双方均分。在我看来,不仅在地表上发现狗头金归发现者所有在现行法律没有争议,就是《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考虑修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除外)也可以考虑修改为发现者所有。如此一来,既可让这些埋藏物、隐藏物能在市场流通,发挥物的效用(否则许多人发现后怕国家没收,只能将其收藏起来);也能部分实现“藏宝(富)于民”,让每个公民都可以心存一个梦想。当然,对发现者,国家可以适当地征收“偶然所得税”,以调节贫富悬殊。

  (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原标题:“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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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狗头金”究竟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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