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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知识问答(一)

1、什么是见义勇为?

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2、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应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3、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其相关部门的具体任务是什么?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机构以及协助的部门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条例分三个层次明确规定了主体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和协助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即(1)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3)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还在第六条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即:(1)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2)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3)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4、单位和个人进行见义勇为捐赠和捐助有何规定?

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见义勇为捐赠和捐助应把握以下两条原则:

(1)单位和个人进行见义勇为捐赠和捐助实行自愿原则。《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2)单位和个人进行见义勇为捐赠和捐助实行在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捐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3)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捐赠人员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5、见义勇为由什么机构确认?哪些行为会被确认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见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地去做。对见义勇为的确认是件严肃的事情,必须要由专门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做。目前,国家还没有对见义勇为进行统一的立法,因此,各地对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也各有不同,有的规定由综合治理部门来确认,有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来确认,有的规定由民政部门来确认。《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因此,在贵州省对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是综治部门,现在机构改革后撤销了综治委,在《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未作修改前,由各级党委政法委负责。

    依照《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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