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慰问和帮扶;(二)见义勇为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的抚恤;(四)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助;(五)见义勇为工作依法支付的其他费用。
同时,在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遗属的抚恤、补助、救助,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对见义勇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应当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二是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捐赠人员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抚恤,尚不构成犯罪的,经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核实,由有关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依法取消相应待遇,并由相关部门追缴发放的资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抚恤金、补助金等。
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举荐见义勇为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不按时作出处理的;
(三)违法筹集、管理、使用见义勇为基金的;
(四)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同时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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