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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问答14】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或失踪人又重新出现时,其财产怎么处理?


问题解答

      1、当自然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后,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当被宣告为失踪人的人重新出现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同时代管的财产应移交给该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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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延伸阅读 

        代管人应怎样管理代管的财产?

       这种代管,是法律规定的,代管人应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好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失踪人应承担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管理财产所需的必要费用等,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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