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为《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放射防护法规标准有两个特点:时间性和地域性。
①时间性:指放射防护标准随时间不断更新。
②地域性: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放射防护标准会有些不同。工作中应该遵从本国本地现行的法规标准。
3、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
①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年剂量: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与摄入的放射性核素在年内所产生的累积剂量两者的总和。
②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要同时满足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两种限值。
③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 20mSv。
④任一年内的有效剂量不应超过50mSv。
⑤眼晶体所受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150mSv。
⑥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 500mSv。
⑦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当量剂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一半。
⑧本限值只适用于年满18岁的放射性工作人员。
4、对特殊工作人员的规定
①对一些从事放射性工作的特殊人员(如妊娠妇女、乳妇及不满18岁人员)的个人剂量限值的规定。
②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妊娠女性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相同的防护水平。
③妊娠妇女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
④年龄 16~18 岁的从业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
⑤年有效剂量6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⑥年龄低于16岁的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
⑦妊娠妇女、年龄低于18岁的人员,不得接受应急照射。
5、对公众的剂量限值
①年有效剂量不应超过1mSv。
②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③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mSv,其他任何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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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核医学总论
第二章:核物理学基础
第三章:核医学设备
第四章:成像参数选取原则
第五章:图像采集方式
第六章:核医学设备与成像的质量控制
第七章:核医学放射防护
本文整理自《核医学影像技师》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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