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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敲女同事门被拒,改爬窗户摔死,家人向酒友和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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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2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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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了防止被骚扰,把门锁起来,他死了关我什么事,难道我要把门打开让他骚扰我啊”。

女子将对其进行骚扰的男同事关在门外,没想到男同事另辟蹊径爬窗户,不慎摔死。

一场聚会,一条人命,一场官司,死者家属索要的巨额赔偿是否应支持?一起喝酒的同事是否有责任?

【案情回顾】

长时间的加班,让小宋身心疲惫。今天好不容易任务完成了,本想回家好好休息,但看到自己喜欢的小花准备去和同单位的其他男士一起去聚会,便提出自己也要去参加的请求。

都是朝夕相处的同事,下班后一行人便来到大排档喝酒、聊天。

小宋为了在自己心仪的女孩面前展示自己,一个劲的喝酒逞能,怎么劝都劝不住。

由于住的是集体宿舍,吃饭地方距离住的地方也很近,大家都想着喝醉就喝醉吧,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饭局到了尾声,一起吃饭的女同事想着明天还要上班就先走一步回了宿舍,只剩下男同事在喝酒划拳。

一直到半夜12点,剩下的人才准备回宿舍休息,而悲剧就在这时发生了。

集体宿舍结构很简单,一楼是男士住,二楼是女士,厕所都在南边。

都说酒壮怂人胆,到宿舍的小宋,准备上楼去给漂亮的小花表白,走之前还给室友说等他的好消息。

小宋来到二楼“哐哐哐”的敲门,把宿舍里的女生吓了一跳。

大家都知道小宋今天喝了很多酒,大半夜的敲门肯定不怀好意。于是小花一直不给开门,让他下楼睡觉,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

本想着,小宋能够就此罢休。谁知喝昏头的小宋看见了门外的空调架子,想通过空调架翻过窗户进去。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悲剧发生了。男生宿舍这边在等着小宋的好消息,女生宿舍以为小宋已经离开了。

过了好大一会儿,见小宋还没有回来,大家便出去寻找,最终在空调架下面看见小宋躺在地上。

小宋的同事们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小宋已经失血过多,确认死亡。

因为小宋是在宿舍出的事,其老板出于人道主义给小宋家属一些抚恤金。

但小宋的家属认为,小宋是因为喝酒出事的,是因为女同事不开门所以才去翻窗的,而老板建造宿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都有责任。

小宋的家属一纸诉状,把与小宋有关的人员全部都告上了法庭。

开庭后,经审判庭合议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核心问题】

一、法院判决是否合情合理?共同喝酒的同伴是否有义务照顾醉酒的朋友?

二、小宋在宿舍出的事,小宋老板为什么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女同志的行为对小宋的死是否有责任?

【以案释法】

一、法院判决是否合情合理?共同喝酒的同伴是否有义务照顾醉酒的朋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看四个方面: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与结果直接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者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小宋与同事的喝酒行为是日常的生活行为,其同事没有侵害小宋的任何权益。

另外女同事不开门的行为是自我保护行为,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补充一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属于直接的,不能包含间接关系。

男同事的喝酒行为、小花的不开门行为都不是导致小宋死亡的直接原因,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小宋在醉酒的情况下爬上高危地方。

例如:我今天如果按时坐上公交车,我就能够及时的把病治好。但是你公交车晚点了,我的病没有治好,我要让你公交车赔我的损失。这肯定是不合理的。

其次,喝酒的同伴对其醉酒的朋友应承担一定的提醒、照顾义务。

第一,喝酒本身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恶意劝酒,明知对方酒量不行,执意灌酒,那就可能构成侵权。

第二,同伴醉酒后,要使其一直处于安全状态进行合理的照顾。即将醉酒的同伴从一个安全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安全地方。在本案中,一起喝酒的同事将小宋从大排档带回宿舍,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

举一个相反的例子:一同喝酒的人,将其中一个醉酒同伴随意的放在大街上,自己回家了。第二天,醉酒的同伴被冻死了,这个时候一同喝酒的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他们没有将醉酒的同伴送回家,那么他们就要对该名同伴的安全负责到底。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合理的照顾义务。

二、小宋在宿舍出的事,小宋老板为什么不需要承担责任?

小宋不是在上班时间、去上班的路上,或者说为了工作而死亡,其老板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老板作为经营者,对他人在其场所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承担合理的保障义务,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宿舍是提供员工睡觉的地方,并不是上班的地方,从这一方面来说,老板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的例子:饭店保洁打扫卫生,地太滑导致他人摔倒;马拉松比赛遇到极端天气,组织人员没有进行合理的预防措施。

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不能对其太过于苛刻,因此是合理的保障义务,而不是完全的保障义务。

三、女同志的行为对小宋的死是否有责任?

女同志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害怕所做出的正常行为。其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另外,小宋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认知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其自愿把自己置于危险状况之中,损害后果就应该自己承担。

总结

喝酒要谨慎,小酌怡情,大酌伤身。与他人喝酒时,要多注意醉酒同伴的安全,及时劝酒,防止意外发生。

小宋如果听劝,少喝一点酒,也不会丢了生命。

作为一名成年人要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要遵纪守法。如果小宋没有执意要闯进小花的房间,那他估计还能好好的挣钱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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