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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占用物业房 依法返还没商量
时间:2015-10-20 09:21  来源:新浪司法  作者:_  点击:6次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业主委员会诉业主张某返还物业房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将其占用的位于周口市川汇区某小区院内五间房屋返还给原告业主委员会,并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涉案房屋腾出之日止,每月按1200元计付)。驳回原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某小区建成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知什么原因,被告占用了依法应属小区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房。2012年初,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多次找被告要求其交出所占房屋,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交。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小区项目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交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小区项目有限公司将位于小区院内五间(小区中间东侧一、二期工程衔接处二楼四间、三楼一间)物业管理房移交给原告。所移交的房屋,小区项目有限公司从未出售、租赁和抵押给他人,也未许诺给任何人(前期物业公司使用过)使用;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此房归小区业主所有。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收回其占用的涉案房屋,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绝交房。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案房屋年租金价格进行司法评估,2015年6月25日周口某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周瑞财字(2015)05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该涉案房屋年租金评估价格为14400元。
  法院认为:2014年8月12日,原告小区项目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交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生效后,原告主张该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合法有据。被告当庭自认该涉案房屋系其擅自占用,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将所占用的物业管理房腾出、交于原告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占用费30000元主张,原告与小区项目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交接协议书是在2014年8月12日,原告无权主张2014年8月12日之前的经济损失,同时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的占有、使用行为早于该日期,根据周口某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周财字(2015)05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年租金评估价格为14400元,故损失应自2014年8月12日算起,每月按1200元计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四)项、(六)项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来源:河南高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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