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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女两人都醉酒,酒后发生关系,告强奸成立吗?

强奸行为是日常高发多发的事件,也是人们无法回避的话题,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非经妇女同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或涉嫌强奸罪。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张某(男)与刘某(女)是曾经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工作后,二人碰巧偶遇,发现居然很巧在一个城市打拼。于是张某邀请刘某一起吃饭,期间二人怀念过去,畅谈未来,喝了不少的酒。张某提出将刘某送回家,后张某来到刘某家中,看到刘某醉意朦胧的样子,借着酒劲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刘某醒后发现张某躺在自己身边,自己赤身裸体,下体感到异样,遂报警,称自己遭到了强奸。公安机关带刘某去检查,鉴定意见显示两人确实发生了关系,残留在被害妇女体内的液体来自于张某。

警方还带两人去抽血检查醉酒程度,检查结果显示:两人在睡了一晚之后,血液酒精含量还高达90mg/100ml。证明当晚两人确实都醉酒,而且醉酒程度比较高。张某觉得自己非常无辜:自己也喝多了,酒后发生不可描述的事情,然后两人都各自睡去。一觉醒来,就发现警察来了。这是自愿发生的关系,没有实施暴力、威胁、殴打的行为,什么强迫的举动都没有,不是强奸罪,两人就是一夜情。

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推断案发时刘某的意识不清,性防卫能力较低。醉酒的人犯罪同样应负法律责任。遂法院认定张某利用刘某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实施奸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不是理论问题,而是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见,强奸行为除了了暴力、胁迫手段外,还有其他手段,如趁妇女醉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是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之一,本案中,张某与处于醉酒状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以醉酒为由,否认强奸罪的成立于法无据。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刑法对于醉酒的人实施的法益侵犯的行为,没有持宽容的态度。因此,本案中,张某以自己醉酒为由否认强奸罪的成立没有法律的根据。

本案中,在男子双方都已醉酒的情况下,张某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定构成强奸罪吗?本文认为也未必,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张某是不违背女方的意志,尚需证据支持,如酒店的监控等,结合其他证据方可认定。

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下您宝贵的意见和观点。

来源:身边的刑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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