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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绿丰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江津:绿丰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文章来源:江津区法院   文章作者: 蒋睿   图片作者:无   发布时间:2010.11.01   浏览量:6

【案情】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信用担保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某(经营字号为:江津区某某种养殖场)。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绿丰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经营字号为:江津区某某种养殖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091019日作出判决:1、被告王某某在判决生效30日内偿付原告绿丰公司代偿金(银行借款)872309.96元;2、被告王某某从2009821日起对代偿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直至代偿金付清时止;3、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违约金63000元。案件受理费9151元由王某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逾期未履行义务,绿丰公司于2010114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如下事实:

1、被执行人王某某与村社(土地所有权人)订立的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王某某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了该权利。

2、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经营种养殖场的过程中,亏损严重,资金匮乏,每月唯一的收入来源是200多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已无力经营。其本人年老生病,也无心经营。

3、种养殖场已闲置数月,合同中约定的农民的租金,王某某已无力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如连续3个月不付租金,土地将被收回,王某某还要赔偿两年的经济损失,王某某显然也无力支付这笔钱。如果村社收回土地,将重新发包给农民,但农民宁可收租金,也不要土地。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上出现了僵局。

4、种养殖场位于江津区白沙镇。白沙镇政府为了维稳,于200912月向绿丰公司发函,要求公司代为支付农民的租金,并根据王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接管种养殖场的流转土地及财产。绿丰公司照办。同时,绿丰公司和白沙镇政府也在尝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流转,但没有成功。

鉴于上述事实,绿丰公司提出,愿与王某某订立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某将种养殖场的土地权利、义务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绿丰公司,绿丰公司视王某某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不再追究其他责任。6月下旬,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经土地所有权人认可及白沙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监证后生效。77日,法院收到执行和解协议副本。78日,该案结案。

【评析】

一、王某某取得的土地权利的性质

本案中,王某某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考虑执行其土地权利及地上附着物。由于地上附着物实际价值不大,故判断王某某取得的土地权利的性质显得至关重要。不同性质的权利,处分方式可能有区别。此土地权利如果仅是承租权(债权),处置起来就不现实,没人会继受;如果是承包经营权(物权),则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框架下流转。

王某某与村社订立的三份合同均是根据白沙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范本写成的。表面上看,三份合同是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合同用语不准确,三份合同都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原因:(1)土地合同中“乙方(被告王某某种养殖场)的权利义务”一项出现了“转包”字样。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才有可能转包。(2)王某某与绿丰公司订立了反担保合同,约定王某某以“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利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向绿丰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债权是不能抵押的,所以,反担保合同中的土地经营权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3)执行人员通过询问村社干部关于王某某与村社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亦得出结论,王某某取得的土地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能否执行王某某的反担保抵押物

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人绿丰公司签订了三份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了王某某履行债务的期限,最早的债务履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10年底,也就是说,王某某履行债务的期限尚未届满。但合同中又约定,当绿丰公司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双方应在代偿后10日内,协商处理抵押物。并且,绿丰公司提起的是担保追偿权诉讼,而非抵押权诉讼,这就突破了债务履行期限和抵押物性质的约束,使得法院可以执行王某某名下所有财产,也就包括反担保抵押物。另外,考虑到直接利害关系各方的现状及态度,此时流转反担保抵押物显得很合时宜。

三、绿丰公司同意执行和解的现实考虑

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种养殖场。绿丰公司在申请执行前已经接管种养殖场,即实际占有之。应政府要求,绿丰公司支付了本不该由其支付的租金。加上其它管理费用,绿丰公司接管后,已投入10万元以上。如果此时放弃对种养殖场的权利,绿丰公司的债权不仅根本无法实现,还白白投入了一笔钱,还有可能引发农民集体信访。如果受让种养殖场的权利,必然要承受其全部义务,绿丰公司对种养殖场的投入会更多,但收益却不肯定。也许公司自己经营,也许继续流转,效果如何,现在都无法预测。不过,白沙镇现在在规划职教工业园,征地已经征到种养殖场附近。如果把种养殖所在的土地征收,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至少都是200多万,绿丰公司将赚得盆满钵满。因此,绿丰公司实际上做了一笔风险投资,提出执行和解。而王某某则希望早点扔出这个“烫手山芋”。于是,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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