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阅读:2012-12-21 15:31
标签:杂谈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刘云刚律师
2012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012年第53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提高提成律师税前扣除标准。
对于提成律师来说,原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为30%,现在改为35%。例子:某律师当月业务收费为50000元,按60%提成,提成为30000元,原来的应纳税所得为30000*(1-30%),现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35%)。适用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法律顾问费不再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2012年第5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即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不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三的级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这对合伙人律师来说,减少了税负。
三、合伙人律师可以加计扣除。
合伙人律师按“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先计算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按照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税,然后由合伙人律师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合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多扣除项目都是有限额的,超过限额部分不能扣除。也有一些扣除项目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少有发生,无法扣除,如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等。《2012年第5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可以加计扣除定额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伙人律师的税负。加计扣除此项费用时有三个条件:1、合伙人律师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2、此项费用实际发生与并与业务有关;3、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扣除标准如
刘云刚律师
2012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012年第53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提高提成律师税前扣除标准。
对于提成律师来说,原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为30%,现在改为35%。例子:某律师当月业务收费为50000元,按60%提成,提成为30000元,原来的应纳税所得为30000*(1-30%),现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35%)。适用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法律顾问费不再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2012年第5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即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不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三的级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这对合伙人律师来说,减少了税负。
三、合伙人律师可以加计扣除。
合伙人律师按“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先计算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按照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税,然后由合伙人律师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合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多扣除项目都是有限额的,超过限额部分不能扣除。也有一些扣除项目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少有发生,无法扣除,如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等。《2012年第5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可以加计扣除定额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伙人律师的税负。加计扣除此项费用时有三个条件:1、合伙人律师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2、此项费用实际发生与并与业务有关;3、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扣除标准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