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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有哪些法律关系,你知道吗(一)?

众筹参与主体之筹资人与投资人的法律关系

---刘永斌律师

1. 赠与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其中赠与人具有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

在捐赠众筹中,投资人基于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并有选择性的对筹资人进行实物或资金的支持,但并不以获取回报或收益为目的,通过平台将自己的财产或物品无偿给予筹资人,或以报名志愿者的方式向筹资人提供无偿服务,双方因此而形成了一种赠与关系。

2. 买卖法律关系

回报众筹中,筹资人发布融资项目主要投放于智能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等环节,采取了一种类似于预购的方式,由投资人选定商品后先支付货款,待产生品时,再以最终生产出的智能产品作为回报给予投资者,是一种以实物为回报的众筹模式。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认定应当是双方依据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在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但在回报众筹模式下,筹资人筹集资金后用以回报投资人的并非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本金及利息,而是以筹资人在发布项目时所承诺的实物,即其生产的智能产品作为回报,所以双方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过目前经营回报众筹的各大平台来看,其对平台上所展示的产品是以预订的方式来获取投资者的资金支持,而筹资人则是以转移产品的所有权给投资人作为投资回报,因此,筹资人与出资人形成的应该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除此之外,回报众筹中还有部分筹资人通过表达自己的一些具有创意的想法或梦想来寻求投资者支持,例如设立一家非主流餐厅,最终以会员卡、限次数的免费餐劵等作为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一些除实物外的额外增值服务。

3. 股东(合伙人)法律关系

在股权众筹模式中,筹资人与投资人设立的商事主体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筹资人与投资从之间则形成股东与股东法律关系;如果成立的商事主体为合伙企业,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则形成合伙人与合伙人法律关系。

4、委托代持法律关系

在股权众筹模式中,如果投资人不愿或不能在商事主体中显名登记在工商注册文件中,那么就只能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份(份额),而众筹实践中,这种情况十分普遍,大部分超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以上的投资者,都是由其他投资人或筹资人代持的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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