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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分析】'保险'VS'债务'国内法院判例解析(二)

接上篇



【判例三】胡思虎与赵新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63号

【案件概述】2007年1月胡思虎向赵新借款12500元,约定“胡思虎用保险单抵押给赵新,借款期限为一年,如不按期归还,合同自动失效。由赵新代交第三次保费,代领红利、利息”,并出具借款单据一份交由赵新收执。自2006年到2011年期间,赵新多次代胡思虎交纳保险费,但未领借款单据项下的红利及利息。2013年5月赵新以胡思虎欠钱不还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赵新多次去找胡思虎父亲说其欠钱,对其生活造成伤害。

【法院判决】根据借款单据的约定,“如不按期归还,合同自动失效,由赵新代交第三次保费,代领红利、利息”,而赵新之后又帮胡思虎代交了保险费,且未领到利息及红利,而赵新不是投保人,没有办法凭保单去领取红利及利息。故胡思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赵新主张胡思虎偿还所欠款项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作者解析】本案其实与保险没有太多关系,这里就成立了一个以保单及红利、利息作为抵押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法院是予以认可的!本案中抵押合同也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由此可以看出案例一中法院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但因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地位很难被其他人替代而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应的红利、利息、现金价值等。因此国内目前以保单作为抵押向自然人或者是投保保险公司以外的法人机构借款时,在后续执行过程会障碍重重,不建议使用!






【判例四】于某某诉邓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3)广民再初字第1号

【案件概述】2010年11月于某丁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整,并出具了“借邓某某5000元整(伍仟圆整),经手人于某丁”的字据。后于某丁因故去世。于某丁生前无配偶、子女,其父母亦已去世。本案四被告于某甲、于某某、于某乙、于某丙为于某丁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村民于某丁灾难救助款100000元整,其中含保险费40000元,由于某某于2011年4月22日领取。于某某作为于某丁财产代管人及继承人未对于某丁的遗产进行分配,其余三人未参与继承。

【法院判决】于某丁死后,被告于某某从广平县供电公司领得现金100000元,其中40000元为保险赔偿金。由于未指定受益人,因此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于某某作为于某丁的财产代管人及继承人,应当偿还于某丁生前债务。令于某某在代管于某丁财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邓某某5000元及利息。

【作者解析】本案例比较简单,被保险人死亡后,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财产代管人及继承人应当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

因此在购买寿险保单时,一定不要忘记指定受益人!






【判例五】冯淑婉与钟尚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8号

【案件概述】:钟勇是钟尚喜与黎廉的婚生儿子。2010年12月28日,钟勇与赖铭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26日,钟勇向冯淑婉借款50000元,并于2013年2月24日补立借据一份。2013年2月24日的当日,钟勇另行给冯淑婉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本人钟勇借到冯淑婉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于2014年6月29日前还清。”同年3月19日,钟勇因病死亡后,冯淑婉未能提供证据确认钟勇有遗产。

2010年1月黎廉作为投保人,以钟勇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为51861元,指定受益人为黎廉;2011年4月黎廉作为投保人,以钟勇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为20000元,没有指定受益人;2011年4月黎廉作为投保人,以钟勇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为30000元,没有指定受益人;2012年12月黎廉作为投保人,以钟勇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共为113600元,指定受益人为黎廉。2013年4月赖铭洁、钟尚喜分别以后三份人寿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钟勇的法定继承人身份与黎廉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保险金权益转让给黎廉。同年6月18日,黎廉与人寿保险湛江分公司签订《理赔协议书》,黎廉与人寿保险达成给付钟勇身故保险金320000元的协议,其中: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赔付120000元,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赔付90000元,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赔付60000元,健康吉祥卡09版C款赔付50000元。后人寿保险湛江分公司依双方签订的《理赔协议书》向黎廉赔付钟勇身故保险金320000元。冯淑婉向钟尚喜、黎廉、赖铭洁主张债权,双方发生纠纷,冯淑婉遂于2013年3月26日诉诸原审法院。

【法院判决】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黎廉作为投保人,以钟勇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两份保险均没有指定受益人。在黎廉与人寿保险湛江分公司签订《理赔协议书》中,黎廉与人寿保险湛江分公司达成给付钟勇身故保险金320000元的协议,其中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赔付90000元及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赔付60000元均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上述规定,人寿保险湛江分公司向黎廉赔付钟勇身故保险金中的150000元应当作为被保险人钟勇的遗产。钟尚喜、黎廉、赖铭洁是钟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寿保险湛江分公司向黎廉赔付钟勇身故保险金中的150000元是被继承人钟勇的遗产,钟尚喜、黎廉、赖铭洁已依法定继承予以继承。人寿保险湛江分公司向黎廉赔付钟勇身故的保险金150000元应作为遗产处理。钟尚喜、黎廉、赖铭洁作为钟勇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用该笔保险金来偿还钟勇生前所欠冯淑婉的债务。钟尚喜、黎廉、赖铭洁在继续钟勇的人身保险金150000元的范围内偿还冯淑婉借款50000元及利息。


【作者解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未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继承人必须同时偿付被保险的债务。

因此保险不但要指定受益人,而且最好是进行阶梯设计,即指定多个受益人,用收益比例分配和收益顺序设计的方法,以防止唯一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导致保险金再变为遗产!






【判例六】万惠连与欧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3)梧民三终字第106号

【案件概述】原告欧玉珍与李荣华是母子关系,李荣华生前与被告万惠连是夫妻关系。2009年李荣华被确诊鼻咽癌,从2009年2月至2011年4月分14次向欧玉珍借款用于支付医疗费,共计43862.37元,并立下14张借条交原告收执。2011年10月李荣华去世,欧玉珍为李荣华支付医疗费16215.89元,丧葬费8445元。2011年11月万惠连作为李荣华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记载的法定受益人,愿将其本人的受益份额全部转给原告欧玉珍。原告据此已收到李荣华医疗保险赔偿款5753.69元,原告收到该笔款项后没有在上述诉讼请求款项中扣减。

【法院判决】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欧玉珍借款43862.37元给李荣华用于治病,并提供了李荣华书写的借条为凭,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受益人更改后,原告已收到李荣华医疗保险赔偿款5753.69元,原告收到该笔款项后没有在上述诉讼请求款项中扣减。该笔款项可在处理李荣华的遗产及社保部门发放李荣华的丧葬费等费用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扣减。


【作者解析】本案中,保险已经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取得了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遗憾的是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被保险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保险赔偿金还是必须用来偿债;

因此在指定保险受益人时,必须要指定子女、父母等作为受益人,作为债务隔离,具体方法可参见作者文章《避免寿险偿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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