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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信托项目风险处置与思考(二)



当前风险处置的主流方式


随着信托公司处置问题项目日益规范化,行业中就问题资产的处置已经形成相对常见的方式。


一是时间换空间,通过延期解决流动性问题。大部分信托项目都在合同中约定了6 个月的处置期,项目一旦出现风险时,受托人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安排延期。此段时期内,受托人会与借款人另行协商分期或分批归还信托本息的方案。此类项目仅适用于出现轻微性流动性风险的项目。


另外,信托公司在发现信托项目出现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未来出现违约风险,或者对于未来信托项目按期兑付的预期不高,又或者交易对手触犯信托合同相关条款时,可以在信托项目尚未到期时就终止信托项目,在风险尚未完全暴露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


二是腾笼换鸟,通过变更交易主体解决问题。此类项目的处置思路是通过借款人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三方协商,为第三方重新设计新的信托计划,资金最终用于解决归还原信托计划的本息。整体思路类似于解决三角债的方式。


此类方式完成后,可彻底与原信托计划进行切割,无论是借款人资质,还是担保措施,还款来源均可与原借款人进行风险隔离。此类方式的优势在于风险隔离与操作时间相对快捷,但困难在于第三方的寻找、协商过程。


三是越俎代庖,通过协调第三方解决问题。此类项目的处置思路是通过掌握抵押物或借款人的其他优质资产,寻找对资产感兴趣的第三方,或收购、或重组、或再融资,通过股、债工具,为借款人筹集资金,解决信托项目到期的本息兑付。此类项目的优势在于不需要付出冗长的诉讼时间而尽快解决问题,但困难在于对借款人的把控能力、资产的优质稀缺性与寻找第三方的能力。


四是按部就班,通过司法流程处置问题资产。此类项目的处置思路是通过司法手段处置抵押物或查封借款人、担保人的其他有效资产,以法院拍卖的方式解决问题项目。此类项目的优势在于操作流程合法合规,受托人履职明确,但困难在于司法流程冗长且此类方式受当地司法环境与条件的影响而不可控。


信托风险处置的难点与思考


风险处置的机构与人员


当前信托行业普遍采用信托经理负责制,信托经理既是风险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也是项目风险处置的实际操作者。实际工作中,如何用好信托经理的风险化解能力,既要发挥他们的行业资源与主观能动性,又要对项目的风险处置进程进行动态掌握,对风险处置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公司决策,需要完美解决授权与监控的矛盾。虽然部分公司也设立了资产保全部,但保全部同样需明确其职能定位、与信托经理的职责分工等。


我们的建议是设立资产保全部等相关部门牵头负责问题项目的处置工作流程,同时建立保全经理 A、B 角制度,对风险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大或复杂的风险项目由保全经理担任 A 角,信托经理担任 B 角,相对简单的风险项目由信托经理担任 A 角,保全经理担任 B 角。必要时,可将问题项目的信托经理调入保全部,让其专职解决问题项目,以便于内部工作的分工与协调。


此类方式一方面可发挥信托经理的个人资源,另一方面针对重大项目也可加强公司对项目问题资产处置过程的整体把握能力。


问题资产处置手段的灵活性与规范性


问题项目出现风险的表象往往比较类似,项目销售乏力、项目运营不善造成亏损、企业资金链断裂等,但化解风险的手段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不同的处置手段能取得完全不同的处置效果,甚至同一处置手段在不同的时间开始实施,其取得的效果也会有天壤之别。这里既需要保证处置手段的灵活性,一切以实际处置效果为最终目标,也需要考虑处置的规范性。选择何种处置手段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对症下药,每个风险项目形成的原因不一样,解决手段必须针对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处置方案,处置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坚持风险处置的标准流程的推进。部分项目在信托存续期间就开始出现风险苗头,此时信托仍在正常存续期内,多数信托公司对此类问题多以加强现场走访、加强跟踪、督促借款企业安排其他备选还款方案的手段为主,此时容易出现未按风险处置的标准流程推进的情况,如企业未按合同约定达到销售进度,销售资金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归集等,但信托公司考虑企业已开始寻找资金,也就对企业已违约事项的标准流程放松了要求,如发出律师函催促债务人,履行债权人告知等相关义务。这样会存在几方面的风险隐患:一是未履行受托人职责,为尽职管理留下隐患;二是一旦借款人其他筹款努力失败,将对后续法律诉讼举证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助长了借款人违约的心理预期,不利于对借款人施压,也让信托公司在今后的催收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是坚持软硬两种方式不放松。风险处置是一个复杂、艰难的过程,很少能实现一帆风顺、没有经历任何波折就完成的项目风险处置工作。所以,在处置风险过程中应坚持“打中谈、谈中打”的处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催收谈判中交易对手过于配合,前期过于顺利,后期反而容易出现波折。此外,出现风险的项目已不能再用正常项目的商业逻辑来推论,借款企业对外虚假陈述的机率大大增加,违约成本也相应降低。对此类项目及交易对手,一定要有自己的判断与分析,一味强硬或一味软弱均不利于推进风险化解,同时谈判小组中人员的分工应有不同侧重,以便共同协作。


三是充分收集信息,找到突破口。风险处置的过程也是双方的博弈过程,项目一旦出现风险苗头,就要立即充分收集交易对手信息,包括公司、个人、家庭成员、家族企业、个人群体小圈子、同行商会等综合信息,对其进行充分分析,找到交易对手的薄弱环节。收集过程中,交易对手关注什么、看重什么,个人有无其他资产,借款企业、担保企业有无其他资产都是必须收集的内容。同时,信托是持牌金融机构,信息收集过程中应注意合法合规性,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并做好风险隔离工作。


四是刑事立案的利与弊。如部分项目中交易对手的相关行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范畴,此时是否提交刑事立案就成为信托公司面临的问题。从刑事立案的优势看,一方面,可以带给交易对手更大的压力,同时刑事立案前的案件走访、数据调取可以借助公安力量,直接获取借款人资金挪用、转移资产等证据,为后续执行阶段做好证据和提供信息工作;另一方面,按照当前先刑后民的原则,一旦推进刑案,民事立案就会被暂停,这会延长项目整体处置时间。同时刑案立案最终能否正式立案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当地政府、公安机构等诸多外部因素影响较大。总体来说,刑事立案更多是作为一种手段,而非目标。


未来展望


目前信托项目风险处置的压力主要集中于信托公司,其内在逻辑在于行业“刚性兑付”的潜规则,信托公司为投资人提供的集合类项目除约定的风控措施外,其实还附加了隐性的机构信用与信托牌照的价值贴水,这一切被社会和投资人逐步接受、认识,最终异化成一种商业逻辑。放开刚性兑付,不仅有利于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具体项目的风险处置工作。


今后,随着投资人教育的逐步完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将被社会与投资人逐步接受、认可,如同当年接受刚性兑付的理念一般,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也将更多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通过信托产品的风险分层化管理,真正体现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基本理念 ,从而带动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张林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来源:来源:《当代金融家》杂志201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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