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债券法律法规规定)十年债市监管规则总结和解读汇总

债市大一统已经谈很多年了,但是国内三分天下格局早已定型,2014年以来债市变革加剧,创新产品不断涌现。监管君特地五一期间梳理了100多项债券监管规定,为读者独家呈现。望业内同行指正,探讨。


2006

2月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发布

2月20日CGSDTC公布实施《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操作规则》,CGSDTC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上线

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三项税收政策出台

4月12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接手金融机构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 

4月28日开办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主要解决支付系统参与后者日间流动性问题

6月5日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库现金管理走市场化的道路,财政部进行第一次国债买回操作,提前买回三只未到期的国债

6月7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首发成功

6月26日中债字[2006]95号《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发布,非流通债券应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以现券方式转让过户;不符合《公告》规定交易条件的其他种类债券的转让过户

7月11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经纪业务正式启动 

7月21日《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出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规范国债承销资质准入

9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开启混合资本债,区别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具有强制停止支付本息的条款而不触发违约,资本属性更强;随后兴业银行首发混合资本债

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 

9月27日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首次发行混合资本债券

10月25日CGSDTC发布《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操作细则》,CGSDTC灾备系统顺利通过检验

11月6日 人民银行颁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提高市场流动性,开展债券借贷;但限制过多,业务开展平淡

11月7日CGSDTC发布《债券借贷结算规则》,中债信息产品迈上新台阶,为主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12月6日《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发布

2007

1月4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正式发布 

1月8日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

1月9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为增加市场流动性和形成价格发现机制,银行间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

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3号 《关于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首次认可内陆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俗称点心债)

2月28日《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市场参与者

5月17日中债字[2007]47号《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规范附选择权债券,为各主体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提供规范的指导

6月8日发改委和人民银行试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点心债试点开始,发改委逐笔审批制,人民银行审核发行资质,发改委对发行规模审核,外管局对债券资金登记和监测

6月15日《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将中债登编制的中债收益率曲线作为银行业市场风险管理计量的参考基准,标志我国人民币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债券收益率曲线的确立

7月1日 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7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旨在引入做巿商制度打造场外市场批发交易平台

8月1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场所局限于交易所

10月12日《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会禁止银行为项目债担保;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11月1日《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丰富金融衍生产品种类,使投资者更多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为现有的利率衍生产品提供对冲手段

11月26日担保品估值逐日盯市功能的增加

2008

1月发改财金[2008]7号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应对证监会公司债和银监会禁止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新规,发改委简化了审批程序,取消担保硬性规定,也取消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

4月9日央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将市场自律的职能交给2007年成立的交易商协会,发行由交易商协会注册;包括了之前已经推出的短融,同时增加了中票,直接同公司债和企业债形成竞争态势

7月8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有关事项公告》,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可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对付,也可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结算;将券款兑付扩大到非金融机构(丙类户)

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1号《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公司债试点管理办法的在发行主体上的进一步延伸

12月8日国办发[2008]126号《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停发3年期央票,降低其他央票发行频率;2.扩大债券发行,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融和中票;3.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4.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5.允许在内陆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009

1月19日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的银行进入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3月16日银监办发[2009]129号]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将债券资产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强调市场风险管理

3月17日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2千亿地方政府债,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月26日银监发[2009]62号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会为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市场的配合动作

6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规范银行间债市登记托管结算,对账户实名制,账户分类,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职责详细约束

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4号——《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对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呼应,扩大金融债发行主体

10月18日银监发[2009]90号《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要求对银行间交叉持有的次级债从买方的附属资本中扣除

11月8日成立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以中央对手净额清算为主的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清算服务;目前主要清算托管有短融和资产支持证券。不过后来上清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2013年后加入了很多新的原来由中债登托管的品种,比如短融中票。

2010

8月16日 银发[2010]217号《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部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审批的额度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丙类户),境外央行或港澳清算行可申请乙类户

9月18日 修订《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但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是中国推动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一项举措

9月30日 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从国务院明确可进行试点到最终成行历时近2年,其间暗含央行和证监会多次博弈;但交易平台由“固定收益交易平台”变成了“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10月29日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交易商协会推出信用缓释工具,为高收益债发行做准备

11月20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细化执行;收紧平台公司企业债,对“公益性资产”注入限制

2011

5月30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市场推出私募债

7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云投事件”对债市的影响,发改委重点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

10月20日针对富滇银行事件,央行要求商业银行暂停并清查债市丙类户垫资、无实际资金往来的撮合及代持三项业务

11月财库[2011]141号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试点包括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

2012

5月2日《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赴港发行点心债的范围扩展到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6月央行扩大人民币利率在基础利率上的浮动区间,为利率市场化迈出一大步

12月11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和规范担保和评级行为,额外增加对发债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部分担保余额计入负债统计来规范企业债尤其地方政府平台债

2013

3月《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征求意见;非公开发行包括所有公司制企业法人;取消/下放发审委审核和保荐人保荐制度

3月《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引入受益凭证的债务工具,进一步拓展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6号《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扩大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取消自持比例限制,允许券商双边报价

3月26日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的非标资产定义和比例限额约束,对银行理财市场产生较大冲击,也促使银行寻求其他规避路径,同时对资金池严格规定,使其成为理财市场规范化运作的一个里程碑规定

4月15日银监发[2013]10号《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将平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纳入银行的平台公司风险暴露全口径考核

4月21日审计署掀起的债券代持和利益输送的监管风暴升级,多家金融机构固定收益部主管涉案

4月24日央行表示将会逐步让丙类户升级,同时将出台细则规范'代持',直至最终暂停丙类户开户,所有资管类产品银行间开户因此受到影响。知道2014年11月份才绕道北金所重新返回银行间市场。

4月26日《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股票型基金最低持仓比例,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央行发布公告RQFII和QFII在银行间市场开户细则要求,进一步拓展海外资金投资渠道 

5月初取消企业债的协议定价发行,均改为簿记建档,但非强制性要求,未有正式建档规则出台,主承销商自行簿记,缺乏统一性

5月9日中债登电话口头通知,中债登晚上电话通知多家机构,银行理财丙类户不得与自营户交易结算;前一天发生的此类交易必须10日下午3点前进行反向交易

5月1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3〕35号,行间市场交易中心规范管理关联交易,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以及禁止其他金融机构自营与产品在银行间的关联交易

5月21日媒体披露交易商协会准备制定规则,债券发行价格无限接近二级市场成交价,弱化定价估值的作用,适当时候不再公布定价估值;旨在取消短融和中票的加点保护,压缩“一级半”市场的套利空间

6月20日发改委财金司掀起债券核查风暴

6月19日国务院会议纪要,国务院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措施要求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明确提法给本来就紧绷的银行间资金立即丧失流动性,随后2交易日隔夜利率狂飙

7月底银监会创新部主导的银行间债权流转,试图在资产证券化和传统信贷资产转让之间走第三条道路,借助中债登平台;但非标地位难改,加资本改善有限,试点推广未见下文

7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央行取消债券结算线下交易,规定只能线上交易

8月2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委企业债预审权下放的指导性意见

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方式统一为券款对付(DVP),进一步强化券款对付结算要求有关事项,并为保证平稳过渡,设置3个月过渡期;最终12月6日宣布全部实现DVP强制结算

8月29日国务院会议纪要,国务院决定扩容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量控制前提下扩大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上交易所

9月2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短融、中票发行机制走向更加透明,走商业银行的系统流程,电子记账,每笔发行交易都记录在案

10月30日《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债券市场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互联互通;这也是证监会和银监会联手跳过央行的银行间市场的一个创新举措。但银行间市场容量仍然有待考验。这一举措将证监会的公司债概念和银监会的带有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工具结合

11月14日6月13日发起成立的余额宝规模突破1000亿,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持续发酵首次真正意义上对传统金融产生冲击,尤其是未触网的传统货币基金和银行活期存款;未来对其监管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决定了余额宝们进一步成长空间和冲击力

11月27日《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发改委下放企业债预审权;新上报发债申请须由省级发改部门预审后上报,加快审批流程

11月27日《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央行引入同业存单,以开拓线上同业存款业务,期限上进一步拓展同业拆借的局限最长3年,额度实行备案制

12月25日《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易所市场的登记结算机构中证登公告允许银行理财在交易所开户,用于投资交易所债,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以及未来的优先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始终无法独立开设证券账户。尤其是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堵住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的通道。

2014

2014年2月13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发布的新规《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允许债券做市商或债券结算代理人银行重新在银行间以理财产品名义开户。这次开户是以“乙类户”身份进入,但对发行银行单独核算管理以及托管明确要求,尽管之前银监会已经做出类似要求,但央行对其执行力度并不满意

不过实施的第一年里,只有16家上市银行(正式发文的对象)才具备开户资质,近期才开始有少数非上市银行成功开户。但仍然没有扩大到法规正文所明确的券做市商或债券结算代理人。这就是颇具中国特色的监管方式,在一行三会监管部门正式文件准入规定之外,可以通过“接受”或“不接受”开户申请来行使实际准入权

2014年4月24日《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2013年之前,企业债发行的三种方式:招标发行、簿记建档和协议定价。簿记建档的程序较为繁琐但更加透明。从统计结果看,协议定价发行的企业债上市首日上涨比例和平均涨幅普遍高于薄记建档和招标发行,存在寻租行为;企业债以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在《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出台之前簿记建档均有各主承销商自主进行,缺乏统一的规范。这次《指引》规定簿记建档发行原则上应使用中债登簿记建档场所

2014年5月16日《关于同业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

央行主导,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同业业务规范的通知》限制非标的买入返售,规范同业业务中隐藏的“类信贷”资产及其资本和风险计提。为非标转标(即债券)提供了政策激励,因为债券投资相对而言更加透明和规范的渠道

2014年5月25日《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财政部发文试点,旨在推动地方市政债;1.之前试点发行的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转变为自发自还 2.试点地方从2013年的6省市再增加4个,新增北京、青岛、宁夏和江西。3.试点发债期限延长,由之前的3、5、7年延长至5、7、10年;虽然出发点是寄希望于剥离国家信用的担保,但是国家信用想地方信用转化能否被市场认可有待观察

6月底平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先河跨市场运作,托管在中债登,但发行交易在交易所,投资者为交易所市场合格投资者,发行审批银监会,但交易上市审批跳过央行。尽管因为央行激烈反应而延迟10天,最终还是成行。因为银行不得不慎重看驴央行金融市场司的态度,普遍预期该案例很可能成为仅有个案,但仍然标志着债市的新突破

2014年6月30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将发行银行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债券从贷存比计算公式的分子中扣除,也就是银行可以通过发行债券为其贷款发放融资,而存款不再是唯一的途径

20146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41号)加快了可交换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发行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与可转换债券相比,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可交换股份来源不同。

2014711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0号)

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由项目收益覆盖发行债券本息,属于类市政债,可有效解决PPP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进而也有利于去城投化。项目收益债/票据推出后,已有泰州医药等三家企业发行了3支该类债券,融资约22亿元。

发改委也在20153月份关于《项目收益债业务指引》的讨论稿也曝光。

2014年8月3日《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交易商协会企业资产证券化再开新渠道。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因为无需监管机构审批,发行市场化而备受关注。但就法律框架而言显然没有现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善,市场反应一般

2014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

新预算法在多方面有所突破,和债券市场相关的部分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这为后续财政部进一步出台《地方政府一般债权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4923日《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43号文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仅限于:政府举债、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和规范的或有债务。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规定主体仅限省级政府,省级以下无举债权,市县可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首提用地方政府发债的方式置换现有高成本存量融资债务。从后来财政部的举措来看,目前为止至少安排一万亿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置换债务不得用于偿还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城投债正式成为历史,未来取而代之的是地方政府一般债以及项目收益债。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未来仅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其中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或有债务为地方政府依法担保范围仅限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担保行为。

此外对于PPP形式运作,既不属于政府债务,又不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但是纳入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需要依靠财政补贴,而且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201410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

事实上此规定113日才正式向市场披露。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借“北金所”通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新的“交易平台”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北金所)共同开发建设。

此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约45家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上述45家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甲、乙类户可直接入市交易结算,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代理结算和交易。16家上市银行的理财产品根据20151月份的新规可以通过开立乙类户进入债券市场。

但是个别丙类户出现了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20134月,银行间债市开启了整顿风暴,中债登在暂停丙类户开户后,信托产品、券商资管、基金专户这些类乙类户也不能开户。

为了规范债市交易行为,此次央行也设置多重障碍,如依持续经营不少于一年;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等。

而与此前丙类户通过结算银行代理交易的交易机制最大的不同是,进入北金所之后,这些非金融企业投资者只能通过做市商报价,连续报价、点击成交,不再是一对一询价的协议交易。目的就是减少因为一对一协议交易可能隐藏的利益输送问题。

2014115日中证协发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4]197号)

证监会在债券部独立后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的又一举措,不过纯市场角度能否和目前银行间市场已经存在的短融和中票有竞争优势仍受质疑。

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不可以发行并购类私募债券。另外,《试点办法》对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是,资金必须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向“中证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由证券业协会进行管理。

20141128日《做好部分合格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4]43

经过了近1年半的暂停,乙类户们又重新获得银行间开户机会。具体指符合条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四类非法人投资者);此类机构群体相对庞大,也会为银行间市场进一步带了增量的流动性。结合此前央行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借道北金所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新规,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机制再次明确,

2014128日中证登发布《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

该规定可以称之为债券市场“黑天鹅”事件,不仅如此受投资者情绪影响第二天股票市场同业经历了过山车式的行情并以暴跌收场。

大致内容如下:

“不受理新增企业债券回购资格申请,已取得回购资格的企业债券暂不得新增入库。按主体评级孰低原则认定的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的企业债券除外。

结算参与人应依据本通知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严格限制企业债券新增入库。如有新增入库的,中证等将采取强制出库措施,结算参与人应严格防范欠库乃至透支风险“

2015115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经历了3年多的酝酿,证监会终于正式发布其夺回部分债券市场监管份额的杀手锏。新的公司债在多方面都有比较大的突破。首先取消发审委审核和保荐人保荐制度;发行主体从“上市公司”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但不包括境外注册公司,境内子公司在境外的母公司可以提供担保;新增非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去除关于未偿余额不超过40%净资产要求,但作为上位法的《证券法》第十六条的约束仍然存在;非公开发行可以低于1年;去除一年以上的要求。非公开发行限于'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及其产品,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理财产品需要穿透核查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但债项评级须达AAA

一年期内的公司债券,目前不能公开发行,非公开未限制。永续债存在障碍。原《试行办法》中规定了信用等级良好,证监会当时考虑的标准为BBB(投资级),目前取消了“信用等级良好”,主要由市场自主决定。项目收益债原则上不属于公司债范畴,公开发行受限制,非公开发行可以研究。

2015年2月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26号),第十三条明确 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本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它产品;此举无疑有助于增强ABS在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

201502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取消央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但非金融债的发行本来就是交易商协会注册,所以对非金融企业而言在银行间发行和上市债券取消了审批制度。但对于金融债而言,在发行环节(包括公开和非共开放发行)仍然受到监管主体和央行审批约束。

20152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

主要依据43号文精神

1、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2、政府制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3、鼓励企业通过以自身拥有的土地抵押和第三方担保抵押等多种形式作为增信措施,进一步增强偿债保证。

4、鼓励各地结合PPP和创新预算内投资方式,积极研究扩大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券等创新品种规模。

2015317日《项目收益债业务指引》

发改委草拟《项目收益债业务指引》曝光;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交易商协会早在20147月份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

2015325 日,市场传言银行间市场为引入海外投资者,将考虑取消QFII, RQFII额度审批,同时证监会的资格审批也将取消。而只进行备案管理。

尽管该政策目前为止并未正式看到执行文件,不过央行的确加快了RQFII进入银行间市场准入力度。4月下旬一次性审批了32加海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

201532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7

一是将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从审批制改为注册制,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需要根据2005年《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获得发行资质;根据银监会201411月《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1092号文)改银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为备案制。央行的注册制是从第二次开始,也就是首次发行仍然需要央行的审批。

二是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行人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即允许信贷资产证券跨市场发行,既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也可以在交易所市场发行。

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意味着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交易市场,即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46月份平安信贷资产证券曾有一单跨市场交易:指在交易所交易,在中证登托管,类似国开行2013年交易所发行的国开债。转托管指债权一级托管在中债登,并且中证登作为转托管机构在中债登,中债登并不为交易所债市的投资者开户。这个案例几经周折最终成行,但因为央行彼时的态度,在正式政策放开之前成为仅有的案例。此次新规意味着这种类型的跨市场操作全面放开。

2015329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修订)(征求意见稿)》、《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部署,为配合证监会新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推出的相关细则,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形成系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规则体系,以及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上交所以最新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替代原专业投资者标准,深交所之前未设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本次也加以设立并与上交所标准取得一致。根据此次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二级市场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需要向一级认购靠拢。因此,此次上交所取消了之前的专业投资者标准,与深交所一道共同将参与交易所债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者按照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划分为合格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

2)公募公司债券中,公众投资者只能投资满足债项评级AAA等条件的大公募债券。两个交易所都规定,针对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债券,符合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以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等条件的债券(简称大公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可参与认购及交易

(3)上交所明确自本次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债券风险警示(ST)制度将废止。(孙海波 金融监管)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债券政策总结:6年来债券监管的每一个举动
央行、外汇局发布通知!规范这一市场
最全面的债券分类解读
并购票据详解
【尹哲说市场】科普帖: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细说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