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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业非公发行被否 募资项目独立性欠缺、关联交易增加


文/梧桐晓编


6月18日,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92)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称公司非公发行股票申请在6月17日的证监会发审委会议上被否决。

 

根据云南煤业2016年3月25日公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5.46元/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402,930,403 股,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21.9638 亿元,募资用途为两项: 17.97亿余元收购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云南大红山管道有限公司 100%股权,3.9925亿元偿还银行贷款。在最初公布的预案中,云南煤业非公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为控股股东,认购数不超过非公发行股份的10%,因非公发行定价基准日之前6个月内昆钢控股存在减持云南煤业股份的行为,在最新修订的预案中取消了昆钢控股的认购资格。

 

由于非公发行审核不象IPO、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那样每次及时公布审核意见,我们只能通过反馈意见来分析云南煤业本次非公发行被否决的最主要原因。

 

云南煤业在2015年8月20日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年10月19日收到证监会受理通知书。2016年3月3日公告反馈意见的回复,2016年5月6日公告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两次反馈意见都提到了募资项目大红山管道公司的独立性问题,是否具有自主经营能力,是否增加了关联交易等等。

 

比如首次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三:

 

申请人拟以180,075万元的价格收购大红山管道公司100%股权,(1)请申请人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如达到,请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2)最近一年及一期,大红山管道公司关联销售的金额占收入比重分别为98.95%、99.3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的规定;(3)请申请人说明大红山管道与关联方定价的原则或标准,定价是否公允;(4)根据大红山管道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大红山管道公司的毛利率在50%以上,经营净利率在35%以上,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大红山管道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合理性以及在高度依赖关联方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收购后高毛利率的持续性;(5)截至2015年6月30日,大红山管道应收关联方13,008.63万元,请说明后续收款情况;大红山管道流动负债40,515.65万元,而流动资产19,005.62万元,请说明大红山管道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6)请申请人说明拟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大红山管道独立核算,以及如何确保其收入、成本和费用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对大红山管道进行财务资助,如何剔除相关资助的影响。请会计师说明申请人确保大红山管道独立核算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大红山管道收入、成本及费用的归集能否做到明确清晰;请说明未来如何设定审计程序对大红山管道效益实现状况进行审计,避免不同项目间调节利润对审计结论造成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


请申请人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如达到,请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次反馈意见只有一个重点问题:


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收购大红山管道公司的必要性,大红山管道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大红山管道公司2015年9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为5.52亿元,评估值为17.97亿元,请申请人和评估机构说明评估增值的合理性;请申请人说明本次交易仍然以2014年11月30日评估值18.01亿元作价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非公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大红山管道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通过管道输送铁矿精粉,其上下游均为云南煤业的关联方,上游唯一供应商大红山矿业为昆钢控股下属企业,下游客户亦为昆钢控股下属或联营企业。2014年度、2015年度,大红山管道公司对关联方的销售占销售总额的98.95%、97.96%。若云南煤业收购大红山管道成功,云南煤业的年度关联交易占比将提高4个百分点。

 

云南煤业在反馈意见回复中作了如下解释:目前管道公司和上下游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由行业特点和上游资源分布所决定的,其本身业态是产业链中的独立环节。从审核结果来看,这样的解释没有让审核人员信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云南煤业用非公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收购大红山管道显然违反了这一条的规定。

  

附:

第二次反馈意见

第一次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一、 第二次反馈意见(2016年5月6日公告)

 

问题一

 

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收购大红山管道公司的必要性,大红山管道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大红山管道公司2015年9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为5.52亿元,评估值为17.97亿元,请申请人和评估机构说明评估增值的合理性;请申请人说明本次交易仍然以2014年11月30日评估值18.01亿元作价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第一次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016年3月3日公告)

 

问题一


按申报材料,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39,925万元。(1)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本次偿还银行借款主要是云煤能源借款24,925万元,大红山管道公司借款15,000万元。请申请人说明上述贷款是否需要取得银行提前还款函,此次偿还大红山管道公司借款的原因。


(2)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请申请人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申请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3)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请保荐机构对比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偿还银行贷款金额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是否存在通过偿还贷款变相补流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形。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偿贷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本次偿还银行借款主要是云煤能源借款24,925万元,大红山管道公司借款15,000万元。请申请人说明上述贷款是否需要取得银行提前还款函,此次偿还大红山管道公司借款的原因。

 

问题二

 

2013年4月28日,申请人与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交割确认书》,此时公司收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瓦鲁煤矿、大舍煤矿、金山煤矿和五一煤矿4个煤矿处于停产状态,而公司仍旧按照原定计划实施了资产收购。(1)请申请人说明签署《交割确认书》时是否符合相关合同或协议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2)请申请人说明上述煤矿置入上市公司后的生产经营情况,未达到预期效益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

 

问题三

 

申请人拟以180,075万元的价格收购大红山管道公司100%股权,(1)请申请人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如达到,请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2)最近一年及一期,大红山管道公司关联销售的金额占收入比重分别为98.95%99.3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的规定;(3)请申请人说明大红山管道与关联方定价的原则或标准,定价是否公允;(4)根据大红山管道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大红山管道公司的毛利率在50%以上,经营净利率在35%以上,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大红山管道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合理性以及在高度依赖关联方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收购后高毛利率的持续性;(5)截至2015630日,大红山管道应收关联方13,008.63万元,请说明后续收款情况;大红山管道流动负债40,515.65万元,而流动资产19,005.62万元,请说明大红山管道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6)请申请人说明拟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大红山管道独立核算,以及如何确保其收入、成本和费用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对大红山管道进行财务资助,如何剔除相关资助的影响。请会计师说明申请人确保大红山管道独立核算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大红山管道收入、成本及费用的归集能否做到明确清晰;请说明未来如何设定审计程序对大红山管道效益实现状况进行审计,避免不同项目间调节利润对审计结论造成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


请申请人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如达到,请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问题四

 

申请人 2014 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与2013年经审计年末数存在差异, (1) 请申请人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2)请说明商誉形成的原因,报告期内对上述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会计师和保荐机构进行核查。

 

问题五

 

昆钢控股参与本次认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昆钢控股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问题六

 

申请人与昆钢控股签订的股份订购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请申请人说明是否能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

 

问题七

 

根据申报材料,大红山管道公司部分房产未取得完备产权证书、部分对外租赁的房产无产权证,并存在违规租赁集体土地等情形。请申请人说明上述土地、房产瑕疵、违规的形成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如果不能继续使用上述土地、房产是否会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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