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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举牛聪敏(女)庭长为偃师法院争先创优标兵的建议

推举牛聪敏(女)庭长为偃师法院争先创优标兵的建议

 

基本案情:

原告:石元普

被告:邙岭乡东蔡庄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偃师市邙岭乡人民政府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管辖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庭:偃师市人民法院首阳山法庭

承办法官:牛聪敏(女)庭长

 

此案由偃师市人民法院首阳山法庭牛聪敏(女)庭长亲自审查承办,理由主要有四:

一、牛聪敏(女)庭长明知石元普起诉的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该法第111条的处理途径是必须受理,却故意不提这个法定的起诉条件和处理途径,反而挖空心思的寻找出了难以计数的法外条件,甚至还执迷不悟地公然以裁判标准来取代立案条件。

二、牛聪敏(女)庭长明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法定审查期限是7日,她却靠自己挖空心思寻找出的难以计数的法外理由进行无限期的拖延,至今已经半年有余,还在继续往后推着。

三、牛聪敏(女)庭长明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立案阶段的法定处理路径仅有两条,却既不发给不发给案件受理通知书,也不发给不予受理裁定书,导致我至今无法行使上诉权。

四、牛聪敏(女)庭长明知《省高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是一个违背司法人民性、歧视公民代理人的违法规定,却不遗余力地予以认真贯彻执行,使我被迫违心地收回了已经付出的代理费,叫我至今心里难安。

至于该《规定(试行)》的违法性,限于篇幅,我仅提一点: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赵作海因被判处刑罚,后被关进监狱,还能享受每月6元零花钱的罪犯待遇。《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判处管制的罪犯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43条第2款也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经过简单地类比推理就不难发现该《规定(试行)》的违法性,我国法律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尚能如此人道,河南高院、偃师法院为什么对公民代理人如此刻薄?如此不人道?难道公民代理人是河南高院不共戴天的仇敌?

荒唐的逻辑极易得出荒唐的结论。一个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贡献的公民代理人难道还不如一个罪犯?公民代理人连二等公民也不是?简直就是被打入十八层地狱的等外公民?

因为害怕公民代理人的监督,就不惜通过违法规定来制造对立,这才是真正动因。

 

一方面对国家基本法律的命令规定视而不见(理由一、二、三),另一方面却对明知的违法规定不遗余力地去认真执行(理由四),两相对照,可谓泾渭分明。

河南高院、偃师法院是法律人才、精英荟萃之地,竟敢在河南法院网《网评法院》栏目对其实施的众多违法行为进行公然回复,实在让人难以置信,不知这河南高院、偃师法院的法官是从什么秘密渠道培养出来的?不知是否可以让其他法院都来取取经?

 

 附: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现将案件进程实录如下:

对应链接:http://hnfy.chinacourt.org/wpfy/look.php?id=14139

   对应链接:http://hnfy.chinacourt.org/wpfy/look.php?id=15934

  

 

 

石元普 15896639222

 

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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