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双抓于2009年在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洛阳鸿喜经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洛阳富森农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开庭后,双方同意调解,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做出(2009)洛开经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1月12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终止了原调解书的执行裁定再审,2010年3月4日再次开庭,双方同意调解,2010年4月26日双方在法院调解后,达成以下协议:
一、2010年7月30日前,洛阳富森农业有限公司还清欠款220万元。
二、到期对方不能还款可以退房。
三、如不能退房,双方继续执行2003年7月3日的协议(以上三条调解意见双方已在法院签字)
5月6日,法院经办法官史建榕通知我的律师到法院。在她办公室告诉律师:“院里不同意你们双方的调解意见,给你们一星期的时间,让你们和解撤诉,否则下星期下判决。”
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于我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让我非常难以理解,更不能理解的是不能正面答复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其目的强迫我们撤诉。
调解是双方的合法权利,减轻法院执行资源,维护了社会安定,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新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司法程序,敬请有关部门查证。(姚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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