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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公权力的适用范围

汪习根:如何界定公权力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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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汪习根在《中国研究》杂志中撰文“在‘授权’与‘禁止’之间——科学界定公权力的适用范围”中指出:公权力的运行在总体上符合法治与民主精神,但其长期以来一直游走于“法无授权”和“法无禁止”之间的“空白地带”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公权力扩张本性带来的效应,迫使我们重新考量公权力的适用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究竟是规范政府公权力的手段,还是禁锢政府开放思想的牢笼,是我们必须科学解答的课题。

  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但有人认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是“画地为牢”,会禁锢政府的开放思想与创造精神,从而影响地方的发展。那么,公权力能否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为何当前屡现公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实践,我们又该如何界定公权力的适用范围?

  第一,从公权力的天性看公权力有任意扩张和侵略私权的天性。孟德斯鸠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阿克顿勋爵说,“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

  第二,从公权力的来源看公权力源于私权利。从启蒙时代确立的民主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因此,权利在位阶上高于权力,在界域上广于权力

  宪法和法律渊源于人权,而不是相反。人权无需法律授予,所以将“法无授权即禁止”适用于私权利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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