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答: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经费,从防空地下室平时利用收益等费用中列支。
答: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的规定,无法向业主提供免费使用。
答:可以。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出租作车位的,租赁期限应遵守《民法典》有关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答:根据人防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可以租赁,不得出售或附赠。因此,建设单位应签订车位租赁协议,而不是车位买卖合同。
答:根据省人防办相关精神,借鉴长三角地区做法,我办联合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国家蚌埠供电公司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明确人防车位充电设施设置相关要求的通知》,对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服务指导,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利用和工程战备效能。个人申请的,应持个人车位使用相关证明,经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同意,向供电部门提出充电设施电力配套需求和用电申请,由供电部门派员实地勘察安装。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设施设备正常启闭,便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用于固定充电设施的螺栓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墙体结构),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小于10cm。充电设施电力线路应沿预留管道或桥架铺设,不得从人防专用配电箱(柜)中引接。严禁在人防围护结构和密闭隔墙上穿墙打洞,严禁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将开发利用情况告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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