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票据贴现业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直是实务中争议的难点。最近在我们的V2金融保险税务群中,多有同学提出这个问题。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是在贴现日发生纳税义务且纳税人就当日银行扣收的全部利息一次性缴纳增值税和过去的营业税。笔者认为,首先票据贴现业务不适用当时建筑、租赁服务取得预收款即发生纳税义务的特殊规定;其次,票据贴现业务与其他业务一样适用发生应税行为且取得收款权(或者实际收款)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但是恰恰对于票据贴现业务而言,贴现当日,银行虽然已经实际扣收利息(实现收款权),但是,申请人仅仅取得了贷款资金,贷款服务仅仅发生一个瞬间。贷款服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贴现当日就判定其发生应税行为其实是太早了。如果我们把贴现服务比喻为一场马拉松,发令枪一响你就说服务发生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将其理解为银行预收预扣利息,服务后续持续发生更为恰当。此时将纳税义务锁定在贴现期间按纳税申报期限分摊或者在票据再次转让时点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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