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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梯若尔:市场权力与规制(中)

/让·梯若尔(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瑞典皇家科学院诺贝尔经济学奖委员会;译/余江

2.5制度设计:规制俘获还是有动力的代理人?


博弈论模型要求对人类行为做出明确假设。梯若尔对规制俘获的研究所依据的假设是,规制部门服从标准的自私公理,即追求私人利益(而非社会福利)最大化。不过,他近来已发现有必要对此进行修订,允许某些人带有服务社会而非仅谋取私利的动机。本小节将介绍梯若尔在规制俘获和有动力的代理人领域的重要发现。

规制俘获


最近数十年来,经济学家们已更多接受如下观点,即对特定产业的规制是项危险的任务,搞不好会被受规制的产业所俘获。简而言之,进行规制的效果最终可能对生产商而非消费者有利(Stigler1971)。越来越多有关各种规制失灵的实证研究为此提供了佐证(Dal Bó2006)。规制俘获事实上是一种更普遍现象(层级制组织中的串谋)的案例之一。这方面的第一个规范的博弈论研究是梯若尔的三层结构模型,包含一个委托人、一个监督人和一个代理人(Tirole1986a)。


拉丰和梯若尔采用这种三层结构来分析规制俘获问题(Laffont and Tirole1991)。假设更高层级的政府设计了一个规制框架,规制部门据此来监督受规制企业。再假设规制部门偶尔能获得关于企业成本状况的可靠信息,简化描述为高成本类型(β=β)和低成本类型(β=β<β)。这些信息虽然有潜在价值,但不能指望规制部门会把更高层级政府的目标内部化(Laffont and Tirole1991)。如果规制部门观察到的是高成本的情形,那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因为企业经理人并不在乎表明自己的任务有多难。但如果规制部门观察到的是低成本的情形,企业就不愿意披露此信息了。


由于存在上述利益冲突,规制部门与企业之间有可能存在串谋。企业经理人可以给规制部门行贿,以掩饰会损害企业利益的信息。(①这里的“贿赂”是泛指所有报偿和好处,例如,受规制企业可以给负责规制的官员提供高薪职位。)在模型中,企业愿意提供的最大贿赂金额取决于其成本类型不被披露时能获得的预期信息租金。如果租金较多,企业给规制部门行贿的动力就比较强,高层政府防止下面串谋的难度和代价也较大。因此,高层政府防止串谋的一个办法应该是减少信息租金。(②另一个防止串谋的(代价较高的)办法是增强规制部门揭发不利信息的激励。假设规制部门在揭示出低成本类型时,上级政府都给予s的奖励,那么如果企业给出大于s的贿赂,就可能造成俘获。既然企业愿意支付更大的贿赂来保护其信息租金,上级政府也就只能选择很大的奖励,来防止串谋。这个办法的代价可能太高,因为奖励是来自有扭曲作用的税收。)在此前的模型中(Laffont-Tirole1986),减少信息租金必然对高成本类型企业的努力有更大扭曲,好比给予它们成本加成的合约。这证实了梯若尔(1986a)首先提出的观点,即在串谋威胁下更适合采取弱激励合约。我们再次看到弱激励机制并不必然表明规制设计失效,而是针对规制俘获威胁的最优应对办法。

有动力的代理人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讨论的模型都假设所有代理人是完全自私的。这个假设简化了分析,但现实中的人性或许没有那么黑暗。某些代理人可能希望增进社会福利,或更普遍地说想要做些好事。梯若尔等人(Bénabou and Tirole2011)的研究表明,个人价值观和对社会尊重的需要有时可以相当强烈地改变最优激励,这是重要的前沿研究领域。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如果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动机并不确定,那将如何规制代理人。如果代理人的决策不只是付出多少工作努力(之前的简化模型所述),而且关系到其他有更长远影响的行动时,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将更为突出。在此情况下,自私的代理人应该像此前所述那样受到严格控制或强激励,但更有社会责任感的代理人应该被赋予更宽松的授权。


与埃里克·马斯金合作,梯若尔提出,对政治家和其他高层人士(如高等法院法官)的规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在制约利益冲突和给予有社会责任感的专家们以足够授权之间的权衡。在他们的研究中(Maskin and Tirole2004),此类合约是一种关系如下内容的制度:(1)谁获得怎样的决策权;(2)促使公共决策制定者(信息较多的代理人)服务于广大民众(信息较少的委托人)的程序。他们的核心假设是,代理人不止关心权力的物质利益或其他私人回报,还希望制定对社会有益的决策,留下宝贵的“遗产”。(①准确地说,是假设代理人并非纯粹的利他主义者,其效用主要不是来自对社会有益的成果,而是他本人在这些成果中的贡献。)


由于代理人的社会责任动机的强度各有不同,权力有时也会被滥用。当决策需要较多专业知识,或者直接民主制容易导致对少数人的不正当剥夺时,民众会把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授予代理人来负责。此时,可以将决策权赋予长期任职的专家(如法官)。另一种极端情况则是,如果民众认为事务较为简单直接,同时多数人的收益大于少数人的成本,则往往采取直接的民主表决办法。在居中的情形下,处理事务需要专业知识,但决策的评估相对容易,民众会把决策权授予任期有限的代理人,如代议民主制下的政治家。

3.产业组织:不完全竞争产业中的策略行为


产业组织领域研究的内容是市场如何运行,其重点在于企业如何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运用其市场权力,如何与其他企业互动,此类行为对福利的影响以及政府干预的正当性。在自然垄断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对垄断企业进行规制(第2节已有介绍)。不过,许多市场可以容纳多家企业同时运营,促进这些产业中的竞争行为可能对公众有利(第4节将进行深入讨论)。寡头理论为此类干预行动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本节首先将简要回顾历史背景,此后在第3.2小节、第3.3小节和第3.4小节深入介绍梯若尔对寡头理论的某些最有价值的贡献。

3.1历史背景


20世纪上半叶,产业组织领域的研究涉及许多对特定寡头产业的具体描述,但很少有规范的分析框架。除了19世纪的少数有预见性的深刻洞见外(Cournot1838Bertrand1883Edgeworth1897),“二战”前的寡头理论研究远不能达到现代学术研究对严密性和逻辑一致性的要求。这些古典理论显然也没有对实证研究产生影响,当时的实证研究主要是描述性的,缺乏正规的统计分析,并未估算理论模型的参数,也没有认真探索因果关系。


1950年代,乔·拜恩(Joe Bain19511956)的研究推动了所谓“结构—行为—业绩理论”(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以下简称SCP 范式)的出现,其基本思想是,产业条件(厂商数量、生产技术等)决定产业结构,继而决定企业行为(定价、投资等),最后决定产业的经营业绩。延续这一思路的研究通常利用跨产业数据,结合产业集中度——包括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 Index)或最大三家企业的联合市场份额等——来分析业绩指标(如会计上的价格—成本差额)。某些政策建议(特别是与横向合并有关的)反映了这个理论的影响,并主要依据上述的产业集中度指标。


到1960年代和1970年代,芝加哥学派(如Demsetz,1973)对构成SCP理论基础的跨产业研究的可信度提出了质疑。不同产业的不同业绩可能是源于这些研究中没有考虑到的因素,所以其根本缺陷在于把相关关系解释成了因果关系。SCP理论的支持者往往把不同产业的产业集中度与利润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解释为,集中度越高导致产业利润越高。但同样可以成立的另一种解释是,效率(利润率)较高的企业把效率较低的对手挤出了产业,才导致集中度提高。这两种解释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政策含义,但仅依靠典型的SCP研究,无法分辨哪种解释正确(可参考Schmalensee,1986)。


芝加哥学派提出了合理的质疑,但仍缺乏对不完全竞争产业中的企业的策略行为进行规范分析的理论工具。当时的理论建模主要限于完全竞争和垄断这两类极端情形,不能根据实证研究者发现的特定产业的情况对这些产业的业绩进行严密分析。直到1980年代,产业组织领域的博弈论革命才为分析具体产业的情况提供了必要工具,完成了理论架构。此后,博弈论成为不完全竞争研究领域的主导理论范式,给特定产业的理论建模提供了严密而灵活的研究框架,促进了实证测算和福利分析。后续的第32小节、第33小节和第34小节将描述这场理论革命中的某些重要进展,主要关注理论研究,尤其是对实证研究有根本影响的理论进展(见Sutton19912007Berry and Reiss2007Doraszelski and Pakes2007)。


我们不是对现代产业组织理论进行全面介绍,而是重点谈梯若尔做出的最主要贡献。对1980年代后期的产业组织理论精髓的更完整介绍,可以参考梯若尔本人的重要著作(Tirole1988),该书总结了垄断行为理论(如价格歧视和纵向控制等)以及不完全竞争产业的主要博弈论模型,其中包括本文没有涉及的许多关键成就。在出版25年多之后,梯若尔的这本著作依然是该领域的绝佳介绍读物和标准参考书,它远不止普遍教科书的作用,还通过提炼和综合博弈论革命的主要成果重新定义了现代产业组织理论。

3.2策略投资与短期竞争


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能在多大程度上阻碍产业进入,或者操纵小规模的竞争对手的行为?在博弈论革命前,此类问题一直是用较为生硬的方法来分析。例如,假定其他企业相信产业进入不会导致老牌企业改变产量(Sylos-Labini假设),于是老牌企业可以选择导致新进入的企业无利可图的产量。不过,这一假设缺乏现实的合理性。也许老牌企业的产量水平可以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但为什么面对新进入的企业就始终不会改变其行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泽尔滕(Reinhard Selten1994)和谢林(Thomas Schelling2005)在更一般的假设条件下分析了此类问题,引入了诸如子博弈完美均衡(subgame-perfect equilibrium)和可信承诺(credible commitments)等新概念。到1970年代后期,将这些一般概念引入产业组织理论的时机已经成熟。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宾塞分析了老牌企业如何利用策略投资来操纵竞争对手的行为(Michael Spence19771979)。但第一个利用子博弈完美均衡概念来正确分析此类问题的人是迪克希特(Dixit1980),其模型是以斯宾塞的成果为基础的(Spence1977),但不同之处是考察了产业进入后的纳什博弈均衡,排除了不可信威胁的假设。(①梯若尔等人的研究(Fudenberg and Tirole1983)把子博弈完美均衡的概念应用于斯宾塞的模型(Spence1979),他们发现了连续的“共谋”子博弈完美均衡解,企业会克制投资,因为单方面改变决策会导致两家企业竞相投资的持续行动,使双方的利润都受损。)

可信承诺


博弈论给物质资本、研发和其他类型的策略投资提供了精密的分析工具。此类投资具有所谓的承诺价值(commitment value),因为它们是不可逆的,而且可能改变与回报有关的状态变量。数量或价格决策更容易做反向调整,承诺价值通常要小得多。迪克希特的研究对此有清晰解释(Dixit,1980)。然而,后来的研究发现(Fudenberg and Tirole,1984;Bulow、Geanakoplos and Klemperer,1985),有关策略投资的研究与市场环境的细节高度相关。


下面借助梯若尔等人的研究举例说明(Fudenberg and Tirole1984)。设想某个产业存在一家老牌垄断企业和一家潜在进入者。老牌企业首先采取行动,进行公开的投资x,用于扩张产能、研究开发或降低生产成本等。在观察到上述行动后,潜在进入者采取行动,对是否进入该产业进行决策。如果不进入,老牌企业将得到垄断利润πMx);如果进入,则出现竞争子博弈,老牌企业和进入者分别采取行动zIzE(包括价格或产量决策等)。假设老牌企业的投资x不会直接影响进入者的利润,那么老牌企业与进入者在竞争子博弈中的利润分别为πIzIzEx)和πEzIzE)。很重要的一点是,x是可信承诺,不能在事后改变。例如,老牌企业已扩张的产能在新企业进入后不能取消。


在子博弈完美均衡中,zIzE通常取决于x,表述为:zI=zIx),zE=zEx),分别使两家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潜在进入者如果能在竞争子博弈中取得正利润,即πEzIx),zEx))>0则会进入该产业。因此如果老牌企业要阻止其他人进入,就应该选择x=x*D,在满足约束条件πEzIx),zEx))≤0的情况下最大化垄断利润πMx)。不过,阻止进入未必就是老牌企业的最佳选择,如果接受新企业进入,则应该选择x=x*A,使其在竞争子博弈中的利润πIzzx),zEx),x)最大化。综合来看,如果πMx*D>πIzIx*A),zEx*A),x*A),则最优选择应该是阻止他人进入。这个模型可以用来精密分析企业会在何种情况下阻止产业进入。

策略互动


梯若尔等人(Fudenberg and Tirole1984)的一个主要洞见是,老牌企业的最优策略取决于几方面的环境,包括投资是否会助长企业的强硬态度,短期竞争是否涉及策略替代或策略互补(BulowGeanakoplos and Klemperer1985)等。假设短期竞争是价格性质的,则zIzE分别代表老牌企业与进入者在竞争子博弈中的产品价格决策。在大多数普通的需求环境下,价格具有策略互补性,一家企业降价,另一家的最优反应是随之降价。再假设老牌企业的投资x会降低边际生产成本,使其更为强硬,即可以在竞争子博弈中降价,从而诱使进入者也相应降价。那么老牌企业的投资越多,子博弈中的竞争程度就越激烈,两家企业的利润越低。于是老牌企业在面临新进入者时的最优做法应该是抑制投资,保持足够高的边际成本,使价格竞争不要过于激烈。而如果老牌企业希望维持垄断、阻止他人进入,则必须过度投资,使其边际成本下降到新进入企业无利可图的地步。(①梯若尔等人对投资不足与投资过度的概念做了规范的定义(Fudenberg and Tirole1984),这里只做直观介绍。)


这些结论所依据的假设是:投资会使老牌企业更为强硬,短期竞争发生在价格层面上。反之,如果投资会软化企业的态度,短期竞争发生在产量层面,结论会完全不同。事实上,梯若尔等人的研究区分了企业策略选择面临的不同环境(Fudenberg and Tirole1984)。这也成为产业组织领域博弈论革命一再强调的主题:不存在所有产业都通用的结论,各个产业的具体特征会导致特定的后果。博弈论给实证性质的产业组织研究提供了在现实市场中收集数据和解释行为的理论框架。由此,该领域的研究得以回归20世纪上半叶的特性——每个产业都各有不同——同时又拥有了远为坚实的基础。

3.3长期竞争与马尔科夫完美均衡


早期的博弈论产业组织研究(如Dixit1980Fudenberg and Tirole1984)多是基于两时期模型,企业在第一期做出不可逆的决策,第二期出现短期竞争。近来的产业组织研究更多强调多时期动态模型,博弈不会在某个固定时间终止。不过,此类不定期博弈通常可能出现过多的子博弈完美均衡,因为某个时期的选择可能取决于整个博弈历史,导致所谓“引导均衡”(bootstrap equilibria)的出现,若博弈在有限时期后终止,此类均衡则会消失。引导均衡有时要求不切实际的高度合作与记忆共享的假设。对产业组织领域的研究者所感兴趣的许多问题(如不可逆决策的承诺价值)来说,可以考虑修订子博弈完美均衡的概念,以消除这些引导均衡的特征。

马尔科夫完美均衡:案例


梯若尔与马斯金合作,引入了马尔科夫完美均衡(Markov Perfect Equilibrium,以下简称MPE)的概念,并证明了这一概念在产业组织研究中的若干有效应用(Maskin and Tirole19871988a1988b)。(①早期的MPE概念的先驱,来自2012年诺贝尔奖得主夏普利(Lloyd Shapley)关于随机博弈的研究(Shapley1953)。)在该方法中,每个时期的选择只取决于与回报相关的状态变量(即通过影响需求或成本条件而直接进入回报函数的变量)。这个限制条件使长期竞争模型更容易处理,MPE概念由此被广泛接受,尤其是在实证研究领域(见后文)。


虽然MPE的概念具有相当的普遍性,马斯金—梯若尔早期的论文主要关注交替行动式博弈。其中一篇(Maskin and Tirole1988a)分析数量竞争,假设有两家企业竞争,企业i希望在每个时期t*使未来利润的折现总和最大化:



其中,δ是折现率,πti是时期t的利润。在任何时期都维持严格为正的产量,需要支付固定成本F > 0。付出这个固定成本的企业在当期进入该产业。假设固定成本非常大,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能够取得利润。


在奇数期t,企业1选择其产量水平qt1,直到时期t+2前保持不变。于是,产量选择是不可逆的,企业1将连续执行2个时期。与之类似,企业2在偶数期选择产量水平qt2。马尔科夫假设是,企业战略只取决于与回报有关的状态变量,即另一家企业在前个时期的产量选择。由此,企业j在时期t-1的产量选择决定了企业i在时期t必须做出回应的状态。



MPE概念是利用一对反应函数来形成子博弈完美均衡,马斯金和梯若尔证明在数量竞争模型中存在唯一对称的MPE解。该均衡解具有一个威慑产量水平q,高于该水平的产量会阻止另一家企业进入产业,当低于该水平的产量时则存在产业进入可能性。在最初的过渡期后,假如企业仍然在该产业经营,那么其产量必定达到或超过威慑水平。也就是说,在均衡状态下,一家企业要么永远退出市场,要么迫使另一家企业退出。此模型规范地描述了不可逆决策的承诺价值,其论证过程与早期的两时期模型(Dixit1980Fudenberg and Tirole1984)相似,但采取了无限期的动态模型的形式。


在折现率δ足够大时,q将高于垄断产量:为阻止对手进入,企业的产量必须高于独家企业时的利润最大化产量。因此尽管只有一家企业在经营,其价格仍低于垄断均衡价格,这与过去有关限制定价的研究(如Kamien and Schwartz1971)结论一致。实际上,随着折现率δ趋近于1,老牌企业的产量将逼近完全竞争的结果,这与可竞争市场理论(BaumolPanzar and Willig1982)的结论相同。


马斯金和梯若尔的另一篇论文则探讨了交替行动情形中的价格竞争问题(Maskin and Tirole1988b)。与数量竞争下产生的唯一解不同,价格竞争模型有多个均衡。特别是,既存在折弯的需求曲线均衡,也有埃奇沃思循环均衡。在前一种情形中,价格最终降至某个焦点水平,每家企业都担心,再降价会引致对手采取相同行动,而提价则不会引起对手仿效。后一种情形则是指不对称的循环定价行动,价格战之后是大幅提价。企业在价格战中相继超越对手,以更低的价格争夺市场份额,直到某家企业因代价过大而被迫提价,于是其他企业也相继提价,在达到某个水平后再进入降价循环。

实证关联和应用


折弯需求曲线与埃奇沃思价格循环的概念由来已久(Edgeworth1925Hall and Hitch1939Sweezy1939),但此前的多数研究并不规范。类似的是,以往对可竞争市场的研究也包含某些预见性的判断,如受到产业进入威胁的垄断企业可能表现出类似于完全竞争企业的行为。马斯金和梯若尔证明,所有这些观点如何能从均衡模型中严格推导出来,从而帮助我们理解不完全竞争产业在长期会如何运行,并能通过实证数据分辨其不同模式。例如,有几项实证研究已经发现,零售石油市场存在埃奇沃思价格循环现象(Nol2007ZimmermanYun and Taylor2013)。


自马斯金和梯若尔的早期研究以来,MPE概念已被应用到许多动态产业组织模型,并引发了大量实证研究,深化了对寡头产业运行的理解。(①由马斯金和梯若尔的早期论文启发的研究通常放弃了其中的某些严格假设,如交替行动等。后来的论文表明(Maskin and Tirole2001),MPE概念在很多类型的动态博弈中可以得到自然的和一致的界定。)事实上,MPE概念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产业组织研究领域,该方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宏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和其他科目。一般来说,MPE动态研究方法非常复杂,难以求得解析解。但关注某个特定产业的实证研究者可以估算自己模型的参数,然后利用估计值来推导该产业的均衡解,对产业运动趋势进行量化研究。求解动态产业组织博弈的MPE结果的计算方法,在研究特定市场结构的文献中已越来越常见,其中许多借鉴了如下两个研究的模型架构:佩克斯和麦圭尔(Pakes and McGuire1994),埃里克森和佩克斯(Ericson and Pakes1995)。

3.4创新与新技术应用


经济学理论越来越关注新技术如何推动经济增长,并把竞争的好处传递给消费者。在私人企业内部,研究人员获得货币激励去开发新技术,取得的专利成为企业的资产。(①一个有趣的问题是,怎样才能达成雇主和创新者之间的最优合约,梯若尔在这方面的早期贡献参见Aghion and Tirole (1994),此处不做深入探讨。)产业组织理论的学者希望了解研发投入与市场结构的关系、研发收益如何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分配,以及是否存在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专利竞赛


企业之间的研发竞争通常被描述为夺取专利的竞赛,投入更多资源可以增加获胜几率。(①在早期对专利竞赛理论做出的重要贡献包括Dasgupta and Stiglitz 1980)、Lee and Wilde 1980)、Loury 1979)以及Reinganum 1982)等。)过去研发投入最多的企业成为竞赛的领跑者,取胜的概率最大。因此,过去的不可逆投资能带来先行之利,跟跑者甚至不会参与它不可能赢的竞赛。这个逻辑在梯若尔等人的研究中被形式化了(FudenbergGilbertStiglitz and Tirole1983)。他们证明,如果过去的研发支出容易被观察到,而且专利是一次性发现(不存在中间发现),则跟随企业的确会犹豫是否加入竞赛;但如果过去的研发投入不能被清楚地观察到,则跟随企业就有可能超越领跑者,使专利之战变得异常激烈(除非领跑者优势过大导致跟随者放弃)。类似的是,如果能做出中间发现,竞争强度也会增加,跟随者可以率先完成中间发现,超越领跑者。


上述研究(Fudenberg et al,1983)的结论意味着,专利竞赛可能非常激烈,两家企业的研发投入都会耗资巨大。于是至少在一定条件下,竞争强度会刺激研发投入。而如果领跑者优势过大,跟随者放弃,则领跑者会因为失去挑战而减少研发支出。

开源软件


关于专利竞赛的研究假设,研发投入源于传统的追求利润的动机。可是经济学家们越来越认识到,并非所有的新技术都由此发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是开源软件,来自不同地区和组织的程序员们利用共享代码来开发新软件。开源软件在互联网发展史上至关重要,促进了多种软件的发展,如:TCP/IPBINDPerlSendmailLinuxMozillaApache等。最初令经济学家们感到困扰的是,开源软件开发者们似乎没有从中获取资金回报,这种软件事实上成了一种公共品。那为什么程序员们会自愿地不计回报地提供公共品呢?


梯若尔等人(Lerner and Tirole2002)的研究指出,经济学理论有可能回答上述问题。他们的主要猜测是,软件开发者有自己的职业生涯考虑,在开源软件中做出贡献是对自己编程能力的可靠证明,可以带来工作邀请、基于开源软件的商业化企业的股份,以及风险资本市场的机遇等。(①梯若尔等人还考虑了“个人满足”这种补充假设(Lerner and Tirole2002):为开源软件做出贡献会带来极具内在价值的同行赞誉。他们认为这个假设与职业生涯假设都属于信号显示类型。)以此前关于职业生涯的研究(如Holmstrom1982)为基础,梯若尔等人指出,业绩越突出、努力对业绩的影响越大、业绩对能力的证明越直接,信号显示动机就越强烈。他们在4个案例研究中找到了信号动机的证据(ApacheLinuxPerlSendmail)。后来的研究也为他们的信号显示理论提供了支持,至少对某些开源软件项目是如此[如HannRoberts and Slaughter2013)有关Apache的研究]。当然,程序员们参与开源软件可能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利他主义精神。对开源软件发展的完整解释可能需要把信号显示理论与其他理论——包括2009年诺贝尔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的观点——结合起来,借助传统规范和其他社会机制来解释合作行为(O'Mahony2003)。

新技术应用


在新技术刚出现时,其应用成本可能非常高。这种成本可能随时间下降,但过长的等待又会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因此,新技术的应用会成为针对时机的博弈。梯若尔等人发现,此类博弈的子博弈完美均衡可能造成很大的效率损失(Fudenberg and Tirole1985)。


梯若尔用一个简单案例阐述了这种情形(Tirole,1988)。假设有一双头垄断市场(伯特朗竞争),两家企业初始的单位产品成本均为c,新技术能够把成本降低到c0。在时点0,技术应用成本C(0)非常高,然后随时间推移而降低,即c′(t)<0。在新技术应用之前,两家企业的定价均为p=c,利润均为零。在子博弈完美均衡中只有一家企业在某个时点t*采用新技术,采用后,该企业以过去的价格p=c供给整个市场的产品,获取垄断租金,因为其成本仅为c(①在非剧烈性质的创新中,这是不对称企业的伯特朗竞争的标准结论。)另一家企业不会采用新技术,因为伯特朗竞争会导致利润降为零。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均衡解的新技术采用时点t*使未来的垄断利润的现值等于技术应用成本C(t*),否则就不该采取行动。


但这个均衡解非常缺乏效率,新技术不会带来任何社会效益,垄断租金完全被技术应用成本抵消,消费者则毫无收获,因为价格水平依然不变。这个极端结果是特定假设所致,但有着明确的直观含义:对垄断租金的激烈竞争会消耗新技术的收益。高度竞争的市场可以容纳新技术,但未必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此结论看似违反直觉,却是对过去的传统观点的规范总结(如Posner1975),即对于垄断租金的竞争从社会角度看可能使其被浪费掉。

联合营销、专利池和标准关键专利


在何种限度内,应允许不同产品的卖家进行联合营销和定价?常见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允许互补产品的卖家合作是有利的,因为这能促进合理的价格捆绑;允许替代产品的卖家合作则不合理,因为容易导致价格串谋。


然而,梯若尔等人(Lerner and Tirole2004)的研究表明,由于可能难以明确各种产品到底是替代品还是互补品,以上论点未必成立。答案或许取决于当前的价格水平。例如,设想两种无形产品的需求状况,假设θ>0类型的顾客的产品效用为Un=(θ+Vn))In,其中n是顾客购买的产品数量,I是指标变量,如果n1,则I=1,否则I=0,此外V2


在上述情形下,政策制定者是否应允许企业进行捆绑定价合作,还是应要求分别定价以维持竞争?梯若尔等人(Lerner and Tirole2004)的研究支持采取如下的中间政策:允许企业在价格捆绑上合作,但同时坚持任何企业都随时可以给自己的产品独立标价。关键在于,如果最优捆绑价格导致的平均价格低于竞争状态,则企业不会愿意独立标价;如果捆绑导致的价格高于竞争状态,则企业可能采取行动。这种政策建议并不要求规制部门掌握全部需求信息,所以给出了非常简洁而普遍适用的办法:允许捆绑合作行为,但不允许企业对独立的报价进行串谋。


在上述一般结论之外,梯若尔等人(Lerner and Tirole2004)还特别关注专利池现象,指创新者通过合作把若干有联系的专利捆绑起来授权。这些专利往往在价格较低时相互表现为互补品,在价格较高时表现为替代品。在价格较低时,用户愿意把与特定技术有关的所有专利都利用起来,其中一项专利的价格下降会导致其他专利的需求增加。但在价格较高时,用户可能希望仅采用其中部分专利,因此各专利之间出现竞争。于是有关的政策建议是,允许组成专利池,但保证其中的专利有独立授权的权利。


与专利定价有关的一个特殊问题在于,某些不太重要的创新如果碰巧成为技术标准的一部分,也可以卖出很高的价格。某项创新如果被纳入标准,可能就会有极高价值,而如果纳入标准的是其他替代性的创新,则会变得毫无价值。梯若尔等人认为,没有规制的市场会给此类“标准关键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过高的价格(Lerner and Tirole2014),旨在“公平定价”的含糊不清的规制只会导致广泛的诉讼(已经被事实证明)。他们主张,专利持有人应该在标准确立前把价格确立下来,这有助于私人利益与社会目标的统一。

网络竞争与双边市场


当前的产业政策往往需要应对与新技术有关的新竞争形式。网络竞争(LaffontRey and Tirole1998a1998b)与双边市场(平台市场,Rochet and Tirole20032006)是其中两个例子。梯若尔是这些新竞争形式领域的领先学者。网络竞争将在本文第51节中介绍。而在双边市场中,买卖双方通过平台进行互动,包括操作系统、支付卡(如信用卡、借记卡或赊账卡)、购物中心及电视频道等。


双边市场的一个现实案例是信用卡网络(如维萨卡、万事达卡等)。市场由消费者与零售商两部分组成,如果某家信用卡公司向零售商收取较高交易费,零售商可以考虑不接受此类信用卡,当然这样做可能导致喜欢用此类卡的消费者转向其他商店购物。另一方面,在商店接受与消费者使用之间有正反馈环。(①有实证研究发现,地区性的消费者使用与商家接受度之间存在正反馈环(Rysman2007)。)梯若尔与合作者在一篇开创性论文中分析了此类双边市场的均衡解及其福利性质(Rochet and Tirole2003),(②对这个领域的早期重要研究还包括Caillaud and Jullien 2003)以及Armstrong 2006)。)后来又总结出更一般性的模型(Rochet and Tirole2006)。这些论文中探讨的核心问题包括均衡定价结构,以及消费者和零售商会有多大可能使用一个以上的网络。


在平台市场上,双边的需求可能相差悬殊。例如,广告商希望有大量的观众或读者,而观众和读者通常希望广告越少越好,其结果导致在单边市场上明显带有反竞争性质的价格,在双边市场上则可能表现为高度竞争性。例如,报纸的收入如果只来自读者订阅,则免费派送报纸是倾销式定价的标志,但如果广告收入对报纸很重要,则免费派送完全符合竞争性定价的概念。由于对反竞争行为的传统评测方法并不适用于平台市场,梯若尔等人(Rochet and Tirole 2003)的研究对竞争政策产生了立竿见影的作用(见Evans2009),此外还影响到目前仍在进行的关于网络中立性的讨论,也就是说,通过规制来禁止宽带接入服务商向内容提供商收取用户服务费(MusacchioSchwartz and Walrand2009)。

4.竞争策略


从亚当·斯密的时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就认识到企业掌握的市场权力可能限制竞争,包括串谋、掠夺行为或其他手段。竞争政策的目标就是防止此类行为,这些政策从属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以及欧盟等组织的国际条约。


受规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往往存在多种相互作用,因此,寡头理论、最优规制与竞争政策等课题有着密切联系。在铁路、电信和电力等产业,网络基础设施本身可能构成自然垄断,但如果竞争对手能够接入网络,则可以在下游产业形成竞争。这在第23节中已有提及,并将在第5.1节深入阐述。


对竞争政策的讨论有必要把横向行为(涉及同一产业的多家公司)与纵向行为(涉及上下游企业)区分开来。

横向行为


横向协议涉及联合授权或(更普遍的)联合营销协议等,本文第3节已经介绍过,梯若尔在这个领域给出了极具适用性的竞争政策建议。除了通过友好合作来限制竞争外,企业还可以采用积极的策略来打击对手,例如把定价降到成本以下。把低价行为一律列为非法显然是存在疑问的,原因之一是即使在激烈竞争环境下,某些产业的企业把定价降到成本之下依然可能获益


横向并购是限制竞争的一种极端做法。梯若尔参与发起的博弈论革命对横向并购做了现代解读,这种新思维还影响到了美国和欧盟的竞争政策(见Whinston2007)。(①如前文所述,芝加哥学派对结构性假设(即市场集中度与企业业绩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提出了质疑,此后,经济学家们在评价横向并购的社会成本时已不再简单依靠市场集中度指标。)与通常情况一样,博弈论给出了非常精细的结论:并购的影响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如市场份额、需求弹性、价格成本差额,以及执行价格歧视的能力等。为求出确定解,有学者受马斯金和梯若尔的成果启发,利用动态寡头分析框架做了并购模拟研究(Berry and Pakes1993)。在这里,梯若尔的政策影响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

纵向行为:背景


梯若尔对纵向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他的工作对学术界和竞争政策都产生了广泛影响。


大多数企业的产品并不直接面向消费者,而是出售给其他企业作为其投入品,或者再转卖给消费者。纵向联系的特点往往是采取纵向约束的合约形式,例如,制造商(上游企业)与零售商(下游企业)之间的排他性合约可以具体规定,特定地域、区划或国家的其他零售商不能销售该制造商的产品。或者,上游企业可以通过纵向并购与下游企业联合,从而防止其下游的竞争对手获得自己生产的某种产品,这称为纵向排斥(vertical foreclosure)。(①有关纵向约束的研究还关注如下情形:垄断企业的产品直接出售给顾客,但同时采用“横向排斥”的办法把垄断产品与潜在的竞争产品捆绑起来。例如,Windows操作系统就一度与IE浏览器捆绑。对横向排斥的开创性现代研究是Whinston 1990)。)


芝加哥学派认为(Posner19761981Bork1978),此类排斥总是不理性的策略,并不能增强企业的市场权力,因为上游企业不通过排他行为也能充分利用市场权力。因此,纵向约束与合并背后的动机必然是提高效率,而非限制竞争。例如,零售商给客户的服务往往会给供货的制造商带来正的外部性,促进对产品的需求。如果零售商不在乎这种外部性,服务就达不到理想水平。如果利用排他性合约鼓励零售商提供更好的服务,就能改进效率。


许多人接受了芝加哥学派的观点,1980年代早期,美国司法部的《并购指导意见》(Merger Guidelines)取消了纵向排斥原则。但我们将看到,纵向合约的福利后果可能是含混的。对学术界、政府机构和法院带来冲击的这一更为精细的新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梯若尔与他的合作者们。关于当代理论对近期的若干法庭案例的影响,可以参考怀特等人的研究(Kwoka and White2013)。

纵向行为:科斯定理


在现代研究中,纵向合约被视为单个委托人对多个代理人的问题类型,委托人(通常是上游企业)给代理人(通常是多家下游企业)设计合约。在此背景下,纵向约束虽然有助于把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外部性内部化,却可能给第三方(最终消费者或其他企业)带来负的外部性。因此政府规制有其合理性,但市场的异质性却导致很难得出普遍性的结论。与之类似的是,纵向一体化的效果在不同企业和市场上各不相同,需要针对特定市场的深入分析才能可靠地分辨出哪些做法有害于竞争,应该被禁止。


在介绍研究案例之前,我们先回顾科斯定理:如果交易双方的合约完全没有摩擦,则它们必然能通过谈判得到最优结果,制度并不特别重要。所以,现代经济学家对有关纵向一体化的成本收益的传统朴素观点抱有怀疑。例如,过去的观点认为纵向一体化可以避免所谓双重边际效应(Spengler1950),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的交易会在边际成本的水平上发生,企业之间的交易则不会。然而科斯定理意味着,双重边际效应之说必须以两家企业之间的合约的某些限定条件为前提,具体来说,要求企业内部交易满足线性价格机制。非线性的双边收费则可能导致剩余的分配与边际单位交易价格分离,消除双重边际效应。事实上,大量企业内部交易是在这种非线性定价机制下进行,用假设予以排除是极为武断的做法。由此带来的挑战是在不对合约做特设限制的条件下对各种制度安排进行比较,只关注基本摩擦。此类更具基础性的模型非但对政策研究来说更为可靠,也往往能产生可检测的新的推论。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这一研究思路带来的两个重要的早期贡献。其中一篇论文关注的摩擦是有关现实世界的信息不对称(Rey and Tirole1986);另一篇关注的摩擦则是达成秘密合约的可能性导致的承诺问题(Hart and Tirole1990)。针对符合私人理性的排他性行为为什么可能具有负面福利影响的课题,这些研究提供了非常不同的解释。

纵向行为:信息不对称


首先来看前一个模型(Rey and Tirole1986),上游企业是一家垄断的制造商,下游产业包含多家相互竞争的零售商。零售商面临的需求曲线是q=d-p,其中,q是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数量,p是零售商选择的销售价格,d是随机需求参数。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制造商希望p随着d相应提高。但这里存在信息不对称:零售商能观察到d的真实水平,而制造商不能。制造商因此必须以单位价格pw(与d无关)把产品出售给零售商。如果零售商相互之间可以自由竞争,它们都会把售价定为p=pw(假设没有任何零售成本)。竞争导致pd无关。


下面再假设,制造商通过排他性条款来限制零售商之间的竞争:每家零售商都能拿到独家的区域性销售权,但需要支付特许权费A(加上单位产品价格pw)。这种安排对制造商是有利的,因为区域性垄断商会根据d来调整p。其缺陷则在于,零售商将承担风险,在遭受需求冲击时也必须支付特许权费A。由于制造商无法观察到d,所以不能与A挂钩。假如零售商是风险规避型,制造商可以通过降低A、提升pw来提供保护,这会间接提高p。但只要零售商的风险规避程度不是过高,制造商在排他性条款中的收益就会超过成本,因此肯定会采用此办法。不过我们可以证明,排他性条款会提高消费者面临的价格p,对消费者不利。而且如果零售商的风险规避程度足够高,消费者与厂商的总剩余也会因排他性条款而减少。所以这一限制竞争的纵向约束尽管对上游企业自身是最优选择,却对社会福利有损害。

纵向行为:有限承诺


梯若尔等人还分析了另一类合约摩擦(Hart and Tirole1990),即无法做出可信承诺的情形。除此项约束外,并不给企业任何特定合约安排的限制,而是从基本假设中推导出最优合约。在他们的模型中,上游产业是一家垄断性制造商,存在潜在竞争的下游产业由零售商组成,面临的需求曲线同样为q=d-p,但不存在关于d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如前文所述,芝加哥学派认为,理性的上游企业不会利用排斥手段来扩张市场权力。但梯若尔等人的研究表明,一般来说上游垄断企业如果不借助排他性条款,就不能充分发挥垄断权力,因此排斥手段可以成为理性选择。(①关于排斥问题的其他重要研究包括:Salinger (1988)和Ordover et.al.(1990)。)为此,设想一个两阶段博弈,在第一阶段,生产商给零售商i提供一个非线性定价模式的合约Ti(·) ;该零售商于是订购qi单位的产品,给生产商支付金额Ti(qi)。在第二阶段,零售商i把qi单位的产品按p=d-q的价格售给消费者,其中q=∑ni=1qi,是所有零售商在第一阶段订购的产品数量之和。


假设第一阶段提供的所有订货合约都公开可见,制造商就能不借助任何排他性条款来占有全部垄断利润,这符合芝加哥学派的说法。制造商只需要给每家零售商提供qi=Qm/n的产品数量,单位价格为pm=d-Qm,其中Qm代表垄断产量。零售商会全部接受这个合约,其利润为零。由于总产量n×Qm/n等于垄断产量Qm,制造商将获得垄断利润,没有必要把任何一家零售商排斥出去。


但如果假设订货合约可以秘密发包,零售商i得到的合约报价未必能被其他零售商看到,则若其他n-1个零售商每家都像上文那样按照Qm/n的数量订货,那么制造商和零售商i可以通过把qi提高到Qm/n之上来增加其共同利润。实际上,只要其他n-1个零售商的总销售量为(n-1)×Qm/n,则最优产量应该由标准古诺反应函数(Cournot reaction function)来决定。所以如果能秘密订立合约,同时制造商可以利用这个情形与某家零售商实现互利,那么向每家零售商出售Qm/n的承诺就没有可信度。(②至于如何描述零售商对收到意外的秘密合约的期望判断,还涉及若干技术性问题。但从直觉上说,哈特—梯若尔的观点令人信服,因为其条件只要求在其他零售商得到均衡合约时,制造商与特定零售商能进行互利交易。)


在哈特—梯若尔模型中,制造商面临承诺问题:在竞争性零售市场上,它只能答应给每家零售商提供Qm/n的订货量;但如果合约可以秘密达成或秘密修改,这类承诺没有可信度。制造商可以秘密联系任何零售商,许诺提供更多供货量。此时的唯一均衡解将是古诺产量,制造商不能得到垄断利润。但如果制造商能排他性地与一家零售商签约,则垄断权力可以得到恢复。假如这样做不可行,也可通过制造商与零售商的纵向合并来解决问题,制造商向下游的关联企业出售Qm数量的产品,以获取垄断利润,也是一种均衡解。简单地说,排他性手段此时是一种理性策略。当然消费者会由此受损,因为价格将提升至pm水平。


在哈特—梯若尔模型中,上游企业会愿意对下游企业保证履行承诺,而在无法做到时,均衡结果可能是高度竞争性的。事实上随着n趋近于无穷大,上游企业将无法获得任何租金。纵向一体化会恢复垄断企业的市场权力,降低整体的社会剩余。(①这里假设,并购除了增强市场权力之外不会带来其他效率收益。正如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1968)所强调的那样,并购的社会成本应该与并购企业内可能产生的效率收益进行对比。)其他有效承诺手段还包括租赁(而非销售)、最优惠客户条款或零售价格维持不变等合约条款等。讽刺的是,反垄断部门对价格歧视的反对——坚持要求所有客户得到相同的报价——此时反而会帮助垄断企业获得租金。


另一个有趣之处是,这个基本观点在其他领域早已被广泛接受。梯若尔等人指出(Rey and Tirole2007),经济学家们很早以前就认识到,专利和特许权持有人为获取租金需要限制下游产业的竞争。例如,某人做出了某项工艺创新,潜在买家之间存在激烈价格竞争,那么由某个买家获得该专利的排他性使用权所得到的均衡价格,会远远高于把专利卖给所有竞争者时的结果。此外科斯也曾指出(Coase1972),耐用品垄断商需要可信承诺来促使顾客立即购买产品,而非等待价格下跌。著名的科斯猜想(Coase Conjecture)认为,垄断企业在缺乏可信承诺时不能获得任何租金。但只是在博弈论对该猜想进行形式化和证明后(GulSonnenschein and Wilson1986),人们才对垄断企业的这个问题有了足够深刻的认识,并得以利用梯若尔等人开启的强有力政策分析工具(Hart and Tirole1990)。


我们已经看到,纵向约束对社会福利有着复杂的影响。要想准确识别哪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必须针对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例如,有的研究发现美国有线电视运营商的纵向一体化容易排斥竞争对手的节目,制造市场权力,损害消费者福利(Chipty2001),但一体化带来的效率收益超过了反竞争的负面影响。(完)


(本文是瑞典皇家科学院诺贝尔经济学奖委员会针对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Jean Tirole的研究而汇编的学术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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