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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译:伦敦司法伦理宣言(2010)

伦敦司法伦理宣言(2010

高一飞译

目录

第一部分:价值观

独立

品格

尊严和荣誉

保留权利和自由裁量权

公共生活

私生活

尽责

尊重和倾听能力

平等对待

称职

透明度

第二部分:法官的素质和美德

智慧

忠诚

人性

勇敢

严谨和审慎

工作能力

倾听和沟通能力

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以下简称ENCJ)大会于2010624日在伦敦召开,发布了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ENCJ)《伦敦司法伦理宣言》(2010),简称“伦敦宣言”。这一会议批准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项目组“司法伦理—原则、价值观和品格”即《司法职业道德报告》(ENCJ 2009-2010报告),并作为欧洲法官的行为指南,即伦敦宣言采用了“引用式立法”,其实质内容“参见”《司法职业道德报告》第一部分所确立的司法职业道德标准。报告要求指导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确保ENCJ成员国和观察员国了解该报告内容并尽可能的让欧洲司法成员国了解该报告内容。所以,“伦敦宣言”就是“关于司法伦理的欧洲标准”,其内容正如报告标题所显示包括了“准则,价值观和品质”。

宣言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增强了社会公信力并可以让公众更好的了解法官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传统意义上而言,法官的角色是适用法律或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冲突。依法行事责任保证防止法官作出专断行为。然而,在欧洲社会,法官的角色在不断演变:该角色不再局限于“宣布法律的喉舌”,在某种程度上,法官还是法律的缔造者,这就需要责任与道德准则与发展同步。因此,社会呼吁公共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

社会对法官给予厚望,并最终导致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的产生,并反映出了司法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重要的是保持司法独立(人人均有资格),机构运作透明,新闻自由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应积极应对并解决司法职业道德问题,强调其共同点,树立法官工作的价值观,预防原则及品质并对公众的期望作出回应。

独立、品格、公正无私、保留权利和自由裁量权、尽责、尊重与倾听能力、平等对待、称职与透明度被确定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观(对司法角色至关重要)(第一部分)。法官还阐释了个人品质问题,如智慧,忠诚,人性,勇敢,严谨和审慎,工作能力和倾听能力以及有效沟通能力。法官认为其职业行为,私生活及其社会行为均可影响司法形象和公信力(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价值观

独立

独立不能作为授予法官好处的一项特权。独立是民主社会人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并受益于司法机关,这是(被认为是)政府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独立,其设立旨在保障法治状态下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取决于法官无论为其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都应尊重并极力拥护司法机关独立性。该独立性使其将法律应用于特殊案件中的事项,而不用担心取悦或触怒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政治,司法部门的层级式结构,经济,媒体或公众舆论。法官还应保持与同事之间及所有压力团体之间的独立。

品格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良好的品行,一心为司法和社会的利益着想。法官在其公共生活和私生活中均应保持良好品行。该原则赋有两项责任:廉洁和尊严或荣誉。

廉洁可使法官避免任何不得体或粗俗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法官不得徇私履行司法职责。

法官应将其大部分工作时间用于法庭活动。法官应确保正确利用司法行政赋予的各项资源,但不得滥用这些资源或非法使用这些资源。法官不必采取不必要的干预措施以达到其调任,任职或个人晋升的目的,也不采取使自己或他人获益的手段。作为法官履行司法职责时,应拒绝接受任何礼物或好处或回避蓄意亲近自己的人。

尊严和荣誉

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应完全遵守议事规则,尊重个人尊严并依法行事。

礼仪和知性真诚制约着其与司法体制内执业人员,秘书处,文书,代诉人及其他律师,法官,涉案当事人和新闻界的关系。

荣誉要求法官确保其职业审判不会危及法官,法院和司法系统的公众形象。

公正无私。公正无私及人们对其的看法和独立对公正审判极为重要。法官的公正无私表示在执行判决时以及在判决送达之前所采用的程序不存在任何偏见或成见。法官应意识到自身可能会存有偏见。为保证公正无私,法官应当:

在执行司法职责时,不得有任何焦虑,偏私,或存有偏见;

在履行司法职责和私生活中,应确保其行为能够维持司法公正的信心并减少可能会导致其被撤销的情况;若发生以下情形,应当使法官退出案件审判:在客观旁观者看来,法官不能公正审理案件;法官与当事一方存有关联或本人知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且已经代表,协助或反对当事一方,或其他主观影响其公正无私的情形;法官或法官家人对审判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法官有义务预防司法职责和社会生活之间出现任何利益冲突。如果是由法官原因而造成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法官不得继续审理该案件或即刻退出该案件以免其公正无私受到质疑。法官确保其私生活不影响其司法工作公正无私的公众形象。公正无私并不能阻止法官参加社会生活以进行其职业活动。法官有权完善言论自由,但必须以表达其观点为权衡,甚至在法官可能成为政治组织成员的国家也无异样。在任何情况下,言论自由并不能在履行司法职责中体现出来。

保留权利和自由裁量权

法官应避免任何可能促进其判决受动机驱使的信念的行为,除公平合理的适用法律外。同时,法官本人具有公民资格,因此也有权行使司法职责之外的经所有保护人权国际公约认可的言论自由。法官在行使司法职责过程中及其私生活中,不得冒犯那些拥护他并信任他的人。法官的保留权利和自由裁量权是关于法官作为公民的权利和其司法职责限制之间的平衡。

公共生活

在政界,与普通公民无异,法官有权发表政治观点。通过展示其保留权,他有责任确保个人对司法有信心,而不用顾虑法官的意见。法官在与媒体沟通时可行使相同的保留权。但是不能以言论自由为名表现出偏私或偏向其中一方。在面对批评或攻击时,法官应行事缜密。法官应避免对其判决作出任何评论,即使是受到媒体或学术评论家的批评,即使他们在上诉过程中判决被推翻。其发表意见的方式就是其判决的理由。与此同时,保留权并不能向法官提供休庭的借口。虽然法官不能按照个人意愿谈论该案件,但法官还是解释其法律规则及其应用程序。法官,与其他有相同使命的机构无异,在支持法治方面发挥了教育作用。当民主和基本自由存在威胁时,法官的保留权可能就此发挥作用。

私生活

除执行司法职责外,法官并没有以法官姿态与三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他也并没有想要施压于三方当事人或使其认为,从个人角度来说,法官在其司法审判中有权行使法律赋予他的职权。与其他人无异,法官有权决定自己的私生活。法官的保留义务并不能阻止其拥有正常的社会生活:法官足以采取一些常识性预防措施以避免破坏其职业尊严或行使职权的能力。

尽责

尽责是获取并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手段。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尽职尽责。也就是说在合理时间内要作出符合主题事项的处理和判断,并确保判决的质量。法律诉讼的及时性不仅受立法和司法系统可利用资源的影响,还受法官工作态度的影响。法官应:加强培训以避免因其不专业而导致诉讼拖延。尽其所有维持最高层次的职业能力。运用其学到的所有法律途径。在每一个诉讼程序中,法官应确保为各方当事人及自己设定合理期限。法官应力求提高诉讼效率并作出判决,不得有任何拖延。

尊重和倾听能力

社会及其成员期望法官在行使司法职责的过程中能够尊重和倾听他们的意见。尊重可被理解为法官审议公众之地位和尊严的态度。倾听可被理解为法官对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的事实阐述和技术推理问题能力的态度。在与公众沟通时,法官,律师,同事及行政人员都以严谨,正确和尊重的方式履行职责。在工作组织中,法官应考虑并关注受案件影响的所有诉求。法官为法院创造了和谐的氛围,用心倾听审判各方当事人及其代表的诉求。法官以尊重行政人员及其责任和权限的自治范围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法官与同事保持着适当尊重其自主权和独立的关系。法官,不论个人还是集体或履行其管理责任,确保尊重和倾听的价值观被所有人共享和尊重。

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要求法官承认每个个体的唯一性并平等对待每个个体,不论在审判过程中还是案件结束后。

法官应为所有参与法庭审判人员考虑并保证平等对待每个人。

法官意识到不同群体和不同工作之间存在客观差异,并确保各方都能被聆讯,理解并受到尊重。

法官应确保任何人都不得说自己被忽视,被保护或受到鄙视。

一旦宪法,国家法律或国际法规作出规定,法官可能会给予正面差别待遇;在其他情况下,法官应保证以平等对待为准。

称职

社会有权授予称职法官更广泛的职业能力。

法官能很快适应新的角色。

法官可以有条不紊的进行工作。他考虑到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包括新的和未知方面的因素并在适当时间内予以处理。

法官也可以用其说服力解决冲突,如果有必要的话。

法官是社区工作的一部分,他可以与同事和工作人员一起工作。

透明度

司法程序中司法职能信息和公众的存在有利于获得社会的认可。个体平等获取索赔或防御民事和刑事诉讼信息提高了透明度同时也增强了社会公信力。

法官认为应向公众提供司法职责相关信息。

一旦获得要求保密的机密性文件或因为公共秩序所需,法官应通过公开聆讯并对其判决作出相关理由以确保透明度。

法官应维持透明度和禁止窥淫癖或裸露癖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司法并不只是一个空壳。

在与媒体关系中,应以机构给出的信息为准。个人案件信息只有在依法条件下才能给出。

在其私生活和社会中,法官要时刻警惕以避免发生任何利益冲突。这样的话,法官就能保证其公正无私的透明度。

第二部分:法官的素质和美德

判决行为的复杂性,超出了每个国家历史规定的奇异点,指许多美德或品质必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正义。

司法信心不仅仅受独立、公正无私、诚实、称职与尽责的法官保障。

法官应以其智慧,忠诚,人性,勇敢,严谨和审慎的态度履行司法职责,且还要有倾听,沟通和工作的能力。

这些要求并不仅仅针对法官,但是他们有保障公民权利义务。

智慧

通过其对现实和法律的了解,及通过其合理、公正和谨慎的行为,法官展示了他的智慧。

通过这种方式,在履行司法职责时同时并没有显示任何胆怯或退缩的迹象,而这些迹象可能会导致一致性,法官省去了繁杂和过度浪费现象。法官在将适用法律判决案件时具有创造性,包括那些不是由现行法律解决的案件。由于法律不随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法官在运用技术时展示了他的智慧。

这种美德使他在处理纠纷时能够保持镇定和谨慎,并使其能够辨别并远离当事人和法官认定的事实。

忠诚

法官应该忠诚于司法工作。

忠诚与独立指法官宣誓时,无论其准则如何,忠诚的象征性承诺使其受到该国法治的约束。

在欧洲,该承诺忠诚于一个国家的宪法,其民主制度,基本权利,法律和程序,并最终忠诚于该国司法系统的组织规则。

法官忠诚需满足两个要求: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力且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在民主和基本自由存在威胁时,该忠诚不适用于法官。

在允许法官为政党成员或政治选举的候选人的国家,国家规则的不兼容性可制约政治言论和候选人,以确保人人都可成为独立公正的法官。

人性

法官的人性体现在其尊重个人及其在所有职业生活和私生活中的尊严。

法官的行为是基于尊重人类的整体特性,无论其物质,文化,知识或社会以及种族和性别。

法官,不管在与审判人员沟通还是与其相关同事,如律师,行政人员等沟通时,均应表示尊重。

人性包括法官对事件的敏感度,能够使其在判决时考虑人类的维度。在对事实和判决作出评估时,法官会在同理心,怜悯,仁慈,惩罚和后果之间作出权衡。因此其法律应用被视为是合法、公平的。

勇敢

法官为履行司法职责并应对追求正义的人面前表现出勇敢。

勇敢和独立也可能产生不得人心和孤僻的后果。

当代社会的发展指法官必须在身体和道德方面展示其勇敢:

执行特定程序;

应对各种压力,如政治,社会和公众舆论以及来自媒体和特权阶级方面的压力。

迎接现代社会的挑战。

该美德,与其他品质无异,应用合理方式执行。

严谨和审慎

法官严谨和审慎的本质在于其行为得体。

严谨要求法律诉讼期间表现得体,礼貌,没有过多的庄严,也有适当的幽默感。然而,在执业时保持审慎的态度并不排除人类制约社区实践关系。

在维持实用的常识时,行事谨慎的法官会以合理方式将其法律知识和案件的特殊性结合起来。

审慎在职业生活和私生活中均可作为法官的指导准则,以便维持司法机关和法院的公信力。

工作能力

司法机关需要不断的努力工作和智力工作。

法官的工作能力和他决定使用该项能力需要培养其司法技能并保持高质量工作,这也是当事人所期望的。

因此法官应提高其工作效率。在应对压力和挫折时展示其自律的特性。如果是与团队工作,法官应考虑同事的观点并培养他们的团队合作技能。

最后,参与法院管理的法官也培养了他的管理技能。

倾听和沟通能力

法官期望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

倾听意味着没有任何偏见和成见。这不仅意味着真正的敞开心扉和接受能力也意味着质疑自己的能力。倾听依然是中立的,疏远的但却没有谦逊和嘲讽,人道而又冷静。

倾听技能和关心他人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品质,他们是可以被效仿的同时也是培训法官的一部分。

法官确保其能够与他人沟通。出于尊重,他可以以衡量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出于平静,他可以用非歧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官应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无理的,谦逊的,讽刺的,羞辱的或伤害人的表达方式。

法官判决中也存在良好的沟通能力(无论书面或口头)。法官确保其判决是可理解的。法官应对其判决作出理由以便使相关人员能够理解法官在其判决之上作出的逻辑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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