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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应用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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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和服装是与广大消费者密切关系的大众商品,其质量不合格直接危害消费者健康,甚至致癌!正确规范的使用说明既能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也能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该标准实施以来,对规范国内纺织服装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早在1987年就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87《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进行了修订,1998年8月2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标准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已逐步显现出来。标准再经修订,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并于2014年5月1日实施。凡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都必须遵循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必须执行本标准,原GB5 296.4-1998标准将自动作废。新标准在遵循技术先进、符合国情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科学性、统一性、协调性和适用性的原则编制,对标准的适用产品、适用说明、缺陷判别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服装的安全性做了相应的补充,对于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维护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标准的主要内容

2.1 使用说明的内容

2.1.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此处的“制造者”是指服装产品的法定拥有者,即能够独立依法承担该服装产品质量责任的、在我国依法登记的企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装生产加工或者销售单位,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未做具体要求。例如:历时两年的职业打假人和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服装吊牌中,生产者厂名、厂址标注问题”的产品标识标注案 中消费者余某认为该商品的产品使用说明上所标注的厂名厂址为:“经销商: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888号;制造地:平湖市”。余某认为所购商品仅标注了经销商的名称地址,未标注生产者厂名和厂址,在与商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商家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退货及赔偿,该案于2015年3月13日落锤定案,最终审理结论为衣恋公司胜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标识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立法本意在于区别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当存在委托加工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受托方不负责对外销售的,产品标识上可以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 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目前,我国台湾省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纺织品和服装暂时参照进口产品处理,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中也必须标注原产地。

2.1.2  产品名称 产品应标明名称,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如“男西服”,即采用GB/T 2664-2009《男西服、大衣》的标准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如“女大衣”。

2.1.3  产品号型或规格 消费者选购商品首先关注的是产品的号型和规格,因此,标准指出号型和规格应以耐久性标签的形式进行标注。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耐久性标签上的信息时,还应采取其它形式标注该信息。标准在5.3中对各类产品进行了细化和详细阐述,包括对纱线、织物、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袜子、帽类、手套 以及其它纺织品,可操作性更强,更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生产企业应严格依据标准的规定,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别,详尽标注相应的号型或规格。检验机构可根据标准对各类产品的号型或规格明确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经销商在订购以及销售产品时,应仔细检查产品是否规范标注了产品的号型或规格,若没有,应避免订购或销售,以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纱线

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如:线密度、长度或质量等(如:棉纱线密度32.4tex)。

(2)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如:针织成品布单位面积质量300g/m2)。

(3)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主要规格,如:长度、宽度、重量等(如:床单2.5m×2.3m)。

(4)服装类产品

服装类产品宜按GB/T 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的长度或产品围度等。GB/T 1335《服装号型》共分男子、女子和儿童三部分,其中GB/T 1335.1-2008《服装号型男子》与GB/T 1335.2-2008《服装号型女子》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9年8月1日实施,GB/T 1335.3-2009《服装号型儿童》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三部标准均将人体的身高定义为“号”,以厘米为单位,是设计和选购服装长短的依据;将人体的上体胸围或下体腰围定义为“型”,以厘米为单位,是设计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并要求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在GB/T 1335.1-2008《服装号型男子》与GB/T 1335.2-2008《服装号型女子》中还定义了“体型”,以人体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依据划分为Y、A、B、C四类差值依次减小,紧接号型,如男子 170/88A、女子160/84A。我国的公民以A类体型居多,需要注意的是,GB/T 1335.3-2009《服装号型儿童》中没有体型的划分,仅有号与型(如:150/68)。针织内衣产品可按GB/T 6411-2008《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标示服装的号型。“号”以厘米表示人体的总高度,“型”以厘米表示人体的胸围或臀围,号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如:上装170/85,夏装175/90等。

毛衫类针织服装还可标明产品的长度和围度等。服装的标识(使用说明)除需满足GB5296.4 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明示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在FZ/T 81006-2007《牛仔服装》中:4.1成品使用说明按GB 5296.4和GB 18401的规定执行,且应注明水洗产品或原色产品。水洗产品与原色产品的考核要求不同,需要注明方可考核,若不注明水洗产品或原色产品,按照FZ/T 81006-2007《牛仔服装》中6.4.1要求判定不合格。按照FZ/T 81006-2007《牛仔服装》中给出的术语定义进行标注:成品或所用面料经石洗、酶洗、漂洗、冰洗、雪洗等或经多种组合方式 洗涤加工整理的牛仔服装标注水洗产品。成品或所 用面料只经退浆、防缩整理、未经洗涤方式加工整理的牛仔服装标注原色产品。只要在清晰可见的位置标注即可,吊牌或耐久性标签上。

(5)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可按FZ/T 73001-2008《袜子》标注,该标准正进行修订,要关注新版本的发布。

(6)帽类产品

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根据结构可 分为针织帽和缝制帽:针织帽按照  FZ/T 73002-2006《针织帽》标注帽宽,以厘米为单位;缝制帽按FZ/T 82002-2006《缝制帽》进行标注。以人体头围的净尺寸作为帽子的尺寸代号,以厘米为单位,44cm~64cm,并以1cm为跳档数,如:单一规格56cm,可调节的帽子48cm~52cm。

(7)手套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如在FZ/T 73047-2013《针织民用手套》中规定号表示手长,型表示手宽,以毫米(mm)为单位表示,并注明男子、女子或儿童。如:男子手长160mm、手宽80mm,表示为160/80男;女子手长150mm、手宽75mm,表示为150/75女。弹力手套号型以毫米(mm)为单位表示适戴的手长和手宽,号以10mm分档,型以5mm分档,依次递增或递减。QB/T 1584-2005《日用皮手套》、QB/T 1616-2005《运动手套》等均对号型的中指长、虎口长及宽度有偏差要求。

(8)其它纺织品 应根据产品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2.1.4  纤维成分及含量  纤维成分及含量是消费者购买纺织品关注的热点。纤维成分名称及其含量标注得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也被要求以耐久性标签方式进行标注,即在产品的使用寿命内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 GB 5296.4-2012要求按FZ/T 01053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而在2013年11月12日发布了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并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 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因此GB/T 29862-2013实施后,GB 5296.4和相关产品标准中引用的FZ/T 01053均由GB/T 29862替代。纤维成分及含量要按照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规定标明;皮革服装应按QB/T 2662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现行标准为QB/T 2662-1996《皮革工业术语》。GB 5296.4只是判定你有没有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至于纤维含量标的是否对,是否是在允许误差范围,这要按照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来判定。

(1)针织服装

2014年6月16日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针织品分会下发了全纺标针秘字【2014】第42号文件《关于对针织产品纤维含量标识问题的说明》鉴于GB/T 29862中要求“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从2014年5月1日起,无论吊牌上执行的产品标准如何规定,建议均按GB/T 29862执行公定回潮率质量(包括纤维含量的标识与判定等),若采用净干质量应标注“净干含量”。对于2014年5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且其执行标准为采用“净干含量”的针织产品标准,不管标签上是否明示为净干含量,可理解为净干含量。

(2)羽绒服

根据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的要求,羽绒服的标识除了要按GB 5296.4和GB 18401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注填充物的名称,含绒量和充绒量。填充物的名称包括灰鸭绒、白鸭绒、灰鹅绒、白鹅绒等。含绒量是指绒子和绒丝在羽毛羽绒中含量的百分比,羽绒的含绒量明示值不得低于50%。

看看 GB/T 29862有否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的内容。

(3)皮革服装

皮革服装应按QB/T 2262-1996《皮革工业术语》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QB/T2262-1996规定了成品 革的命名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要求皮革种类后加 “革”字,如:羊皮革。

2.1.5  维护方法 维护方法是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的依据,也是生产企业给消费者的指引,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标准要求其作为耐久性标签的内容进行标注。

标准规定产品应按GB/T 8685-2008《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规定的图形符号标示维护方法,可增加对图形符号的说明性文字。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文字予以说明。

GB/T 8685-2008中规定的维护方法共有水洗、漂白、干燥、熨烫的家庭维护方法,也包括了干洗、湿洗的专业纺织品维护方法,但不包括工业洗涤。标注时应按顺序依次排列,并使用足够的、适当的符号,以免造成不可恢复的损伤。符号所代表的处理程序适用于整件纺织产品,有特殊说明的除外。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文字予以补充说明。

2.1.6  执行的产品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生产,使用说明的内容中也应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针织保暖内衣,执行标准FZ/T 73022-2012。常见的错误有两种:

①使用过期的产品标准,因每年都会有纺织服装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被重新修订与制定并颁布实施,而企业没有专人及时跟进;②执行的标准编号与产品实物不一致,如:实物为棉针织内衣,而标注的却是T恤衫的标准编号。

2.1.7  安全类别 新增的安全技术类别现已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GB 5296.4-2012规定,应根据GB 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根据现行的GB 18401-2010(2011-08-01实施)的要求,安全类别分为A类、B类、C类,如果是婴幼儿产品,还应在其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对于产品类别,标准中虽然未要求标注,但为了使产品类别与安全技术要求保持一致,仍建议生产企业进行标注(如产品类别: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根据起草单位的解释说明,产品使用说明中是否要标注该标准的编号或年代号,并不是强制要求,只要标明了“婴幼儿用 品、A类、B类、或C类”,即可认为是符合标准要求。标准的这一规定实现了与新版18401接轨,对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在生产过程中针对产品的不同用途对产品的安全指标如:甲醛、可分解芳香胺、pH值、异味、色牢度等指标进行严格把控,并据实标注。检验机构也应根据产品特征对其安全指标予以更多的关注,经销商在订购以及销售产品时,应仔细检查产品是否标注有“安全类别”,若没有,应避免订购或销售,以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1.8 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 该项使用说明是针对有使用和贮藏要求的产品,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宜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宜说明贮藏方法;如果产品没有需要说明的内容,此项可不标注。

2.2   使用说明的形式

2.2.1  一般要求

①使用说明有一下几种形式: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b.固定在产品上的耐久性标签;c.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d.悬挂、粘贴或固定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e.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f.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等。

②使用说明可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当采用多种形式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2.2.2  耐久性标签

①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意外的形势。

②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③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④如果产品被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耐久性标签上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它形式标注该信息。

2.3   使用说明的位置

2.3.1  一般要求

①使用说明应附着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②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2.3.2  耐久性标签

①产品的使用说明应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 位置要适宜。

②服装的纤维成分、含量和维护方法应采用耐久性标签,上装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夏装可缝 在腰里头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

③床上用品、毛巾、围巾等制品的耐久性标签可缝在产品的边角处。

④特殊工艺的产品上,耐久性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2.4  其它要求

(1)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 应直观、规范。

(2)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3)耐久性标签应由适宜材料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3在标准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对策

 GB 5296.4是纺织品使用说明,是判定标注内容和标识要求是否符合的依据。

(1)标准中的引用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所引用的标准都是无年代号的,即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因此标准使用者应注意标准的更新。

(2)标准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三项内容。

对于取消的这三项内容,不少企业和检测机构对此抱有疑惑,认为产品质量等级无需标注,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检验合格证明被取消,是否可以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对于以上这 些想法完全是错误的概念。取消了三项内容,只表明这三项内容不再被要求标注在使用说明上,但与这三项内容相关的产品质量,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需要选择性地标注或不标注,但如果涉及产品的质量问题,企业应严格管控质量关。作为检测机构,可以提醒企业选择性地标注,以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从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角度考虑,产品只要满足某一产品标准以及GB 18401规定的安全等级的要求,其服用性能就有了基本保证。产品的质量等级并非是必要的参考因素,质量监督部门对于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产品进行抽查时,可以根据产品标准的最低等级进行评判。对于已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产品,应按标注的相应等级进行评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自主标识的,并不能完全真实反映产品质量情况,产品的质量情况最终依据的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正式检测报告,因此标注的参考意义不大。虽然新标准取消了该项内容,但是《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因此,从保障企业利益及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建议生产企业仍在产品“使用说明“上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机构虽不需 把“合格证”作为必须的判定标准,但仍应予以关注,并根据合格证标识情况适时对生产企业给予必要的指导。建议继续强制标示“质量合格证明”,因为该证明虽然不能完全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但是对于企业保证其产品质量仍有一定约束作用,同时,标注该证明也能做到与《产品质量法》相统一,避免由于标准 与相关法规有冲突可能引起的纷争。

纺织品和服装需限期使用的并不多,生产企业可选择标注或者不标注产品的使用期限,并无强制要求,检验机构和经销商也无须过多关注此项内容。但对于一些不具备永久功能性、确有使用期限的产品,企业应标注其使用期限,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质量纠纷。因为纺织品生产日期不是强制性要求,纺织服装企业均没有标示,造成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很难判定生产企业是否执行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用哪个标准检测企业的产品。例如:2012年7月生产的一批服装,标示执行标准GB 18401-2003,但未注明生产日期。2012年10月检验机构在某商场监督检验该批服装,按2012年8月实施的GB 18401-2010标准检验,检出4-氨基偶氮苯,判定可分解芳香胺项目不合格,而厂方称企业生产时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GB 18401-2003没有该考核指标而提出异议,因此会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建议标准强制规定纺织服装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否则按监督检验时最新的标准检验。

(3)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详细规定了“缺陷”与“严重缺陷”的种类及判定,为检验机构以及生产厂家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和依据。附录B中规定: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GB 5296.4-2012中第5章~第8章规定的,每一条所列内容中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即作为一个缺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作为严重缺陷:

a.缺少使用说明中强制性标注的7项内容中任意一项,每缺一项作为一个严重缺陷;

b.没有耐久性标签的;

c.耐久性标签上缺少“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

d.同件产品上不同形式使用说明的同一项目标注内容不一致。

对于此项内容,有不少人试想:是否使用说明中出现严重缺陷时,就可以判定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呢?对此,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附录B作为一项资料性的附录,是一种推荐性的参考,所引用的内容并不是强制性的。检测机构可以提醒生产销售企业对此进行适当调整,给标准使用者用以警示,并不能直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在日常工作中,检测机构是不能单凭此标准来评判产品的合格与否,只能凭此判定产品标识符合与否,应当与产品标准相结合,从而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当然出现严重缺陷时,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销售此类产品。当前机织类产品标准有产品使用说明标识缺陷的规定内容,针织类产品标准尚无使用说明缺陷规定,建议增加使用说明缺陷规定内容。

(4)企业应注意:号型、成分含量和洗涤方法三项内容是耐久性标识不可缺少的基本项目。每一项内容的标注方法,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规定进行。GB 5296.4标准或者其他相关标准中没有对耐久性标签材质的质量要求,也未明确要求对耐久性标签做相关测试,但实际中会遇到这样的现象,干洗后,耐久性标签字体全无(但洗前清晰可见),而水洗标中写的是可干洗!标签是否耐久,需要制造商按照标准相关要求去做相关检测以保障其达到标准要求;标签也要做相关的水洗,干洗色牢度测试的,合格才能加在衣物上。

(5)在产品中不要忘记标注产品的商标,虽然标准中没有规定,但商标也是服装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4 

生产企业及经销商需仔细学习该标准及有关的标准和产品质量法,并实时跟进标准的更新学习,以免因标注不规范而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经济损失。同时,新标准的附录A及附录B也为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以及经销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生产企业以及经销商需认真进行自查,确保产品无“使用说明缺陷”,检验机构需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产品质量的判定。


文章来源:黑龙江纺织  供稿:中纺联检(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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