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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今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来的如此的正常和理所当然,也许他会选择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去改变部分人的生活,改变一种政治风气,甚至是一种政治生态。但,对于我们而言,我们不得不去研究这部法律所蕴含的法律思想和精神,去探究他的传承与改变,这也许就是这部法对于我们这些妄图通过法律去解构一种体制机制人的魅力所在吧。

《政务处分法》开篇第一条,便告知了我们她的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制定本法。那么作为《监察法》的下位法,其必然属于我国监察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监察法》一脉同源,这对于我们探寻“监察体制”在当下实践中的走向有着重要的意义。

自从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国家制度格局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两院一委”,《政务处分法》中透露的一种法律精神也表现出了浓郁的监察融入国家治理倾向,一方面《政务处分法》从适用对象、处分种类、程序处理等都体现了监察对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尊重与融合。这种尊重与融合表现在法律和制度传承上,如《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了其适用对象涵盖了现在所有的公职人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政务处分与司法结果的对接与融合。在第五十条,规定了政务处分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的工作程序对接与融合。又如第三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等“监察建议”的使用脱胎于司法建议与检察建议,提供监察机关与公职单位对话的一种平台,也将成为监察建议参与政治生态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另一方面,《政务处分法》充分借鉴吸收了传统的行政人员处分条例、行政法、刑法的主流思想,如在第七条的处分种类,在第八条的处分期间,这些都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脉相承。又如在第十六条,体现的就是“一事不二罚”。又如《刑法》的共犯、从轻、减轻、回避等思想更是贯穿于《政务处分法》的始终。

如果说,监察体制的改革以及《监察法》的出台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那么毫无疑问,《政务处分法》的颁布就是贯彻党和国家回应热点,对微腐败、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零容忍”。《政务处分法》从一个个具体的法条正面回应了如公职人员修改档案、被刑事、行政处理、接受被管理对象财务等社会热点问题,弥补了刑法短板,完善了对于公职人员的监察体系。

当然,没有制衡的法律,最终可能不留痕迹地淹没于历史长河。在此,我们更应该看到《政务处分法》体现的一种变化和成长,这种变化与成长是针对监察机关自身而言的,也体现了我国监察体系向成熟迈进的脚步。《政务处分法》在约束公职人员的同时,也将“自我约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

其实,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在回答一个历史的问题,阐述着一种制度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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