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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上海黄浦法院这篇案例入选《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其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朱钢,金融审判庭法官助理周晔编写的,傅朱钢、施浩、周慧玲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机构违反不真正义务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甲银行诉乙集团公司、丙担保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入选。



刑民交叉案件中

金融机构违反不真正义务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甲银行诉乙集团公司、丙担保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法和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同,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一方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当然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审核义务一般系其自身对交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其性质属于不真正义务,未履行不真正义务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义务负担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26日,甲银行与乙集团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给予乙集团公司8,000万元的贷款额度,乙集团公司有权分期提出具体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以各笔具体贷款业务中的借款借据为准;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期内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此外,《借款合同》还约定,在本合同项下的具体贷款业务满足约定的放款条件且保证人出具书面的同意放款通知前,贷款人无义务放款。次日,甲银行与丙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丙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此后,丙担保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7日和2019年3月1日向甲银行出具了《同意放款通知书》,表示同意甲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向乙集团公司发放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以及3,000万元的两笔贷款。甲银行在收到通知后于2019年1月10日以及2019年3月19日向乙集团公司发放了上述两笔合计5,000万元的贷款。两笔贷款的《借款借据》均记载,贷款年利率为5.22%,贷款本金应于2019年12月27日前归还。

然上述贷款到期后,乙集团公司未能按约还款,丙担保公司也未按约履行其担保义务。因此,甲银行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集团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丙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乙集团公司因在本案纠纷中涉嫌骗取贷款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2021年9月13日侦查终结并出具《起诉意见书》,将乙集团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丙担保公司据此主张,案涉《保证合同》是犯罪的产物,并且甲银行在贷款的审核和批准方面具有明显过错,存在与乙集团公司恶意串通骗取丙担保公司担保的嫌疑,故《保证合同》应属无效。

审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沪010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判决乙集团公司向甲银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689,040.15元、律师费损失730,000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由丙担保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后,丙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沪74民终9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乙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涉嫌骗取贷款罪的相关事实以及甲银行在贷款审核及批准上的管理瑕疵均不足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一方面,甲银行在贷款的审核和批准上存在管理不慎并非法定的效力瑕疵,即使监管机关对此作出了认定,在无证据表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签署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下,上述合同仍具有法律拘束力。另一方面,即使乙集团公司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保证合同》是否无效仍应结合案件事实并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没有证据证明甲银行与乙集团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等情况下,仅有乙集团公司涉嫌骗贷的事实以及甲银行在贷款审核和批准上的疏失尚不足以阻却丙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

裁判意义


刑民交叉案件中,由于刑法与民法在性质上的差异,刑事认定结果通常无法直接成为民事合同的效力判断依据。本案判决以银行的贷款审核及监管义务的性质为切入点,通过对不真正义务及其法律效果的定性,明确了民法上不同类型的义务违反行为所对应的不同法律效果。同时,坚持以合同效力瑕疵规范作为民事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本依据,刑事认定结论能否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应当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评判,该案对于厘清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案号:(2020)沪0101民初2624号

合议庭成员:傅朱钢、施浩、周慧玲

编写人:傅朱钢、周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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