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市场一个试错的机会
罗培新*
在此番证券法变革中,证券发行引入注册制,几无任何悬念。除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赋予了该项改革最大的政治正确性之外,在技术层面上,其正当性还在于赋予了市场一个试错的机会。
此前关于注册制的论争,可谓纷纷攘攘。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之后,政府不审了,完全依赖信息披露,在当下我国证券市场诚信状况令人担忧的背景下,这一制度确须慎思缓行。这实在是一个天大的误解。事实上,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二分法下完全对立的概念,两者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审不审,而在于由谁来审、如何审。其实,抛开注册制、核准制的理论标签,这两种证券发行方式在上市的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的操作准则、信息披露和责任规则等方面均十分相似。注册制固然极为倚重信息披露,但为了增强同行业各公司之间的可比性,以利于投资者做出判断,信息披露也有固定的格式要求,SEC也必须看文件,而且也经常提问题。在审核中反馈几轮意见,提上百个问题的情形并非罕见。这些问题包括常规类的提醒,如行业数据报告等,也有了解性的问题,如针对招股书披露的问题进行提问,以进一步了解相关财务数据等;另外还有质疑性的问题,如认定公司披露内容不充分,要求补充披露。
我国《证券法》修订在引入注册制的同时,废除了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其好处是消除了政府背负的隐性价值担保,降低了主承销商、保荐人推卸责任的负面激励,迫使其将工夫真正用在规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而不是像此前倍受诟病的那样:发行过会失败后,他们两手一摊说,不是我们不努力,是七个人投票的问题。的确,大凡投票就存在价值判断,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个人偏好的影响。另外,对于注册制的担忧,事实上在目前的核准制及存在发审委的情况下同样存在,道理很简单,市场还是那个市场。
当然,如果以为引入注册制后市场将会一派花团锦簇,那也过于天真。道理还是那样,市场的基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但无论如何,市场将因此获得了一次试错的机会,即把政府隐含的价值判断,转换为强化信息披露和夯实责任保障机制下的市场自主选择。当然,孰优孰劣,尚须假以时日,细为比较这两种方案的成本与效益,而这方面恰为我国之短板。就此而言,美国的做法或许不无借鉴价值,以下兹举二例:
其一,随着《多德弗兰克法案》授予SEC等金融监管者繁重的立法任务,其立法质量成为备受各界关注的对象。2005年以来,SEC接连经历三次败诉,败诉事由皆为法院认定SEC对规则之成本效益的分析“不合格”,从而导致SEC辛苦制定的两部规则付之一炬。为了应对来自监管对象的质疑以及司法审判的挑战,SEC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实践快速地发展与完善起来,其最直接、最明显的产物就是《SEC规则制定中经济分析通用指南》。该指南在实体性要求方面,首先要求SEC在制定规则时进行的每一项经济分析都应当包含四大基本要素:(1)对制定规则的必要性陈述;(2)设定拟议规则可能产生经济影响(即可能的成本与效益,包括对效率、竞争及资本形成的影响)的基准线;(3)明确替代性监管方案;(4)分析拟议规则及其替代性方案的效益与成本,并从定量与定性角度进行评估。
其二,另外一个例证是,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尼斯——奥克斯莱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姿态空前严厉。然而,时隔八年之后,该法案却饱受责难。在种种批评中,有一种声音直指其立法智慧。这种观点认为,《SOX法案》是一个“昂贵的错误”,其带来的成本远远超过了收益。立法强加给公司的公告、报告和审计成本,使许多公司(特别是小型公司)不堪重负。例如,Roberta Romano教授援引一组数据指出,为满足《SOX法案》对公司的内控要求,年收入超过50亿元的公司,被迫在外部咨询、购买软件和额外的审计方面,多支付290万美元;而年收入不足2500万美元的公司,则要多支付22.22万美元。有学者还特别对《SOX法案》中的治理条款的成本与效益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称,法案所带来的收益,如果有的话,也相当有限;而在成本方面,则相当惊人。例如,公司向高管发放贷款,类似于公司向高管提供补贴的利率。由于《SOX法案》禁止公司向高管提供贷款,使得高管无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使用这一补偿机制,而被迫另觅他途(如大幅增加在职消费等)以寻求相当的补偿。又如,根据法案要求,公司不得向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财务顾问服务,则可能会大大减少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补贴”(subsidization),进而增加其购买审计服务的成本。再如,法案要求高管必须在披露文件上签字,会带来极大的合规成本。Roberta Romano教授指出,一项调查表明,在《SOX法案》颁行之后,公司上市的成本成倍增加,从90万美元上升至195万美元,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外国公司寻求在美国上市的意愿,它们可能转而投向主要的竞争对手——伦敦证券交易所。已经在美国上市的大型外国公司中,自《SOX法案》颁行之后,每年均有许多公司纷纷表示要撤出美国股市,如英国电信和德国巴斯夫(BASF)等公司。
类似地,我国证券发行采取注册制,相较于以前的核准制及发审委的存在,其利弊得失,也需要在数年后予以细细的检讨,无论是学界还是监管部门,都必须有此准备。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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