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车主将车停在海边欣赏海景,可海水涨潮,车被海水打湿损坏。此前A车主将该车辆投保于某保险公司,投保损失险含不计免赔,出险时在保险期间内。
而当A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称:“经审核,此事故不属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故我公司对此事故不负赔偿责任。”A先生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车辆停放在沙滩被海浪打翻、被海水浸湿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A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将本次事故原因排除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是没有依据的。且本次事故原因也不属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范围之内,该合同是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当格式合同条款双方对条款发生歧义时,裁决应向格式合同非制定者倾斜,故A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已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本次事故不属于该条款所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A先生投保的车损险,该险种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条款约定的七类特定事故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并非概括性约定一切危险所致车辆损失均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在于,由保险人以赔偿保险金的方式填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本案的实际情形是,由于海水涨潮,A先生的被保险车辆被海浪打翻,导致海水进入车辆,造成损坏。该情形并非上述七类特定事故原因之一,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所谓“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限制、减轻、免除保险公司承担义务的条款,其本质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由于某些特定事由得以全部或者部分豁免。
这里所指的“免责”,被“免”者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对于原本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例如本次事故),在逻辑上不存在被“免责”的可能。因此,对于本次事故原因在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均没有约定,不属于保险条款存在分歧应作出对保险人有利解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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