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10)执他字第1号
发布时间:201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对案外人财产进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你院《关于法院执行程序中能否对案外人财产进行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被执行的标的物不动产的,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强制迁出;案外人拒不迁出,对标的物上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指定他人保管并通知领取;案外人不领取或下落不明的,为避免保管费过高或财产价值减损,执行法院可以处分该财产,处分所得价款,扣除搬迁、保管及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后,保存于执行法院账户,通知该案外人领取。 本号文章除原创和授权发布稿件外,均转载自互联网平台,并注明来源出处。转载文章旨在促进执行实务交流,不代表本号赞同文章观点或对文章内容真实性负责。如作者或版权人不同意转载,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即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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