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责拾趣:一例教科书级的保全错误赔偿案例的分析及启示
最近小伙伴们都在家闷坏了吧,不过湖北以外的疫情已经十连降了,大家的焦虑情绪是否得以缓解?可以将注意力分一部分到工作上了吧?
崔老师为了调整状态,转移注意力,就开始检索案例了。近期,崔老师从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两例相关联的保全错误赔偿案例。此两起案例,案情虽并不复杂,但是其中涉及的问题却非常复杂。此两案历时很长,其中涉及保全错误的高风险因素、保全错误如何认定、损失如何认定;保全被申请人如何主张损失及提供证据,保全申请人如何抗辩等等诸多问题,堪称保全错误案例的教科书级范本,非常值得我们承保诉责险借鉴参考。在此崔老师要为广东高院的主审法官的专业和细致点个大大的赞。不过此两案由于牵涉多起诉讼和多个层级诉讼,导致终审判决书非常冗长,涉及的头绪繁多,小伙伴自行学习难度很大。说实话,崔老师也是花了好大力气,才把此两案的全部案情梳理清楚。为方便大家学习,崔老师进行了精心整理,提取出案件的关键核心要素,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将繁琐的法律文书的全部内容呈现给大家。以下为详情:(一)彭某强应父亲彭某辉要求与唐某红、何某霖签署《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确认欠款基本事实2013年1月底,在加拿大的彭某强,应在国内做生意的父亲彭某辉的要求返回国内。彭某辉向彭某强表示自己已拖欠债务3亿元,现在多个债权人追讨债务,需要与债权人签署债权确认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彭某辉并表示如果不签署,会出大问题。2013年2月4日,彭某强因此与债权人唐某红及何某霖签署了债权确认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欠唐某红7450万元,欠何某霖6360万元;彭某强以其享有的阳宝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阳宝公司)股权抵偿两人债务,并变更股权登记到二人名下。其后,彭某强认为两份协议涉及债务为赌债,协议系其被胁迫签署,故拒绝按照协议书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注:关于赌债的说法在后续诉讼中被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推翻;被胁迫签署的说法,因缺乏证据也无法证实。二、前诉案情:唐某红、何某霖诉前保全阳宝公司土地并起诉彭某强、阳宝公司赔偿未办理股权变更的损失2013年8月8日,唐某红及何某霖分别以阳宝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阳宝公司名下价值1.4亿元的土地。在提供了中盈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后,法院查封了阳宝公司名下位于某市豪景宛地块的2、3、4、5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等手续。(二)唐某红及何某霖起诉阳宝公司赔偿未办理股权变更的损失约1.4亿元2013年8月28日,唐某红及何某霖以阳宝公司、彭某强等人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二人损失,其中唐某红7420万元,何某霖6360万元。同年9月16日,阳宝公司持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请求以1#地块土地使用权及2#地块住宅楼、商铺、地下停车位等总价值约1.4亿元的财产,置换上述被查封的地块使用权。阳宝公司向法院保证称拟置换的1#地块的使用权及住宅楼、商铺、地下停车位等置换物无抵押、查封情形,法院裁定予以置换。后法院审理查明,上述土地及房产存在抵押。(四)阳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解封反担保书后解封了被查封的地块2015年9月,阳宝公司与华夏担保公司签署合同书,约定由华夏担保公司对解封提供反担保,阳宝公司共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 约200万元。2015年10月27日,阳宝公司持华夏担保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书》,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法院遂裁定解除了对阳宝公司上述财产的查封。
(五)法院判决彭某强归还二人欠款,阳宝公司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两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及二审共四审,其中唐、何二人也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最终将诉请变更为要求判决彭某强归还欠款。最终法院判决彭某强归还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驳回二人对阳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六)在诉讼中,二人曾另案起诉阳宝公司确定股东身份后撤诉二人曾于201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二人为阳宝公司股东,以及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11月13日,二人向法院撤回确定股东身份的起诉。 三、后诉案情:阳宝公司起诉二人保全错误赔偿损失获法院部分支持(一)阳宝公司分别起诉唐某红和何某霖保全错误赔偿损失获法院部分支持1、阳宝公司分别起诉唐某红和何某霖保全错误赔偿损失共3700万元
因唐某红、何某霖对阳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并未获得支持,但二人申请查封了阳宝公司的土地及房产。因此上述两案终审后,阳宝公司即分别以唐某红、何某霖及中盈担保公司为被告,提出保全错误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因二人保全错误给其造成的损失:唐某红赔偿2000万元,何某霖赔偿1700万元。为二人的保全提供担保的中盈担保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生效判决确定:其中唐某红赔偿123万元,何某霖赔偿105万元。(1)申请人唐某红、何某霖申请对阳宝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存在主观恶意:唐某红、何某霖先以其与阳宝公司的股东彭某强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将阳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该诉讼中,唐某红、何某霖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彭某强与其存在债务纠纷,并且签订协议约定以彭某强持有的阳宝公司的股权抵偿该债务,但阳宝公司拒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造成二人损失,因此要求赔偿。因唐某红、何某霖在起诉及保全时委托了专职律师代理,视为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应当知道公司与股东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二人在与阳宝公司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下,将阳宝公司诉至法院并保全其财产,已存在不妥。更重要的是,二人在审理中,没有提出解除涉案《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张或请求,甚至明确表示关于主张赔偿7420万元及6360万及利息的请求并不以解除前述协议为前提。在此情况下,即使二人认为其对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具有选择权,但应当知道其不可能同时享有既要求彭某强将涉案股权过户至其名下又要求彭某强赔偿损失7420万元及6360万元两项权利,二者必然只能择一行使,况且何某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7420万元及6360万元损失,更没有证据证明阳宝公司应当对6360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人主张阳宝公司对7420万元及636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明显不合理。其次,即使二人因自身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判断,认为股权转让已经发生,彭某强或者阳宝公司确应变更股权登记至其名下,那么在诉讼中二人可通过保全涉案的股权以实现其股权过户的目的,但其却采取查封阳宝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阻止了项目的预售,二人申请保全的方式和对象不适当。再次,人民法院驳回二人对阳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二人不服判决向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二人又以几乎相同的事实理由另案起诉,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原案的保全续封申请,继续查封阳宝公司名下1#地块土地使用权和2号楼房屋所有权。随后,在阳宝公司提供华夏担保公司的置换担保并解除了1#地块及2号楼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后,二人变更诉讼请求,放弃了对阳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然后又撤回另案的起诉。从上述诉讼进程来看,一方面,二人在另案起诉后还继续对原案土地房产的查封申请续封,保全行为明显不当;另一方面,在阳宝公司置换解封了1#地块及2号楼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后,二人在短时间内先后放弃对阳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能够看出其诉讼行为就是随着阳宝公司财产保全状态的变化而变化,由此亦能说明其最初针对阳宝公司土地使用权所作的保全行为主观恶意明显。A、被查封的房产土地的价值的资金占用的成本损失等约3500万元;A、解封反担保费用为保全错误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唐某红、何某霖错误保全阳宝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2年。阳宝公司为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提交了华夏担保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书》作为置换担保,并为此支付担保费两案共165万元。该费用的发生正是由于唐某红、何某霖错误保全行为所致,与唐某红、何某霖的保全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阳宝公司的直接损失,应由唐中红、何某霖赔偿。理由:阳宝公司被查封的土地均设定有抵押,且近十年来楼价不断攀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部分房产在查封时具备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条件,设定抵押不影响销售,故保全行为与迟延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判决增加:因保全造成的延迟销售房产带来的利息损失63万元。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保全申请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把握比较混乱,在一个诉讼中,提出互相矛盾的诉求。明明是债权人和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股权抵债关系,却起诉股权涉及的公司。最终导致保全错误。唐某红、何某霖二人与彭某强之间存在债务及股权纠纷,阳宝公司为股权涉及公司,虽然彭某强协议承诺以持有的阳宝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7420万元损失,更没有证据证明阳宝公司应当对7420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彭某强与阳宝公司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也即是阳宝公司与唐某红及何某霖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将股权涉及公司列为被告并保全其财产。首次诉讼发生在2013年8月,保全错误诉讼结案时间为2019年3月,历时5年半。(四)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办案成为保全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的理由之一日常承保实践中,诉责险的大部分案件均由律师操刀。我们在承保实践中,一线人员经常会表示,律师操作的案件还会保全错误吗?此案就给了我们一个相反的答案。其实,原告的承办律师与保险公司的立场并不一致,因律师追求的是案件胜诉的结果。保全是否错误原告律师有时并不在意。甚至有的律师也将财产保全作为了一个向对方施加压力的手段。
这就提醒我们保险公司的承保审核部门,一定要充分独立评估诉责险承保案件风险。注:这里的律师指原告的代理律师,不是指保险公司聘请的审核诉责险承保项目风险的外聘律师。(五)被保全人的解封反担保费用为保全错误的直接损失此两案,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解封反担保费用,认定为保全错误的直接损失。相信司法实践中,使用担保公司保函进行解封反担保的案例不在少数。此笔费用会作为保全错误的损失需要赔偿,这一点需要引起保险公司重视,也就是要充分重视对诉责险承保的风险把控。(六)延迟售房的房产款项的利息损失也认定为保全错误的直接损失
财产保全作为一个担保判决履行的诉讼手段,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当,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但被滥用,就会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财产保全的专业性,对其中存在的风险,要借助专业人员的力量,充分进行评估后,再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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