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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是不够的

复旦大学前段时间实行了学术委员会的非行政化改革,从校长开始,行政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学术委员会。这个规定在学术的非行政化方面是做得比较彻底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窃以为这个改革必须同时配合一个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制度设置,这就是:明确规定和保证学术委员会的决策范围、职能和权力范围。如果校领导一方面搞学术的非行政化,行政人员一律退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纯洁了;但另一方面任何重大的学术和教学事务都不由学术委员会做出最后决定,而是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包括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议事范围、议论何事、何时议论等等,也都由学校党政领导划定,那么,这个纯而又纯的学术委员会又有什么意思呢?除了花瓶它还能是什么呢?

由此,我以为一方面要让行政人员退出学术队伍;另一方面,则必须保证学者、教授的权力,必须规定哪些事务必须由学者、教授群体做出决策(而不是提出建议,不是“议政”而不参政),在哪些问题上学术委员会就是最高的决策机构,其决定具有高于党政权力的合法性。

 

 我认为:大学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初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或初步形成的决定,须经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讨论并投票通过,才能获得合法性并予以实施。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行政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学校和科研单位的行政系统是为教学和科研系统服务的,教学和科研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因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的法理地位低于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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