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刑法修订亟待进行司法解释。“两高”在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过程中,如何对决定贪污受贿罪定罪与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规定,无疑是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出现了各种新的情况,如以前贿赂犯罪的对象主要是财物,现在出现了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新型行贿方式,随着一批“老虎”、“苍蝇”的相继落马,出现了一些由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情妇收受贿赂的新情况,一些大“老虎”还会在法庭上辩称自己的贪污贿赂款物被用于公务支出、社会捐赠等……这些新问题的出现,亟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该《解释》把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起点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对以上新问题也一一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