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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9 来源:湖北省扶贫办 阅读次数:35  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扶贫办等中央四部门《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2008﹞29号)和《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公开、激励扶贫、强化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扶贫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做好政策宣传、指导服务、项目库建设、项目审核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第四条各地扶贫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工作平台,推动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有序开展。
第五条插花贫困地区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由有关市扶贫办参照本办法负责具体操作实施。
第二章实施范围、贴息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突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适当兼顾插花贫困地区。
第七条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的对象是,与促进和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及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包括:(1)扶贫龙头企业;(2)中小型扶贫企业;(3)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4)社会事业项目。
插花贫困地区贴息对象主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八条扶贫项目贷款实行固定贴息利率,按年利率为3%的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第九条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实行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的方式,对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已发生贷款的企业及项目进行贴息。
第三章项目库建设
第十条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建设实行“单位申请、县市确认、市州备案、两级建库”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单位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扶贫办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相关证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贷款卡号、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2、企业贷款项目计划书。内容主要包括:(1)已(拟)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期限等;(2)使用贷款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实施期限和进度安排、企业经济效益、项目直接覆盖贫困村或带动贫困户数量、扶持增收方式和扶贫社会效果测算等。
3、企业审计报告。贴息申报企业提供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
4、企业信用评估报告或证明材料。由相关金融机构提供。
5、扶贫责任承诺书。
第十二条县市确认。县(市)扶贫办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及项目作为备选项目予以确认,并纳入本县(市)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项目库的备选项目数量及拟贴息规模,应当大于省下达的扶贫贷款贴息计划规模。
第十三条市州备案。县(市)扶贫办将每年新建或调整形成的本级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上报市(州)扶贫办,由市(州)扶贫办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下达项目库备案意见。在汇总县级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基础上,市(州)扶贫办形成本市州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并将项目库上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四条凡上报备案或备查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一律同时实行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纸质备案必须以公文形式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项目的选定、公示与审核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参照上年度基数和各地计划执行情况,向相关市(州)和重点县(市)下达本年度扶贫贷款项目贴息额度计划。
第十六条县(市)扶贫办在省下达的扶贫贷款贴息额度内和市(州)备案批复的项目库内,选择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已经发生贷款的企业及项目,作为本年度拟享受扶贫贴息政策的对象。具体企业及项目和贴息额度由县(市)自主选定。拟贴息项目选定后,由县(市)扶贫办与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签定《扶贫协议书》。拟选定的贴息项目由县(市)扶贫办在本地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第十七条拟贴息项目选定后,由县(市)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市(州)审核。上报材料包括相关证件、贷款项目计划书、在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凭证与资料、企业信用评估报告、扶贫责任履诺评估报告等。市(州)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的重点内容是:
1、拟贴息企业及项目是否属于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中的项目。
2、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该企业及项目是否已发生贷款,即贷款的真实性。
3、该企业是否认真履行了扶贫社会责任,项目是否直接覆盖贫困村或带动贫困户,有效促进了扶贫对象增收。
审核结果由市(州)扶贫办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八条拟贴息项目经市(州)审核后,由市(州)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进行财政监督审查,并同时抄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十九条每年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选定、审核与审查工作在11月底以前完成,12月底以前将贴息资金落实到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额度超过1亿元的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五章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县(市)扶贫办在自主确定贴息企业和项目时,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发生贷款及贷款额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贴息项目实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跟踪问效;市(州)扶贫办每年要开展一次专项督办检查;省扶贫办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抽查与评估。监督检查与评估的重点是:
1、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建设是否及时、规范,项目库备选项目是否符合扶贫政策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2、享受扶贫贴息政策的企业及项目是否属于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中的企业及项目。
3、企业及项目的贷款发生和贷款额度是否真实。
4、企业是否认真履行了扶贫社会责任,项目是否直接覆盖贫困村或带动贫困户,有效发挥了促进扶贫对象增收的作用。
5、是否存在编造虚假申报资料和贷款资料,骗取、套取扶贫贴息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定期或专项性的监督检查,应当形成客观真实的专题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省扶贫办在对各地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政策或违规问题,一经核实,给予批评或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对于性质恶劣并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次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给予一定额度的扣减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企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资料不实和贷款发生不真实的,由当地扶贫部门负责追回已贴息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地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扶贫贷款项目贴息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纠正、整改和处理。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贴息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纪律、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扶贫办要认真做好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的年度统计工作,并按程序上报市(州)扶贫办,由市(州)扶贫办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扶贫办。同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所定实施细则需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办开发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流程
管理事项
内容要求
责任
主体
时间节点
备 注
1
下达年度扶贫贷款贴息计划
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参照上年度基数和各地计划执行情况,向相关市(州)和重点县(市)下达本年度扶贫贷款项目贴息计划。
省扶
贫办
1月
2
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申请
项目实施单位或企业向所在县(市)扶贫办提出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申请。申请包括以下内容和资料:企业基本情况及基础资料、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及投向、企业信用评估报告、扶贫责任承诺书等。
县扶
贫办
2-3月
3
备选项目确认与建立项目库
县扶贫办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将符合政策规定、扶贫效果显著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予以确认,并纳入本县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
县扶
贫办
4-6月
4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备案
县扶贫办将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上报市州扶贫办;市州扶贫办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各县上报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进行审核,并下达备案意见,同时将备案结果上报省扶贫办备查。
市州
扶贫办
8月
省扶贫办重点监管内容
5
年度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选定和公示
县扶贫办在省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额度内和备案项目库内,选择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已经发生贷款的企业及项目,作为本年度拟享受扶贫贴息政策的对象,并签定《扶贫协议书》,在县扶贫网上公示公开。
县扶
贫办
9月
省、市州扶贫办重点监管内容
6
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审核与审查
县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和上报本县年度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料(包括享受扶贫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单位、具体项目、贷款证明和贴息额度等内容),经市州扶贫办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进行财政监督审查;同时抄报省扶贫办备查。
市州、县扶贫办
10-11月
7
贴息资金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
各县(市)在收到省里下达的项目审查意见及贴息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
县扶
贫办
12月底以前
8
监督检查和抽查评估
(1)对项目库建设、贷款的真实性、贷款用途和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履行扶贫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省、市州、县
扶贫办
不定期
9
项目实施情况统计
各县做好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的相关统计工作,报市州扶贫办汇总,由市州扶贫办统一上报省扶贫办。
市州、县扶贫办
12月
说明:插花贫困地区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由市州扶贫办参照本管理流程具体负责操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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