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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红宝书】信息披露事项之最全总结

陈利景,自2009年起专注研究新三板市场,在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定向增发/股份置换/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本文以提纲形式汇总了已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全部事项,能帮助董秘和证代们对信息披露工作有全面性的认识,对于经验丰富的资深董秘们,亦可温故知新。本文可以作为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强烈建议收藏。


挂牌公司按照要求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股转系统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挂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挂牌公司应当真实、准备、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所依据的法律及规章制度 


《公司法》

《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临时公告格式模版》

《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非上市公司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投资、担保、三会、高管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经营决策等事项,这些都是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董秘证代应尤其熟读公司章程。


先通过一张思维导图来了解

信息披露的体系架构



定期报告


1、年报:必须披露。每年4月30日前依据《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半年报:必须披露。每年8月31日前依据《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半年报中的财务报告不强制要求审计,下半年进行定向发行、分红等也不强制要求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3、季报:自愿披露,非强制。一季报在4月30日前披露、三季报在10月31日前披露,其中: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报。


临时报告


1、交易类事项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并且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 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 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每一单笔交易: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非日常性(偶发)关联交易:一律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公司与合并报表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可豁免。注意: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遵循回避表决原则和分层审议原则。

  • 关联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董事会审议通过即披露对外投资公告(包括对子公司增资),阶段性披露进展情况。

  • 购买、出售资产:按公司规定程序审议,并披露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执行。

  • 其它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债权或债务重组、赠与或受赠资产等):按公司规定程序审议,并在决议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



2、非交易类事项



  •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结束2个转让日内披露,其中: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召开20日前发出通知,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控股股东或实际人发生变更:依据《非上市公司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执行,事实生日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

  • 董监高人员发生变动:发布变更公告,新任人员报备与签署承诺,办理股份限售。

  • 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事实生日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

  •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化:董事会秘书发生变更时,需要召开董事会决议,会议结束2个转让日内披露人员变更情况。公司未设置董事会秘书,仅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只需要披露和报备即可。

  •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职: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并披露。

  • 承诺事项、未履行承诺情况: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 公司章程修订或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修订:章程修订议案应披露详细修订情况,修订后的章程或其它管理制度单独披露。

  • 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或者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 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实发生2个转让日内披露,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至少每月发布一次解决进展情况。(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 资产抵押: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决议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事实发生2个转让日内披露。

  • 股东超过200人的提示性公告:事实发生2个转让日内披露。

  • 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事实发生2个转让日内披露。



  • 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举例:如持股11%的股东拟减持到8%,则减持1%达到10%的时候就需要停止交易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 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发生变动:高管新增股份75%进行限售。包括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因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情形。

  •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异常波动情形的认定,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 发生并购重组、回购股份事项: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执行。重大资产重组需注意内幕信息保密。

  • 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董事会召开2个转让日即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方案。

  • 限售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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